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五维法律风险谱系
作者:杨勇 2026-05-072021年,“低空经济”首次写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4年,“低空经济”以前所未有的政策高度进入公众视野——“低空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二十余个省市将其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万亿级蓝海市场加速成形。亿航智能全球首张载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以下简称“eVTOL”)型号合格证的突破、峰飞航空科技跨海飞行演示的成功、深圳开通多条常态化无人机配送航线等标志性事件,持续点燃资本市场热情。据行业预测,到2030年,我国低空经济规模有望突破2万亿元,到2035年将突破3.5万亿元。
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确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空域分类、适航许可、操控员执照等基本制度。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规定“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第74条),并增设低空经济专项促进条款(第225条),标志着低空经济正式纳入国家基本法律调整范畴。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试行)》(发改低空〔2025〕1676号),首次统一产业统计口径,并在国家层面明确“安全是低空经济的首要前提”以及“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的“三先三后”推进原则。顶层设计的密集发力,标志着低空经济从产业概念向法治化治理轨道加速转型。
一片繁荣之下,法律风险的暗礁愈发凸显。目前,低空经济产业的投资实践普遍存在三重认识错位:
第一重错位:将“政策红利”直接等同于”法律安全边际”。2024年至2025年间,国家及十余个省市密集出台低空经济促进政策,资本市场形成“政策支持=投资安全”的普通预期。但是,政策文件与法律规范存在着本质区别:政策文件(意见、方案、行动计划)表达发展意愿,不创设权利义务,而法律规范(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设定行为边界,直接产生法律责任。一项低空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并不取决于该业务被写入多少份政府工作报告,而是取决于其是否取得民航局适航证、是否完成空域审批、是否配备持照飞手。
第二重错位:将“技术领先性”直接估值平移为“商业确定性”。低空经济以eVTOL、飞行汽车为代表的技术路线呈现“研发周期长、取证门槛高、量产瓶颈多”的典型特征。然而,低空经济产业的市场估值模型普遍参照成熟硬科技赛道,将技术概念折现为当期估值,忽视适航取证失败风险,并计提足额折价。需知,任何脱离适航取证阶段的技术估值,都是低空经济投资最大的风险敞口。
第三重错位:将“地方试点突破”误读为“国家监管豁免”。部分被投企业及投资机构认为,获得地方政府支持即意味着可以规避国家空域管制、豁免民航适航审定。地方政府支持并未改变空域审批权的国家专属属性,任何飞行活动仍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取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条例创设的“低空服务平台”无权核发飞行许可,亦无权替代适航审定。
从法律关系的底层逻辑审视,低空经济产业投资与传统航空产业投资在资源法律属性、监管权力结构、技术规制成熟度、商业模式法律定性等方面均呈现“断崖式”差异。这些“断崖式”差异构成了低空经济投资法律风险的特殊性,也是低空经济产业投资中传统航空估值模型失灵的根本原因。这些问题若不能在投资决策前得到清晰的法律回应,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端将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敞口,万亿蓝海或将演变为吞噬资本的“法务陷阱”。
(一)公私法二元治理格局的制度张力
传统航空产业投资的核心资产具有清晰的物权法基础:机场用地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44条),航站楼、机库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典》第231条),航空器可登记为动产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17条)。这些权利的排他性、可转让性、可抵押性已形成成熟的法律实现路径。
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核心资源——空域使用权——则完全不同,其具有公私法益双重属性,既是国家基于主权实施管制的公法对象,也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私法利益载体。
虽然《民用航空法》(2025年修订)第74条首次规定了“空域划分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但仍未明确空域的民事权利属性。目前对空域“国家资源”属性的规定,仍停留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层级(如原民航总局《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第3条),法律位阶不足。
空域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飞行基本规则》及《暂行条例》规定的飞行计划审批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单方行政许可:飞行计划的批准是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基于公共安全都是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并非民事合同关系。
临时性授权:每次飞行计划均有特定时间、航路、高度的严格限定,不具备长期、排他、稳定的用益物权特征。
不可转让性:《暂行条例》及空域管理规定均未设置空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任何企业间“空域转让”“航线买卖”行为,在法律上均属无效。
故此,空域使用权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不可转让的行政特许权”,其仍停留在公法层面的“主权—管制”逻辑,未向私法层面的“所有权—用益物权”逻辑延伸,空域使用权作为单次行政特许权,不具备排他性、可处分性,无法转让、抵押,不能作价出资,这一“公法管制主导、私法权利缺位”的定性,是低空经济投资五维法律风险的结构性成因。
(二)国家统一监管与地方试点与的规范冲突
传统民航运输产业(公共航空运输)已形成相对清晰的行业监管主导体制: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以下简称“民航局”)是核心监管机构,依据《民用航空法》及配套规章实施从适航审定、人员执照到运行安全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监管;军方保留空域管制的最终权力,在民航定期航班的常态化运行中,军方介入已高度程序化、可预期化。
低空空域监管则完全相反:低空空域管制的最终决定权在空军,民航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仅负责技术标准与运营规范。
1. 空域管理权的法定配置:军方主导地位的规范依据
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2条、新《民用航空法》第74条、《暂行条例》第4条等规定,现行法律体系对空域管理权的配置呈现清晰的军主民从格局,军方对于空域管理享有主导权,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中央空管委)虽是顶层统筹机构,但亦未改变空军组织实施的执行格局。由此可见,低空经济企业面临的是多部门、多层级、交叉重复的监管体系:

1. 地方立法的法律边界:协同机制不等于地方审批权
目前,深圳、广州、无锡、苏州等地已出台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创设了“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空域分类动态调整机制”等制度。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第6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第十一条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本市分类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此类地方立法虽具有积极示范意义,但“地方条例创设的‘低空服务平台’无权核发飞行许可,亦无权替代适航审定。”
空域管制的最终决定权在空军,民航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准与运营规范。这一“军民双重管理,军方最终裁决”的权力结构,使得低空经济产业的商业模式高度暴露在行政裁量权之下,其可预期性远低于传统航空企业。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必须严格区分“协同管理”与“审批权限下放”——前者属于行政协调机制,不改变空域审批权的国家专属属性。
(三)技术—法律—商业三重逻辑的时滞效应
传统航空制造业的适航审定已形成覆盖全谱系航空器、全寿命周期、国际互认的标准体系。以运输类飞机为例,《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部)历经数十年迭代、对气动、结构、动力、航电、环控等每个系统的设计指标、验证方法、失效概率均有量化规定。
低空经济核心载具——eVTOL(电动垂直直降飞行器)——则面临完全不同的法律处境:
1. 新《民用航空法》增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专节,首次将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使用、维修的全生命周期适航要求完整纳入国家法律框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用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明确无人机TC(型号合格证)、PC(生产许可证)、AC(适航合格证)的分级分类审定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则规定了OC(运营合格证)的申请条件。由此,四个关键法律节点构成了eVTOL适航审定不可跳跃的阶梯式准入机制。

2. 新《民用航空法》的另一重大变化是将适航要求从技术规定升格为法律红线,该法第236条对未取得适航证书从事飞行的行为给予了明确惩戒。这意味着,适航合规不再仅是技术可行性问题,而是直接决定企业合法存续能力的生死线。但是,民航局尚未发布适用于eVTOL类别的专用适航标准,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之规定,对于无适用适航标准的航空器,民航局可制定专用条件作为审定基础,即:任何一款新机型取证,均需经历“一事一议”的专用条件制定程序。
传统投资估值模型通常会将技术概念折现为当期估值。然而,eVTOL适航审定“一事一议”专用条件制度,仅是法律追赶技术过程中的权宜安排,该安排导致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存在取证周期不可预期、取证成本极其高昂、取证失败将致估值归零的负面效果。以亿航EH216-S为例,从TC受理(2020年12月)到TC获批(2023年10月)历时约3年,其间主营业务收入归零,完全依赖外部融资续命(根据亿航智能公开的年度报告及招股书信息整理)。面对之一技术—法律—商业三重逻辑的时滞效应,若在投资过程中未对适航取证失败风险计提足额折价,则会构成周期错配、标准错配、成本错配三重结构错位。
(四)商业模式差异决定多场景试错
传统航空产业是高度标准化、规模化、网络化的成熟产业:航线网络覆盖全国/全球,航班频次固定,票价体系透明,客户群体广泛,现金流可预测。其法律架构——从飞机租赁、航材保障到旅客运输合同——均已形成标准模板。
低空经济产业的商业模式呈现完全相反的特征:其应用场景高度碎片化——物流配送、城市巡检、农林植保、低空文旅、应急救援、城市空中交通——单一场景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且无一场景已形成可复制的规模化盈利模式。目前,低空经济企业普遍处于“多场景试错”阶段,而每个场景的法律合规要求各不相同。
从法律规则的视角审核,低空经济产业结构呈现企业规模以中小微为主、合规成本占比畸高、商业模式持续迭代但尚未定型等特征。因此,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应注意穿透识别以下情境:各场景是否均已取得相应资质?各场景的业务体量是否具备商业真实性?是否存在“为了故事而存在”的僵尸业务线?此外,投资还需评估企业“合规成本承载能力”,应测算标的公司毛利率能否覆盖合规成本负担,是否存在通过消减合规投入粉饰利润表的合规隐患。
(五)四重差异叠加下的投资风险特殊构造
低空经济产业投资与传统航空产业投资的四重根本差异,并非平行并列,而是层层叠加、相互强化的风险构造:
资源属性差异决定了低空经济投资缺乏物权法意义上的核心资产锚定——投资人无法取得类似机场、机库、机队的排他性财产权。
监管体制差异决定了低空经济企业持续运营高度依赖行政裁量权的持续宽容——而这种宽容可能因国防安全、重大活动、公共安全等事由随时收回。
技术成熟度差异决定了低空经济核心制造企业的估值基础是高度不确定的行政许可预期——而非已经实现规模化销售的成熟产品。
商业模式差异决定了低空经济运营企业的扩张路径是在非标合规环境下不断试错——而非在标准化法律框架内复制成熟经验。
四重差异的叠加效应,使得低空经济投资呈现独特的“三高一低”风险特征:高政策敏感性、高合规成本、高准入壁垒、低资产确定性。任何忽视这四重根本差异的投资决策,都将面临传统估值模型失效、尽调基准错位、交易文件保护不足的系统性风险。
三、五维风险划分的内在本质与逻辑关联
(一)五维风险识别:低空经济投资的法律风险解构
如前所述,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法律风险并非平面铺陈的清单,而是呈现立体分层、相互传导、动态演化的结构特征。基于四重结构性矛盾,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法律风险可以解构为五个相互独立、层层递进的维度。

五维风险之间存在清晰的递进逻辑:空域合规与市场准入决定企业的“生存资格”,资产权属与运营合规影响企业的“经营质量”,治理欺诈则关乎企业的“道德底线”。
(二)五维风险的内在本质
1. 空域合规风险——持续经营能力的“许可证”
空域合规风险是指标的公司因无法持续获得合法空域使用权而导致商业模式中断的不确定性。此风险的核心特征并非“能否取得一次飞行许可”,而是能够在投资持有期内持续、稳定、可预期地取得许可。
空域合规风险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空域是低空经济运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空域使用权的持续可得性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基础。若空域合规性存在根本性障碍,企业估值应归零。
与空域合规相关的现行法律依据如下:

2. 市场准入风险——技术估值的“硬约束”
市场准入风险是指标的公司因无法通过适航审定、运营许可等法定准入程序而导致商业化路径阻断的不确定性。此风险的核心特征在于:在取得型号合格证(TC)之前,企业所有研发投入均无法通过销售产品实现回收;在取得运营合格证(OC)之前,企业所有商业化运营均属违法。
市场准入风险影响技术估值——低空经济制造企业的估值,本质上是对适航取证成功概率的贴现。若对取证概率的估计偏离客观统计基准,将导致系统性估值泡沫。
与市场准入风险相关的现行法律依据如下:

3. 资产权属风险——资产定价与退出路径的“双重迷雾”
资产权属风险是指标的公司名下核心资产存在权利瑕疵、产权归属不清、价值高估或处置受限的不确定性。低空经济产业的资产结构呈现物权资产、行政特许权资产、数据资产、合同债权资产等各类资产并存的复杂格局,每类资产的法律定性、确权方式、处置路径均不相同。
资产权属风险影响资产定价与退出路径——资产是投资估值的核心依据,也是退出时价值实现的物质载体。资产权属瑕疵将导致定价基础动摇(计入不应计入的资产)、退出路径断裂(无法处置或处置价值归零)。
与资产权属风险相关的现行法律依据如下:

4. 运营合规风险——成本结构与商誉的“隐形侵蚀者”
运营合规风险是指标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违反飞手资质、飞行审批、数据保护、强制保险等持续性法定义务而导致行政处罚、商誉贬损或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此风险的特征是隐蔽性高(日常运营细节)、累积性强(单次违规成本低但合规缺陷普遍)、爆发突然(往往在事故后集中暴露)。
运营合规风险将对成本结构(合规投入不足构成隐性负债、事故赔偿侵蚀利润)、商誉价值(重大违规事件导致品牌贬损、客户流失)产生影响。
与运营合规风险相关维度的法律依据如下所示:
(1)飞手资质

(2)飞行审批

(3)数据合规

(4)强制保险

5. 治理与诚信风险
治理与诚信风险是指标的公司因实控人、管理层缺乏诚信、治理结构失效、内部控制缺失而导致投资者资金被挪用、重大信息被隐瞒、投资权益被侵害的不确定性。此风险的特征是独立性——即使空域合规、适航达标、资产清晰、运营规范,企业仍可能因实控人“一言堂”或道德风险而价值归零。
治理与诚信风险影响投资安全边际——治理与诚信是投资安全的最低防线。此维度存在重大瑕疵的项目,无论其他维度多么完美,均应一票否决。
治理与诚信风险相关的现行法律依据如下:

(二)五维风险的逻辑关联
底层(生存风险):空域合规与适航准入。此二维风险决定企业能否合法进入市场——前者关乎飞行活动的持续性,后者关乎产品的合法性。此层失守,企业无存续基础。
中层(运营风险):资产权属与运营合规。此二维风险决定企业能否持续稳定经营——前者关乎核心资产的物权稳定性,后者关乎日常运营的法定义务履行度。此层失守,企业成本失控、商誉贬损。
顶层(道德风险):治理欺诈。此维度决定企业实控人是否可信。此层失守,前四维的全部尽调工作失去意义——欺诈者最擅长的,恰恰是以合规的表象掩盖非法的实质。
低空经济投资的五大核心风险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呈现强传导、正反馈的叠加效应:
空域合规风险→运营合规风险:空域审批不稳定的企业,被迫以“黑飞”维持业务,进而触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适航准入风险→资产权属风险:未取得TC/PC的航空器,在法律上属于非法产品,不得计入资产负债表,否则构成财务造假。
治理诚信风险→其他所有风险:实控人缺乏诚信的企业,空域合规可能伪造批件,适航取证可能虚构进度,资产权属可能虚增估值,运营合规可能瞒报事故——治理风险是风险的风险。
法律风险必须从“定性描述”转化为“定量参数”,最终升级为“价值资产”。而升级为“价值资产”的关键在于企业合规则运营,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五大风险出发,我们为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建立五维筛查模型。

低空经济的崛起,不仅是技术革命与产业变革的交汇,更是法律治理与市场逻辑的深度融合。本文提出的“五维风险筛查模型”,旨在为投资者穿透政策红利的光环,正视低空经济产业中“公法主导、私法缺位”的制度现实,识别空域合规、市场准入、资产权属、运营合规与治理诚信五大核心风险维度之间的传导机制与叠加效应。
低空经济不是一场“政策红利”的短期狂欢,而是一场“制度重构”的长期博弈。唯有将法律风险识别转化为投资决策的理性参数,将合规能力塑造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价值资产,低空经济才能真正从“概念蓝海”走向“价值蓝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