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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新规与CRS联动下,跨境资产配置路在何方?——试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作者: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2026-02-13

【摘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2月16日农历新年之际正式实施。近年来,全球跨境资产流动日趋频繁,重大洗钱犯罪与偷逃税案件屡有发生,反洗钱监管形势愈发严峻。在此背景下,国际监管标准持续升级,我国亦频繁出台反洗钱新规、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并与全面实施的CRS(共同申报准则)形成协同作用,将企业及高净值人士的跨境资产配置、资金交易等相关行为全面纳入严格监管范畴。若相关主体未对自身资产予以合规管理,未严格遵循及落实反洗钱义务,其资产及相关金融活动极有可能演化为潜在的风险定时炸弹。


基于此,本文围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的核心条款,重点剖析办法体现的反洗钱监管逻辑、国内反洗钱政策的升级趋势,结合解读CRS运行机制,旨在帮助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把握跨境资产合规要点、有效识别风险隐患,防范因政策理解偏差、合规操作不到位导致的资产风险与法律风险,进而指引其依法开展跨境金融活动、规范资产配置、保障资产安全。


【关键词】反洗钱 跨境资产 CRS 高净值人群  监管逻辑 香港规定 源头预防 


一、引言


2025年,中国税务机关持续加强反避税、反洗钱的监管力度,以CRS信息交换机制为基础,通过主动提示通知等方式开启境外所得征管工作。此前,某中国籍企业家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的离岸公司持有欧洲房产,因未及时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收益且在欧洲申报时隐瞒BVI账户信息,被CRS交换数据揭露后,不仅被冻结账户,还因双重税务申报漏洞面临两国税务稽查,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超2000万元。


与此同时,不少从事跨境金融活动、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个人陆续收到税务机关境外收入自查补税提醒,要求就其通过境外金融账户取得的收入进行情况说明并补缴税款。2026年税务工作会议明确进一步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质效,持续加强重点领域税收监管,深化重大涉税案件提级稽查,运用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享税费优惠和成品油等领域偷逃税违法行为。随着全球反洗钱(AML)和共同申报准则(CRS)的监管日趋严格化、精细化,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应主动适应,将税务合规从“成本负担”变成“竞争优势”。


二、反洗钱新规重点条文解读


202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定于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有以下条款值得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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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办法》第二条确立了三类必须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名单来源,既清晰地区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不同渊源,又为后续采取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本条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能够有效规避“一刀切”的粗放监管弊端,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精准把握监管对象、合理配置防控资源。特别是第三款,就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或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名单来源,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积极采取反洗钱预防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并对我国进行跨境交易等业务的相关主体起到合规指引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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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针对《办法》第二条所列名单,第三条明确两项需立即执行的核心预防措施:“立即停止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以及“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同时强调“不得事先通知”。具体而言,措施的采取具有即时性、强制性、预防与惩戒相结合的特点,金融机构一旦采取行动,将没有任何人工干预或缓冲余地,彻底关闭了资金抽逃等风险扩散的时间窗口,防止名单对象在措施生效前移转或藏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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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3:《办法》第四条首次明确写入“应当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解以往“重防控,轻保护”的局面,保障正常跨境交易安全,避免预防措施对市场合法秩序的不当干扰。实践中若善意第三人因交易对象被列在管控名单上而遭受损失,可依据该条款进行权利救济,同时该条款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明晰核查监管边界,提高监管执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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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4:《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央行等部门在名单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强调各部门间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矩阵式”管理架构,从而提升名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效破解单一部门审批难以覆盖跨领域洗钱行为的难题以及监管执行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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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5:《办法》第九条针对不同类型名单设置了差异化的异议处理机制,分别设置了申请复核、申请除名、行政复议及诉讼等不同权利救济路径。规范化的救济路径既保障了被列名对象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金融机构应对异议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体现了“防控风险与权利保障并重”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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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6:《办法》第十三条将核查领域扩展到所有客户,金融机构的核查工作贯穿于客户业务全生命周期。该要求直击金融监管痛点,倒逼金融机构将名单核查从以前的开户时“一次性核查”转变为全周期的“常态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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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7:《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名单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核查”,强调其管控范围延伸至关联交易主体,识别客户背后复杂的交易网络、嵌套的股权结构和隐秘的关联方。结合《办法》其他条款,进而构建全流程穿透式核查机制,要求在新客户准入时即对客户进行回溯核查,在形成业务关系或客户信息调整时及时进行实时的核查,将核查对象延伸至客户交易对象,实现全业务、全流程的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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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8:《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核查对象不仅在于名单对象或其代理人,也包括受其指使的组织或人员、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组织,以及共同拥有或者控制资金、资产且无法分割或确定份额的关联方。表明金融机构的“穿透式”核查突破表面客户的局限,防止高风险客户通过代持、关联交易等方式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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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9:《办法》第二十四条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其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的灵活执行方式又进一步填补了房地产中介、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非金融领域的执法空白,进一步打击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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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0:《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义务主体突破传统仅针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限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即所有中国公民、法人及境内其他主体均需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真正实现了风险防控网络的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对“资金、资产”作出明确定义,从传统的存款、证券、房产,到保单、提单、仓单,再到“以电子或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的文件,利用虚拟货币、NFT等新型资产的洗钱行为被明确覆盖。这意味着只要存在洗钱风险,虚拟货币的钱包地址、交易所账户等均可被纳入监管名单,成为冻结资产、限制交易的对象。


三、反洗钱监管与CRS在跨境金融中的联动


(一)反洗钱的监管逻辑


根据企业预警通数据,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派出机构对银行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出罚单6521张,累计罚没26.41亿元,较2024年增加44.95%。从违规领域看,反洗钱业务违规相关罚单数量较2024年增长了185.92%。其中,工商银行于2025年12月10日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为身份不明客户开立账户”等多项反洗钱违规,被央行没收违法所得约434.57万元,并处以3961.5万元罚款,愈发凸显了近年来监管对反洗钱全链条违规的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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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已逐步搭建起覆盖全主体、多层次的反洗钱特别预防制度与监管体系。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核心,配套出台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意味着我国反洗钱监管更加积极地从事后应对的被动模式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阻断的主动模式。其中,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也通过细化并调整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资料保存等监管要求,与新《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共同以更精准的方式打击洗钱活动,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值得关注的是,此规定对高洗钱风险监管进行了强化和完善,即对单笔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境外汇款金融机构核实汇款人身份的同时,对低风险情形又采取了简化措施,删除“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不再一刀切地询问所有人,为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正常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作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国,中国未来必定会更加积极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建议》(《FATF建议》)的国际标准要求,建立主动化、精准化的预防型反洗钱机制,强化对高风险主体与跨境交易的管控。


(二)CRS运作机制及其与反洗钱机制的联动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将义务主体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扩大至“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纳税身份识别,与旨在打击跨境逃税的CRS产生制度联动和效应叠加。


1.CRS运作机制


CRS以税收居民为判定主体,与现行国际税收协定一致,符合国际税收合作通用规则。中国居民在境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该账户信息按CRS规则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相关账户。CRS监管客体范围同样广泛,涵盖各类税收居民,包括自然人、企业等,全面监管跨境金融资产。


目前,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超过1.11亿个,规模庞大,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申报方式略有差异。以中国香港为例,CRS申报条件和流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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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香港银行开户的CRS自我证明要求


各国通过CRS信息交换,搭建起“识别-报送-交换-处理”的自动化闭环流程。其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与中国大陆之间的CRS信息交换通常发生在每年3-4月,而欧美等国普遍集中在9-10月。


2.CRS运作机制及其与反洗钱的联动——以香港《打击以贸易进行洗钱活动指引文件》为例


香港银行公会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意见制定《打击以贸易进行洗钱活动指引文件》,该指引涵盖了制度建设、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筛查与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多个方面,对香港银行业贸易融资类业务洗钱及融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中“以贸易进行洗钱活动”被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定义为“利用贸易交易掩饰犯罪所得并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一般通过操纵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来实现,同时利用多种资金转移手段或贸易融资产品来完成洗钱的全过程。而跨境贸易税务申报涉及的CRS信息交换机制使得隐蔽性强、追踪困难的洗钱活动有了突破口。这种CRS信息交换与反洗钱监管的联动机制,使得原本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交易数据得以整合,极大提升了各国对跨境洗钱行为的识别精度和打击效率。


在全球税务透明化的趋势下,CRS与反洗钱规则已共同织就了一张严密的合规网络,二者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存在显著的协同效应,表现在信息处理的透明化和监管流程的互补性。两者都依赖于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CRS强调对税收居民身份的识别,反洗钱强调对客户身份、资金的“穿透式”核查。在CRS的运行背景下,工商、银行和税务机关关于信息的深度交换和互联共享,部分客户基于信息不对称的避税安排就无处遁形,同时随着金融监管的规范和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要求,境内外金融机构也逐步开始要求客户提供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明。综合来看,CRS尽职调查可直接依托反洗钱现有的内控体系开展,既避免了合规资源重复投入,又可通过交叉验证精准识别“多身份隐匿资产”“空壳公司洗钱”等违规行为,而完善的反洗钱制度更是保证CRS下反避税工作有效实施的关键保障。


此前,笔者撰写过直面CRS加持下的全球征税——国内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的避坑实务指南-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一文,对CRS的运作机制及对高净值人群的影响有详细的论述。在当前对反避税和反洗钱的监管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企业和高净值人士对自身海外资产更应重点关注、合理规划、主动申报。


四、结语


全球反洗钱和反避税联动监管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2026年中国反洗钱新规的施行和CRS的深度落地,我国反洗钱监管已逐步从“事后应对”向“源头预防”转型。企业和个人的隐形资产不可再利用国际“涉税信息不对称”来避税,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资产安全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必须项。随着反洗钱监管力度的加强、与CRS协同的深化,有关企业及高净值人士应当主动摒弃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主动合规对于实现财富长期保值增值的重要性,通过税务合规计划、规范客户尽职调查、履行信息申报义务等方式,有效识别并规避合规风险,让曾经的“隐形资产”成为经得起监管考验的“安全资产”。


本文撰写罗巧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银行业2025年被罚26亿!这项业务罚单数激增185%》,作者:张漫游,来源:中国经营网,http://www.cb.com.cn/index/show/jr1/cv/cv12524922232

中国人民银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银罚决字〔2025〕110-127号),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https://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081344/4081407/4081705/2025121918171627103/index.html


团队相关研究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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