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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全国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证分析报告

作者:刘云刚 2019-11-25
[摘要]本报告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所公布的自然人税收违法案件为对象,对我国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截至2019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90起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014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建立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经2016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2018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正式建立。


本报告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所公布的自然人税收违法案件为对象,对我国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截至2019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90起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概述


(一)公布范围


根据《公布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主管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予以公布,并对当事人进行惩戒。


表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

序号

行为

标准

1

偷税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

逃避追缴税款

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

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无金额标准

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无金额标准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无金额标准

6

虚开普通发票

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无金额标准

8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9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公布内容


根据《公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走逃(失联)情况;
5、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6、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7、实施检查的单位;
8、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述第1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三)惩戒措施


根据《公布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4、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的通知》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多达34个,采取的惩戒措施多达16项。具体惩戒对象、惩戒情形和惩戒措施如下图所示。


表2:惩戒对象、情形及措施一览表

惩戒对象

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为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对象为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

惩戒情形

1、偷税100万元且占比10%以上

2、逃避缴纳税款100万元以上

3、骗取出口退税

4、抗税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7、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惩戒措施

1、纳税信用被判为D级

2、限制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授信参考

5、限制高消费行为

6、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7、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禁止适用海关监督管理

10、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1、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3、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4、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5、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6、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全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性别


频率表1:当事人性别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75

83.3

83.3

83.3

15

16.7

16.7

100.0

合计

90

100.0

100.0



从《频率表1》可知,在90起案件中,当事人为男性的共75件,占比83.3%,当事人为女性的共15件,占比16.7%。前者显著高于后者。


(二)公布年度


频率表2:公布年度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2015

1

1.1

1.1

1.1

2016

12

13.3

13.3

14.4

2017

47

52.2

52.2

66.7

2018

25

27.8

27.8

94.4

2019

5

5.6

5.6

100.0

合计

90

100.0

100.0



从《频率表2》可知,自2014年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后,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数量逐年上升。因为信息公布的滞后性,2018年和2019年尚未完全公布。


(三)案件发生地


频率表3案件发生地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黑龙江

1

1.1

1.1

1.1

吉林

1

1.1

1.1

2.2

内蒙

1

1.1

1.1

3.3

宁夏

1

1.1

1.1

4.4

山东

1

1.1

1.1

5.6

山西

1

1.1

1.1

6.7

陕西

1

1.1

1.1

7.8

未披露

1

1.1

1.1

8.9

海南

2

2.2

2.2

11.1

江西

2

2.2

2.2

13.3

四川

2

2.2

2.2

15.6

安徽

3

3.3

3.3

18.9

福建

3

3.3

3.3

22.2

广东

3

3.3

3.3

25.6

湖北

4

4.4

4.4

30.0

湖南

4

4.4

4.4

34.4

浙江

4

4.4

4.4

38.9

江苏

5

5.6

5.6

44.4

贵州

8

8.9

8.9

53.3

新疆

8

8.9

8.9

62.2

重庆

9

10.0

10.0

72.2

河南

12

13.3

13.3

85.6

辽宁

13

14.4

14.4

100.0

合计

90

100.0

100.0



从《频率表3》可知,全国有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了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案件集中发生在江苏、贵州、新疆、重庆、河南和辽宁6省,合计占比55.6%,超过一半。辽宁和河南案件最多,均在10件以上。


三、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可分为偷税、虚开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违法行为。


频率表4:违法行为类型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其他

30

33.3

33.3

33.3

偷税

12

13.3

13.3

46.7

虚开普通发票

16

17.8

17.8

64.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

35.6

35.6

100.0

合计

90

100.0

100.0



从《频率表4》可知,当事人偷税的,占比13.3%,虚开普通发票的占比17.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占比35.6%,其他违法行为的占比33.3%。可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自然人主要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1、虚开发票类型

根据发票类型的不同,违法行为可以分为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


频率表5:虚开发票类型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增值税进项发票

8

8.9

8.9

8.9

普通发票

19

21.1

21.1

30.0

增值税销项发票

26

28.9

28.9

58.9

未披露

37

41.1

41.1

100.0

合计

90

100.0

100.0



从《频率表5》可知,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的占比28.9%,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占比8.9%,虚开普通发票的占比21.1%。


2、虚开发票金额


统计表1: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虚开发票金额

54

5300.00

254090000.00

15468217.4107

40439026.86595

有效的N(列表状态)

54






从《统计表1》可知,在披露虚开发票金额的案件中,虚开发票金额最大的为254090000元,虚开发票金额最小的为5300元,虚开发票金额平均值为15468217元。


3、虚开税额


统计表2: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虚开税额

38

1400.00

15420000.00

1339530.5216

3052315.31531

有效的N(列表状态)

38






从《统计表2》可知,在披露虚开税额的案件中,虚开数额最大的为15420000元(取整,下同),虚开税额最小的为1400元,虚开税额平均值为1339530元


4、虚开发票份数


统计表3: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虚开发票份数

55

1.00

14380.00

466.2182

1960.02991

有效的N(列表状态)

55






从《统计表3》可知,在披露虚开发票份数的案件中,虚开份数最多为14380份,虚开份数最少为1份,虚开发票份数平均值为1960份。


(三)偷税违法行为


统计表4: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偷税金额

18

18000.00

11508000.00

1623522.2222

2735981.25608

有效的N(列表状态)

18






从《统计表4》可知,在披露偷税金额的案件中,偷税金额最大的为11508000元,偷税金额最小的为18000元,偷税金额平均值为1623522元。


(四)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主要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7种。


1、其他违法行为类型


频率表6:其他违法行为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

1

1.1

1.1

1.1

非法开具假发票

1

1.1

1.1

2.2

非法印制假发票

1

1.1

1.1

3.3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

3

3.3

3.3

6.7

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

3

3.3

3.3

10.0

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6

6.7

6.7

16.7

其他涉税违法问题

9

10.0

10.0

26.7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9

10.0

10.0

36.7

57

63.3

63.3

100.0

合计

90

100.0

100.0



从《频率表6》可知,其他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和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等。


2、其他违法行为所涉金额


统计表5: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其他违法行为所涉金额

11

362600.00

40051200.00

14047612.3645

14770893.75179

有效的N(列表状态)

11






从《统计表5》可知,在披露金额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其他违法行为所涉金额最大的为40051200元,其他违法行为所涉金额最小的为362600元,其他违法行为所涉金额平均值为14047612元。


3、其他违法行为所涉税额


统计表6: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其他违法行为所涉税额

24

600.00

5206700.00

868764.9346

1416303.72074

有效的N(列表状态)

24






从《统计表6》可知,在披露税额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其他违法行为所涉税额最大的为5206700元,其他违法行为所涉税额最小的为600元,其他违法行为所涉税额平均值为868764元。


4、其他违法行为所涉发票份数


统计表7: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其他违法行为所涉发票份数

12

1.00

135000.00

11562.8333

38881.87340

有效的N(列表状态)

12






从《统计表7》可知,在披露发票份数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其他违法行为所涉发票份数最多为135000份,其他违法行为所涉发票份数最少的为1份,其他违法行为所涉发票份数平均值为11562份。


四、法律责任


(一)追缴税款


统计表8: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追缴税款

60

2000.00

11508000.00

921173.2687

2033834.41397

有效的N(列表状态)

60






从《统计表8》可知,在披露追缴税额的案件中,被追缴税额最多的为11508000元,被追缴税额最少的是2000元,被追缴税额平均值为921173元。


(二)罚款金额


统计表9: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罚款金额

80

100.00

5306700.00

307528.7258

675543.87783

有效的N(列表状态)

80






从《统计表9》可知,在披露罚款金额的案件中,被处罚款金额最多的为5306700元,被处罚款金额最少的是100元,被处罚款金额平均值为307528元。  


(三)刑事责任


频率表7:刑事责任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没收违法所得

1

1.1

1.1

1.1

判处有期徒刑

6

6.7

6.7

7.8

未披露

22

24.4

24.4

32.2

移送司法机关

61

67.8

67.8

100.0

合计

90

100.0

100.0



从《频率表7》可知,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占比67.8%,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占比为6.7%,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占比为1.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合计占比75.6%,其余24.4%未披露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占比不低于75.6%。


五、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典型特征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男性当事人显著高于女性当事人。近年来,被公布的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逐年上升。公布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最多的地区并不是经济发达的华东和华东地区,而是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还有华中地区的河南省。虚开发票是主要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合计占比超过一半。虚开发票金额平均值为15468217元,虚开发票税额平均值为1339530元,虚开发票份数平均值为466份。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大部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然人重大税收违法风险防范对策


201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前述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制度。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随着CRS实施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税务信息越来越透明,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大。防范税务风险和降低税收负担,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预先规划居民身份,合理安排所得来源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个人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向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非居民个人还有特别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居民个人判断标准更加清晰。对于跨境较多的高净值人士而言,事先规划居住时间,预先规划居民身份,尤为重要。


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其所得来源地不同,在中国负有的缴税义务不同。合理安排所得来源地,可以分担在不同国家的纳税义务。考虑不同国家税负不同,合理安排所得来源,有利于合理降低整体税负。


(二)全面梳理收入来源,准确判断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所得税制。不同的所得,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收入类型较多的高净值人士,应系统梳理以往各类型收入,准确判断各类收入的纳税义务。梳理收入时,应区分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还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得项目区分收入。判断纳税义务时,重点判断该收入在中国是否负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判断,应根据收入相关事实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


(三)准确界定所得类型,依法适用法定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九类所得和三种税率。不同的所得,可能会适用不同的税率。各类所得之间,有些交叉模糊地带。如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虽然对居民个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相同税率,但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其减除费用和预扣率却和工资薪金不同。对非居民个人而言,劳务报酬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均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再如,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和未登记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互有交叉。劳务报酬所得不能核定征收,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得可以核定征收且征收率较低,两者税负差异较大,如将劳务报酬所得错误界定为经营所得导致少缴税款的,存在较大税务风险。又如,个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其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是按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定性,导致适用税率不同。因此准确界定所得类型,依法适用法定税率,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偷税或避税的风险。


(四)按时如实申报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扣缴和纳税申报都应按时如实进行,否则构成不申报或虚假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如未依法按时如实申报,则可能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还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5倍罚款。


按时如实申报纳税,首先应当全面梳理收入类型,如遗漏收入或收入金额低报,则涉嫌偷税或漏税;其次应当准确界定所得类型,所得类型界定错误,则可能导致适用税率错误,或者多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再次应当依法减除各项费用和法定扣除项目,准确认定应纳税所得额。


(五)逃税是违法,避税要合理,税务规划要合理合法


在税务信息透明时代,税务合规和税务规划,应优先考虑税务合规。税务合规和税务规划,前者代表国家利益,后者代表纳税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平衡的结果就是现行税法。只有依法纳税(不是合理纳税),才能维护纳税人利益,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依法纳税是个人财富的通行证。如未依法纳税,则构成偷税或漏税,轻者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避税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常常会遭到反避税调查和调整。法律对避税行为相对宽容,只需纳税人补缴税款和相应利息,并不加收滞纳金,更不处以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避税由于其隐蔽性和非违法性,常常成为纳税人选择之一。


税务规划要合理合法,合理合法的税务规划受法律保护。税务规划合法性要求依照税法规定安排交易。税法规定交易的税法后果,不同的交易有不同的税法后果。税务规划要从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对价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满足税法的规定,税法才能保护纳税人所期望的税法后果。税务规划合理性要求交易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而不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务规划与避税之税法后果各不相同,但其性质却难以界定。对于一项既考虑商业目的又考虑税收目的的交易安排,定性为避税还是税务规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往往意见不同。实践中,纳税人将避税误作税务规划的比比皆是,由此埋下税务风险。


综上,在税务信息透明时代背景下,为防止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合法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应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做到依法纳税,合理合法进行税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