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案例简析与优化建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案例简析与优化建议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3-09-11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向海关备案知识产权,以通过海关在进出境环节有效维权。据海关发布消息,2022年海关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23412件,审核通过备案申请21356件,其中,国内权利人备案数量为15091件。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进行简析,总结备案中常见问题和维权启示,并对完善备案制度提出优化建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向海关备案知识产权,以通过海关在进出境环节有效维权。据海关发布消息,2022年海关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23412件,审核通过备案申请21356件,其中,国内权利人备案数量为15091件。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进行简析,总结备案中常见问题和维权启示,并对完善备案制度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备案制度  维权启示 优化建议


案例1


A公司是国内贸易公司,想出口某品牌机器,该机器涉及境外跨国公司B的商标权,A公司在申报出口前,查询发现相关商标权已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A公司希望能够合规经营,顺利完成货物出口,想联系B公司将其作为合法使用人添加到海关总署备案数据库,或者由B公司向其出具纸质授权文件,然后凭纸质授权文件向海关申报出口,如此A公司是否有知识产权合规风险?


案例2


X公司是国内生产企业,接受境外Y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某货物后出口给Y公司,但货物使用Z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关商标权利Z公司已在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X公司如果要合规、顺利地申报出口,需要提前做哪些准备,特别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注:案例系作者结合实务工作改编)


一、必要背景知识速览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制度,是权利人为请求海关对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将其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向海关进行报备并经海关核准的法律制度。


(二)备案制度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海关依职权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前提,相较于依申请保护执法模式,海关依职权保护执法措施更具深度和力度,海关将主动查发涉嫌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货物、实施调查认定权并进行相应处理。总体上,每年海关查发的侵权案件中超过90%都是依职权保护模式。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如实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证明文件的义务,也因此如果贸易公司或者加工生产企业在进出口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时,需要提高侵权风险意识,主动向经销商或者委托方确认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如果涉及知识产权的,索要相关权利证书、授权文件等,以便在通关中作为证明文件提交。


(四)海关对于经查发确认构成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的,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例要点分析


(一)案例中B公司、Z公司作为权利人有较高的自主维权意识,都事先将相关知识产权在海关进行了备案。如此海关将会主动查发侵权嫌疑货物并告知权利人,而且对于权利人确认侵权并且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关会启动依职权保护程序,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认定,如果认定构成侵权的,还会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案例涉及到备案制度实操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国内贸易公司或者加工生产企业如何作为相关权利的合法使用人被海关知晓,从而避免相关货物被误以为是侵权嫌疑货物被查扣?


1.合法使用人的含义及海关判定


合法使用人是经过权利人授权,可以合法使用其知识产权的企业。海关往往通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在备案系统自主维护的被许可人名单来判定相关企业是否为合法使用人,实务中由于权利人没有及时维护备案信息(比如删除或添加合法使用人),以至合法使用人的货物在通关中因为涉嫌侵权被查扣是常见的问题。


2.两个案例的权利人均为境外权利人,根据规定境外权利人需要委托境内代理人代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及维权事项。


对于案例1中的A公司,从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我们建议首选联系B公司的国内知识产权代理人,由代理人将其作为合法使用人添加进海关备案系统中,如此在出口通关中,海关会发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A公司属于合法使用人,这也意味着A公司得到了合法授权,海关会正常放行。题述中A公司想要直接联系权利人B公司出具纸面授权文件,理论上讲不是不可以,不过即使B公司愿意出具授权文件,海关在通关中不掌握A公司是否为合法使用人,需要联系B公司确认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在确认期间,A公司的货物则可能因为涉嫌侵权暂时不予放行,在分秒必争的实时通关中,时间就是金钱,这会给A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X公司的案例则涉及生产加工企业如何列入海关合法使用人名单。


这涉及两种情形:第一种,X公司是货物的生产加工商,获得Y公司的授权为其加工生产涉及某商标权的货物。我们建议X公司要提高合规意识,在接受订单时就要注意审核委托方Y公司是否有使用Z公司知识产权的合法授权,如果Y公司已经取得Z公司的授权,则需要联系委托方及时将其加入海关备案系统的合法使用人名单中。第二种,Y公司没有取得Z公司的授权,这就是出口环节中的“定牌加工”情形,接受订单的X公司要考虑和审核的文件和因素将更为复杂,例如Y公司是否在出口货物目的国有该商标的合法注册,该注册的时间与Z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时间关系等,关于定牌加工的情形后续可以专题介绍。


(三)备案常见问题小结


由于目前海关进行备案审核时是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基础,实务中常会出现:


1.权利人向海关备案的信息与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的真实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而目前海关无法实时掌握已备案知识产权所发生的权利人变更、失效等情况。


2.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授权情况非常复杂,常常出现在海关系统备案中授权的合法使用人信息等更新不及时,以至海关对于事实上已经授权的货物中止放行。


前述1、2都是进出口收发货人实时通关中的“暗礁”,海关在联系权利人确认中也是执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实务中还存在个别企业采取伪造文件等手法骗取海关备案的情形,需要引起关注。


三、维权启示


(一)权利人掌握的侵权货物信息十分有助于海关进行风险分析和布控,而且这类信息也是海关备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人应该予以重视收集和向海关反馈。一是权利人可以主动联合国际贸易链条的上下游企业,企业间互通信息,发现侵权线索和及时维权。二是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加强与海关的日常沟通,充分向海关关员分享侵权嫌疑货物鉴别等信息。三是境外权利人可以充分发挥境内知识产权代理人的专业以及属地优势,形成有效的关企联动,提升海关布控的有效率。


(二)国内贸易商或者加工生产企业在进出口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时,需要提高侵权风险意识,主动联系确认货物的权利状况,索要权利证书,并且督促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及时将自己添加进海关备案系统的合法使用人名单里。


(三)中国实行全链条的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是链条中的一环,权利人可以通过海关执法带动海关与相关部门间的执法联动,从而实现全链条的高效维权。


四、本文所涉法条参考


《海关法》第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小结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的设计初衷


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程序从立法上设置了备案制度、依职权与依申请保护两分模式,其初衷是在综合考量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特殊性、TRIPS协定要求以及我国实际状况的背景下,兼顾“有效保护”与“通关便利”平衡的设计。一方面权利人主动备案,可以借助海关阻断侵权,防止侵权货物进入国内外流通领域;另一方面备案使得海关提前掌握权利信息,有助于精准布控和有效查扣,海关主动查发侵权嫌疑货物、开展调查认定都是以备案为前提,如此缓解了资源有限的压力,可以提升执法效能,也保障通关便利。据海关统计,2022年全国海关共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已达6.1万批、7793.9万件,主动查发在90%以上;海关总署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21356件。


(二)当前海关备案制度的内容概括


1.备案对于权利人不是必选项,是可选项。


2.如果权利人选择向海关备案知识产权,需要符合相关形式以及实质要件。主要涉及申请书的必备信息以及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海关不予备案;备案后发现权利人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可以撤销备案。撤销备案1年内再次申请的,海关可以不接受备案。


4.权利人需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否则可能承担怠于履行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是如果因之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备案。

5

.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三)优化备案制度的有关设想


鉴于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按照规定如实准确提供备案信息是权利人的义务,而且行政资源有限,海关需要兼顾权利人与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利益,实务中可以通过细化备案制度、督促权利人主动履行维权义务来解决备案存在的问题。


第一,完善备案申请材料的提交要求,细分为应当提交与视情提交两种情形,使得相关规定更加合理和便于实际操作,比如关于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信息,实务中权利人往往并不知晓,可以明确相关信息为视情可以提交的材料。


第二,加大未如实备案的惩戒力度,促进有效维权与便利通关的平衡。建议可以对现行《条例》第九条进行细化,规定权利人被海关在1年内2次撤销备案的,权利人自第2次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不予受理。此外,对于权利人不及时更新或注销备案的,也可以进一步细化惩罚措施。


第三,增加利害关系人举报制度。实务中利害关系人往往很关切并跟进着权利的备案状况,对于海关来说是很好的辅助力量,可以通过规定利害关系人举报制度形成制衡,比如规定利害关系人发现权利人的备案信息不属实的,可以向海关提供说明并随附证据,经海关核实后可以撤销相关备案。


第四,实行承诺书制度。由权利人承诺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真实有效、不存在已知的权属纠纷,明确愿意承担未如实申报、申请不当等导致的法律责任。承诺书可以作为备案时权利人需确认的必要文件之一。

第五,加强信息公示。在备案系统中对已备案知识产权进行公告,方便查询和确认相关知识产权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