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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将新冠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对我国的影响

作者:刘炯 邓勇 汤旻利 潘烨桐 2020-02-01

引言


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于瑞士日内瓦当地时间2020130日官方公布的《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简称“声明”)[1]中,WHO总干事(WHO Direct-General)明确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


该声明一出,即刻引起了轩然大波,国内不少民众与企业也表现出担忧惶恐的情绪。虽然说“无知者无畏”,但面对本次声明,若不知晓其背后的真正含义,的确很容易被相关专业用词所影响。


对此,我们认为作为法律人,在当下有责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读相关内容,帮助民众更准确、客观地看待本次事件。我们虽然不能如广大白衣天使一样在最前线救助病人,但相信我们仍旧能在自己的岗位上、通过自己的行动共同抗击本次疫情。


大家加油!武汉加油!祖国加油!


问题列表


问题一: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问题二:WHO宣布本次PHEIC,意味着什么?

问题三:WHO宣布本次PHEIC,会有什么后果?

问题四:针对本次PHEIC,WHO总干事给出了哪些临时建议?

问题五:WHO宣布本次PHEIC,将持续多久?

问题六:WHO宣布本次PHEIC,其他国家可对我国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问题七:WHO宣布本次PHEIC,对我国经济是否会有影响?

问题八:WHO宣布本次PHEIC,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履约有何影响?

 

问题一: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官方定义由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简称“IHR”首次提出。


IHR定义条款中明确“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 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IHR同时给出了 “公共卫生危害”的定义,系指具有损及人群健康可能性的事件,特别是可在国际上传播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的事件


问题二:WHO宣布将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PHEIC,意味着什么?


根据WHO的官方说明该定义意味着:情况严重、突然、不寻常或意外;公共卫生影响超出了受影响国家的边界;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2]


基于上述官方定义及说明,不难看出PHEIC更多地强调其所针对的严重健康事件具有国际传播性,因而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其落脚点最终在于由于具有国际传播性,而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协作给予应对措施。


问题三:WHO宣布将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PHEIC,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IHR第15条第1及第2款的规定,若确定正发生PHEICWHO总干事应当发布“临时建议”。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IHR定义条款同时指出“临时建议”系指有时间限定并建立在特定风险基础上的非约束性建议,以便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的干扰


根据IHR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总干事应当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突发事件委员会”(Emergency Committee)的意见


基于上述官方定义及说明,不难看出“临时建议”无约束性,且其目的不仅限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同时还强调应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的干扰


问题四:WHO宣布将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PHEIC,WHO总干事给出了哪些临时建议?


根据WHO的声明,针对本次PHEIC建议分为针对WHO的建议、针对中国的建议、针对所有国家的建议以及针对国际社会的建议。该声明同时明确此类建议均作为IHR下的临时建议发布


l  WHO的建议

建议提到WHO即将向中国派遣一个多学科技术专家组,将向国际社会提供信息,以帮助了解局势及其影响,并促进分享经验和成功措施。

建议主要强调了研究病毒可能来源的重要性,以排除持续的隐性传播;强调需要加强湖北以外地区的监测,包括病原体的基因组测序,以了解当地是否存在循环传播;WHO应继续通过其技术专家网络评估如何能在全球范围最有效地控制这一疫情;WHO应加强对防范和应对的支持,特别是在脆弱国家和区域;制定措施,确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能快速开发和获得潜在的疫苗、诊断工具、抗病毒药物和其他治疗手段;WHO应继续提供一切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

建议中同时强调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


l  对中国的建议

        实施全面的风险沟通战略,定期向民众通报疫情变化情况、针对人群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以及为控制疫情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加强合理的公共卫生措施,控制当前疫情。

        确保卫生系统具有抵御能力,并保护医务人员。

        加强中国各地的监测和积极发现病例工作。

        WHO和相关伙伴合作开展调查,以了解此次疫情的流行病学和演变情况以及疫情控制措施。

        共享所有人类病例的完整数据。

        加强努力,确定疫情的人畜共患病源,尤其要确定持续传播的潜力,并尽快与WHO共享有关信息。

        在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造成干扰的同时,在国际机场和港口进行出境筛查,目的是及早发现有症状的旅客,以便作出进一步评估和治疗。


l  对所有国家的建议

建议主要强调所有国家都应作好控制疫情的准备,包括主动监测、早期发现、隔离和病例管理、接触者追踪和防止进一步传播,并与WHO共享全部数据。

建议同时强调,根据现有信息,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各国必须按照IHR的要求向WHO通报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不要采取可能助长侮辱或歧视的行动


l  对国际社会的建议

建议主要强调国际社会应团结合作,相互支持,以确定这一新型病毒的起源及其在人际传播中的全部潜力,防范可能输入的病例并开展研究以开发必要的治疗方法;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提供支持,使其能够应对这一事件,并促进获得诊断工具、潜在的疫苗和疗法。

基于上述官方定义及说明,不难看出本次“临时建议”主要强调对国际合作互助、信息资源共享、确定病毒起源及传播的全部潜力、防控进一步传播、努力防范并医治、帮助脆弱以及低收入和中等国家及地区、保护医护人员等等,同时该建议一再强调根据现有信息,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各国必须按照IHR的要求向WHO通报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


问题五:WHO宣布将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PHEIC,将持续多久?


IHR下并未就宣布PHEIC的期限给出明确说明,可参考其下对于“临时建议”的时间限定。IHR下第15条第3款规定临时建议可根据IHR第49条规定(为程序性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3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3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本次声明中也强调WHO“总干事将酌情决定在三个月后(或者更早)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根据IHR第48条第1款规定,突发事件委员会应总干事要求就以下方面提出意见:某个事件是否构成PHEICPHEIC的结束;以及建议发布、修改、延续或撤消临时建议。


基于上述官方定义及说明,不难看出除非被修改或延续,“临时建议”在公布后的3个月自动失效。且针对本次PHEICWHO总干事在声明中提到可能“更早”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因此,如果我国能尽举国之力防控本次疫情,再加之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不排除情况加速好转以后,WHO总干事在3个月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重新评估的可能。


问题六:WHO宣布将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PHEIC,其他国家可对我国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根据声明公布的临时建议,所有国家都应作好控制疫情的准备。但是,建议同时强调,根据现有信息,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各国必须按照IHR的要求向WHO通报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不要采取可能助长侮辱或歧视的行动。


IHR第43条明确缔约国可针对PHEIC采取额外的卫生措施,但此类措施“对国际交通造成的限制以及对人员的创伤性或干扰性不应大于可合理采取并能实现适当程度保护健康的其它措施”。


IHR第43条第3款同时强调,缔约国若执行原本按照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 1 和 2 款、第30条、第31条第 1(3)款和第33条[3]原本禁止使用并对国际交通造成明显干扰措施(一般系指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 24 小时以上)的额外卫生措施的缔约国应当向WHO提供采取此类措施的公共卫生依据和有关科学信息WHO应与其它缔约国分享这种信息并应分享关于所执行卫生措施的信息。


第43条第5款同时强调采取原本按照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 1 和 2 款、第30条、第31条第 1(3)款和第33条而禁止使用或第23条2款、第27条第1款、第28条第2款和第31条第 2(3)款[4]所提及的对国际交通造成明显干扰的额外卫生措施的缔约国,应当在实施 48 小时内向WHO报告此类措施及其卫生方面的理由,但在临时或长期建议中涵盖的措施除外。


第43条第4款及第6款强调,WHO可要求有关缔约国重新考虑对此类措施的执行。缔约国应当考虑WHO的意见,在三个月内对这种措施进行复查


本次声明中,WHO总干事也强调根据IHR第43条规定,采取明显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的缔约国有义务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WHO报告相关公共卫生依据和理由。WHO将审查这些理由,并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其措施


第43条第7款明确了受措施影响的任何缔约国可要求执行此类措施的缔约国与之协商。协商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该措施所基于的科学信息和公共卫生依据并找到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


基于上述官方定义及说明,不难看出,虽然IHR赋予了缔约国基于PHEIC采取额外措施的权利,但IHR同时对此类权利进行了限制。在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WHO报告相关公共卫生依据和理由。WHO将审查这些理由,并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其措施考虑到WHO的声明中一再强调根据现有信息,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各国必须按照IHR的要求向WHO通报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可以预计若相关缔约国提交此类措施的依据和理由后,WHO将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并较为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其措施,而缔约国则应当考虑WHO的意见,在三个月内对这种措施进行复查。此外,受影响国家还可以通过与实施措施的国家积极协商的方式,以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尽可能减少消极影响。


问题七:WHO宣布将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PHEIC,对我国经济是否会有影响?


该问题超出了我们的专业范围,在此仅摘录一段来自国际著名商业资讯服务多元化供应商IHS Markit的评述[5](该评述虽然同样发表于2020年1月30日,但很可能当时WHO的声明尚未发布,故而不排除WHO正式宣布PHEIC后,相关参数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的可能):


The estimated economic impact of SARS was an approximately 1% reduction of China's 2003 GDP. Using this as a benchmark for the potential maximum economic impact of 2019-nCoV, China's real GDP growth in 2020 could be reduced by 1.1 percentage points from IHS Markit's current baseline forecast of 5.8%. Like 2019-nCoV, SARS was a coronavirus and its outbreak coincided with the Lunar New Year holiday. The epidemic lasted roughly six months (January to June 2003, although the first case was suspected in November 2002). The worst affected Chinese regions were Guangdong province and Beijing. These together accounted for about 15% of mainland China's 2002 GDP. Hubei, which is the region that has been worst affected by 2019-nCoV so far, accounted for less than 5% China's 2019 GDP.


简单翻译以供大家初步参考:非典对经济的影响估计约为2003年中国GDP的1%。 以此作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潜在最大经济影响的基准,以IHS Markit目前对中国的基准预测(5.8%),其认为可将2020年中国的实际GDP增长率降低1.1个百分点[6]如同2019新型冠状病毒一样,SARS也是一种冠状病毒,其爆发也恰逢农历新年假期。非典流行持续了大约六个月(2003年1月至2003年6月,尽管有怀疑指出第一例病例发生在2002年11月)。非典期间,受灾最严重的中国地区是广东省和北京。该两地区之总和占中国大陆2002年GDP的15%左右。到目前为止,湖北是受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最严重的地区,而仅占中国2019年GDP的不到5%


不过IHS Markit在该评述中同时指出较之非典期间,中国目前的经济更加脆弱(vulnerable),且非典期间并没有采取延长假期的做法,而这将显著影响家庭消费,但由于工厂在此期间处于季节性闲置状态,因此对生产的影响较小。自非典爆发以来,来自国际旅游业的收入对中国经济而言已变得不那么重要(“there was no extension during the SARS outbreak - will significantly impact household consumption, but will affect production less as factories are seasonally idle during this period. Income from international tourism has become less significant for China's economy since the SARS outbreak.[7])。


问题八:WHO宣布将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PHEIC,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履约有何影响?


事实上,在WHO正式宣布将本次疫情列为PHEIC之前,由于必要的隔离防控,我国不少企业的正常运转已经受到一定影响,而一些周边国家及企业也针对边检、签证、跨国航班等采取了不同的收紧措施。在PHEIC正式被宣布后,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呈现出高度紧张的态势。而要详细回答该问题,还需要基于具体场景,在考量所涉合同、相关当事方、所涉国家等的具体情况后方可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此处,我们不对该问题做过多展开,而仅给出一些大方向上的初步看法。


目前相关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可能集中见于运营成本增加、人事劳动纠纷、履约延迟、履约不能、相对方试图解除合同并索赔等。而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一方面需基于合同条文判断,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企业的危机公关、商业谈判能力及过往商业关系的积累。


就企业间的合同而言,最可能被触发的条款/机制应属不可抗力。许多企业也开始关注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相关规定,仅属于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内容。在不少贸易合同中,往往法律适用并非中国法,也常见适用英国法等域外法律的情况。与我国以及一些大陆法国家不一样的时,英国法及一些普通法下并没有在立法层面承认不可抗力这一概念,法院一般只在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才基于合同约定适用不可抗力。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往往较长、适用程序又较为复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切勿盲目主张不可抗力,而须仔细阅读合同下的条款以确认:首先,相关情况足以构成合同下的不可抗力;其次,所涉时长已经满足合同下要求的不可抗力持续时间;再次,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的程序及形式符合合同要求;等等。只有在相关合同条款均业已满足的情况下,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很可能适得其反,招致错误通知、错误解约等的违约风险。


此外,面对合同相对方试图主张解约时,也需冷静应对,一方面核对合同相应条款,确认对方是否有足够的合同依据。另一方面,也可要求对方出具有权当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以证明地方当局的确有从防控疫情的角度管控进出口事项,必要时可以联系相对方当地的中国使领馆核实确认信息。

 

结语


虽然,WHO将本次疫情暂定为PHEIC,但是不应忽视的是,WHO总干事在其声明中仍旧对我国的防控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指出“中国采取了十分有力的措施,例如与WHO保持每日联络,并在众多领域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进一步传播。中国还在其他城市和省份采取了公共卫生措施;正在对病毒的严重性和传播力进行研究;并分享了数据和生物材料。中国还同意与需要其支持的其他国家合作。中国采取的措施不仅对中国有利,对世界其他地区也有益”。声明同时指出“对这次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本着支持和赞赏中国、中国人民以及在此次疫情最前线的中国所采取的各项行动的精神来看待,并希望中国透明的举措取得成功”。


所以,请不要慌,要相信这是一场聚举国之力、众志成城的必胜之战!



[1] 参见:https://www.who.int/zh/news-room/detail/30-01-2020-statement-on-the-second-meeting-of-th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2005)-emergency-committee-regarding-the-outbreak-of-novel-coronavirus-(2019-ncov)

[2] 参见:https://www.who.int/zh/news-room/q-a-detail/what-are-th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and-emergency-committees

[3] 具体条文较长,请参见官方中文版条文:https://www.un.org/chinese/esa/health/regulation/A58_55-ch.pdf

[4] 具体条文较长,请参见官方中文版条文:https://www.un.org/chinese/esa/health/regulation/A58_55-ch.pdf

[5] 参见:https://ihsmarkit.com/research-analysis/coronavirus-impact.html

[6] 就失业率与GDP之间的关系,可参考奥肯法则(Okun's law),该法则认为失业率每高于自然失业率1个百分点,实际GDP增长率将低于潜在GDP增长率2个百分点

[7] 参见:https://ihsmarkit.com/research-analysis/coronavirus-impac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