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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慈善法八大亮点

作者:王丽 2024-04-30
[摘要]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简称“新慈善法”)。笔者总结了新慈善法可归纳为31处修改,涵盖八大核心亮点内容。

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慈善事业的重视是一以贯之的,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一直保持连续性与稳定性。与此同时,近年来慈善事业在实践发展中积累了新的经验与教训,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中,显现了对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时代进步和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慈善法修改程序,以回应社会的关切。此次慈善法修改,既保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则不动摇,又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确保慈善立法和修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并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简称“新慈善法”)。笔者总结了新慈善法可归纳为31处修改,涵盖八大核心亮点内容。


一、 首次将“募捐成本”纳入法律


在新慈善法修改之前,与“募捐成本”概念接近的“筹资费用”早存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非会计制度中。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非会计制度》第61条规定,“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实践中,公众对募捐成本存在两种极端认知误区:第一种,公益就应当是免费的,不应该有成本;第二种,接受募捐活动就难免有成本,而且不能寒酸,但有时铺张浪费从而无意中放大了募捐成本。新慈善法首次明确承认募捐活动确实是需要成本的,并且要以必要成本为限募集更多的慈善资源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新慈善法第13条、24条、61条明确增加了对“募捐成本”相关法律要求,具体内容:


1.明确慈善组织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募捐成本情况在内。

2.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遵行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3.公开募捐方案中应当包含募捐成本的内容。

4.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慈善组织认定,规范合作募捐


针对公开募捐乱象问题,新慈善法第22条、26条、27条,围绕合作募捐条款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强合规要求:


1.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进一步激发慈善组织活力。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 明确了公募机构在合作募捐的职责边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3.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4. 明确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职责边界。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开募集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三、  规范慈善信托


新慈善法第46条、第61条、第88条、104条、106条对慈善信托内容进行了完善:


1.禁止指定利害关系人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不仅是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其修改的理论逻辑是慈善信托是慈善活动的其中一种方式,必需符合慈善目的,坚持公益性原则。


2.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填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


3. 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制定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责机关是财政、税务部门而不是民政部门,实现了慈善法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分工和协调,有利于在职责明确的条件下促进部门协同,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合力期待出台具体政策。


4.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受托人的信用记录制度。


四、 增设应急慈善篇


新慈善法第八章“应急慈善”篇(第70条-74条)为新增内容,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活动:


1.明确了人民政府在应急慈善中要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2.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3.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对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4.无法在应急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5.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五、多措并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新慈善法第十章“促进措施”篇(第83条-102条)作了较多修改,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各级政府要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机制;


2.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3.发展社区慈善。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4.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明确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六、增设法律责任


新慈善法第109条、110条、111条、112条、113条、114条、118条,对慈善组织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违法情形和责任后果分别作出新规:


1.增设了对慈善组织的处罚方式: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增设了对慈善组织的违法情形: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3.增设了对慈善组织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方式: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4.增设了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处罚形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其募捐服务的指定资格。。


5.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纳入处罚范围。


七、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个人求助一直是饱受争议的领域。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等机构发布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平台研究报告(2022)》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9月至2021年底,累计超过500万人次大病患者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超过20亿人次通过大病求助平台捐赠资金,筹款规模超过800亿元。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需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


此前民政部共指定了三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总数已达30家。但是,这些经过民政部认定的募捐平台并不对个人求助开放申请,而是为社会组织、公益基金会的公益项目筹款提供平台。新慈善法第124条首次将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平台纳入监管及责任追究体系:


1.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2.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有关表述实现了慈善法与民法典的有机衔接


本次慈善法修改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实现了慈善法与民法典的有机衔接。


正如民政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此次修改是对现行慈善法的部分修正,在全面梳理法律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坚持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既注重“补白”,也适当“留白”。对反映强烈且具有基本共识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例如对个人求助问题,对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和平台分别作出规定,明确基本制度,规范乱象;对缺乏实践经验、还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例如尚未实际开展的遗嘱慈善信托,未作明确规定。未作规定,不是回避,而是为实践探索留有余地,也为今后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