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几内亚投资:营商环境法规关键条款拆解(一)
作者:龚丽艳 陆学忠 龚劲 刘心怡 雷宇 沈艺菲 2026-01-20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几内亚共和国正以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为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几内亚的商业法规,我们全面梳理几内亚共和国营商环境相关法规,推出《聚焦几内亚投资:营商环境法规关键条款拆解》系列文章。
系列文章分为多篇,其中本篇详细解读几内亚在外资准入和公司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商业活动提供入门指南;后续会陆续介绍几内亚的税收、劳动用工、环保与建设施工等领域的规定,对商业活动中日常运营作出合规指引;另外,考虑到几内亚丰富的矿产资源以及投资者对矿产行业的投资热情,我们会特别梳理矿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重点领域进行深度解读。
一、 外资准入
(一)行业限制
2015年,几内亚通过了《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以下简称“《投资法》”),几内亚大部分行业对外资没有限制。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
1、不受《投资法》管辖的行业[1]
根据《投资法》第四条规定,经销商活动(即在公司外购买的产品交易或转售)、受《矿业法》和《石油法》管辖的活动,以及享受特定财政优 惠政策或特定法律规定的投资被排除,不受投资法管辖。
具体地,对于石油即采矿活动,根据《几内亚共和国矿产法》(以下简称“《矿产法》”),几内亚鼓励矿业权证持有者,或所有其他几内亚或外国投资者在几内亚共和国建立矿井或采矿场物质的包装、处理、提纯、加工设施,包括金属和合金冶炼、精矿或这些矿物质的初级衍生物的冶炼设施。[2]
2、需经授权的行业[3]
这些行业通常为关于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以及具有较高风险和强监管特点的关键部门。
(1)满足个人需求外的水电部门。
(2)银行和保险部门。
(3)邮政和电信部门。
(4)购买、销售和制造爆炸物和弹药。
(5)卫生、教育和培训部门。
(6)药品及有毒和危险产品的生产、进口和分销。
3、需审查审批的行业[4]。
对于出版日报或期刊报纸,以及播放电视或广播节目,外国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在几内亚经营的下列部门公司40%以上的股份,也不得管理这些公司。
(1)出版日报或期刊报纸。
(2)播放电视或广播节目。
除需审批的行业外,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可以在几内亚成立独资或合资公司[5]
(二)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投资法》,几内亚成立私人投资促进局(APIP),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对几内亚的私人投资活动。它执行政府关于发展国内外私人投资的政策,集中办理除矿业投资以外的有关行政、法律和税务等各项手续,并可按投资方的需求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性服务。[6]
(三)外汇政策
1、总体情况
根据《几内亚共和国与境外交易之金融关系管理法》第10条规定,几内亚实行外汇管制,境外收入应汇回国内,外币应通过几内亚外汇市场或中央银行(BCRG)结汇,或存入本地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但几内亚外汇管制具有灵活性,企业可根据几内亚有关投资法优惠条款或与几政府签订协议确定外汇处置方式,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均可自由开设外币账户,外币入境(或国外公司汇款)佣金较低。[7]
几内亚外汇管理机构为几内亚中央银行,主要职能是负责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保值,监管银行和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控制通货膨胀,管理外汇市场,实现汇率自由化,管理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等。几内亚的本国货币为几内亚法郎,简称几郎,几郞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当地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较高,达15%,商业银行进行大额外汇转账极其困难。
2、针对投资企业
根据《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无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以其选择的货币将与经常性支付相关的资金、税后利润、清算盈余份额、外籍员工储蓄、外籍员工劳动所得和赔偿金汇往国外。投资者还有权在向财政部长事先申报的情况下,自由处置其股份、企业资本或资产、清算股息份额和征用赔偿金。在遵守外汇法规的前提下,投资者可自由且无限制地获取外汇。与房地产投资有关交易须经几内亚央行许可。[8]
3、针对贸易企业
根据《几内亚共和国与境外交易之金融关系管理制度》第3条、第4条规定,如进口金额达到或超过政府规定限额,进口商必须通过当地银行进行付款。如出口金额(贵金属除外)超过政府规定限额,出口商必须通过当地银行收款,并应在商品发运后90内将出口收入汇回几内亚,除非得到央行的豁免许可。外币汇回后通过外汇市场或央行结汇,或存入本地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出口黄金、钻石等贵金属的交易也必须通过本地商业银行或央行进行,出口商还需获得出口证书,并承诺将出口收入汇回几内亚。[9]
4、针对矿业企业
根据《矿产法》第184条规定,矿产证持有人及其直接分包商应遵循几内亚共和国现行的外币兑换法规,必须将矿石出口产生的外币收入汇入几内亚央行在外资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此将与几内亚中央银行签订适当的银行协议,保证几内亚法郎的开支、外币账户的开通、境外的各类交易和借贷服务。其中境外交易包括采矿或采石作业所需商品和服务的外国供货商的付款。[10]
只要符合《矿产法》第184条(即前一段)规定,矿业权证持有人可以自由向国外转移股息,资本收益,以及清算收益或资产变现。
此外,《几内亚共和国与境外交易之金融关系管理制度》还针对个人携带外币出入境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 公司制度
几内亚作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Business Law in Africa,“OHADA”)成员国,其公司制度受OHADA颁布的商事统一法规范。OHADA作为一个重要的促进法律一体化非洲区域性国际组织,共有17个成员国,并已制定了十一部统一法(Uniform Act)(以下简称“OHADA统一法”或“统一法”),包括《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以下简称“《商业公司统一法》”)、《债务清偿集体程序统一法》、《仲裁统一法》、《担保统一法》等,为其成员国提供了统一的商事法律框架。
OHADA统一法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并有约束力,在成员国国内法此前或未来与统一法规定不一致时优先于国内法适用。而且,对于适用的商业公司而言,除非统一法明确允许章程另行约定外,所有商业公司或经济利益集团的公司章程不得减损统一法的规定。
(一)几内亚的公司组织形式和设立要求
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上,根据几内亚政府的投资门户网站(https://apip.gov.gn/Creer-mon-entreprise),几内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有:
1、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 (SARL))
2、股份公司(Société Anonyme (SA))
3、简易股份公司(Création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s (SAS))
4、个体工商户(entreprise individuelle)
5、分支机构(Succursale)
6、经济利益集团(Groupement d'Intérêt Economique (GIE))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SARL)、股份公司Société Anonyme (SA)和简易股份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具有法人主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在公司设立及注册手续上,根据几内亚政府的投资门户网站(https://apip.gov.gn/Creer-mon-entreprise),相关设立及注册手续通常包括:
1、向RCCM提交材料申请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SARL):需提交填写完毕的RCCM申请表、经公证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或出生证明、管理人员居留证和证件照2张、股本注资证明。
股份公司(SA):需提交填写完毕的RCCM申请表、经公证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或出生证明、 3个月内无犯罪记录证明、管理人员居留证和证件照2张、股本注资证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契或租约或占用权复印件。
简易股份公司(SAS):需提交填写完毕的RCCM申请表、经公证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或出生证明、管理人员居留证和证件照2张、股本注资证明。
2、向贸工部申请商人证,需提交:司法部颁发的公司登记证、租房合同、居留证或长期签证、身份照2张。
3、向劳动部申请企业管理人员劳动许可,需提交:劳动合同(有效期两年以上)。
4、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资本制度
1、出资要求
几内亚对于公司存在最低资本要求、实缴及出资要求等。具体如下:

2、出资形式
就出资形式而言,股东可以通过现金、与实物财产有关的权利、专业或技术知识和服务的形式出资[15]。
对于实物或无形资产的出资,必须经过专门评估,以确保出资的公允价值[16]。实物出资需要在公司设立时通过转让实物财产或权利完成全额支付[17]。
服务出资的应通过向公司提供技术或专业知识或服务完成,但是股份有限公司(SA)禁止以服务出资。公司章程应载明提供的服务并确定其支付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所持股份数、股份所附的分配权等),但分配给以服务出资股东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总投票权的25%[18]。
3、增资及减资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增加现有股份的票面价进行增资。新股认购可以通过现金出资、抵销到期债权、公积金或利润转增、发行溢价或合并溢价、实物出资的方式进行[19]。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特别股东大会(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根据董事会/执行董事报告以及审计师的报告审议批准[20]。
公司可以通过减少股份票面价值或减少股权数量的方式实现减资[21]。公司减资应由特别股东大会授权或决定,特别股东大会可将减资的权力转授予董事会或执行董事[22]。公司债权人不得反对因亏损而进行的减资[ 23],对于非因亏损而进行的减资,债权人可在股东会减资决议提交RCCM以及在国家公报上发布减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反对意见[24]。
(三)治理规则
《商业公司统一法》对于公司治理规则有诸多规定,包括管理层权限、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公司财务规范、审计师监督制度等,股份有限公司(SA)、简易股份公司(SAS)和有限责任公司(SARL)因其通常所适用的公司体量大小不同,在公司治理规则上有所不同。
下文以表格及文字形式对股份有限公司(SA)、简易股份公司(SAS)和有限责任公司(SARL)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师制度的规定进行梳理。
1、董事会

2、 股东大会


3、 审计师制度
为了有效实施公司治理并保障股东的权利,《商业公司统一法》规定了审计师任命要求。股份有限公司(SA)强制适用审计师制度,应有一名或多名审计师进行审计[40]。有限责任公司(SARL)和简易股份公司(SAS)并不全部强制要求任命审计师,而是如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满足以下其中两个条件时,则应当任命至少一名审计师:(1)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1.25亿西非法郎;(2)年营业额超过2.5亿西非法郎;(3)长期工作人员超过50人。如果在公司审计师任期届满前2个财政年度内未能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则无须再任命审计师。即使不符合上述标准,持有至少十分之一股份的一名或多名股东也可请求法院任命审计师[41]。
审计师的职责是核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供的管理报告以及向股东发送的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文件是否与公司财务报表一致,并向股东大会提供审计师报告,以供股东决策,保护股东权益。审计师应当是独立的,不受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影响。
(四) 股份转让规定
《商业公司统一法》规定公司股份原则上可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可以另行约定转股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SARL)而言,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股。公司股东也可转股给第三方,如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需经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42]。
就股份有限公司(SA)而言,股东可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自行设定转股限制(例如设置优先购买权、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受让人等),但也需要遵守《商业公司统一法》中关于转股的相关要求,具体而言:公司股份只有在RCCM登记在册后(包括设立及增资登记)后方可转让,如公司章程中约定了转股批准要求的,则转让方在批准程序中不得参与表决(如董事是转让方也同样适用),且股东向公司发送的批准请求中应当列明受让方信息、转股的数量及价格,公司需要在三个月内予以回复,如未能回复则视为批准。如公司对受让方不予批准,则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在拒绝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一名或多名股东、第三方或公司收购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可设置最长不超过10年的不可转让条款(锁定期),但需要有充分及合法理由。如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优先购买权条款,则任何违反优先购买权的股份转让均为无效[43]。
就简易股份公司(SAS)而言,与SA类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自由转让股份。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增加若干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例如最长10年的不可转让限制、股权转让的事先批准、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等[44]。
(五) 分红规则
《商业公司统一法》规定,原则上股东可就持有股份按比例获得分红,但公司也可设置优先股(包括享有优先分红权的股份等)。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利润,在减去需弥补的历史亏损、定期分配的股息以及需新增留存的公积金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公司应设立法定公积金,即当年度利润减去上一年度亏损后至少十分之一的款项,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五分之一时,则不再强制要求拨付[45]。
如存在可分配的资金,由普通股东大会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利润分配和应结转金额(应结转金额指未被计入公积金或分配为股东红利的部分,通常该金额会被计入下一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式(包括每一财政年度股息或其他定期收益的支付日期)也由普通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通过。经审议通过的股息红利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向股东支付,主管法院可准予延长这一期限[46]。
(六) 高管责任
在OHADA法律项下,公司高管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高管、一类是事实高管。法定高管是正式任命负责管理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内履行管理公司的职责,对外代表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SARL)的管理人、含董事会的股份公司(SA)的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不含董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简易股份公司(SAS)的总裁。事实高管是指未被正式任命为高管,但是代表法定高管实际实施管理行为的人。
1、 高管责任的一般制度
在特定情形下,公司高管对公司和/或股东、第三人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商业公司统一法》第165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管对其领导或管理的公司负有责任的原则,“每个高管对其履职过程中的过错对公司负有个人责任。”此外,《商业公司统一法》第162条规定,“个人诉讼是指因公司高管在履职时的个人或集体过错而导致第三人或股东遭受有别于公司损害的损害赔偿之诉。该诉讼由遭受损害者提起。”
《商业公司统一法》项下,公司高管对公司或股东的责任受制于三(3)个要件:公司高管的过错、公司或股东遭受损失、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高管对第三人的责任的适用规则与高管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责任的适用规则基本相同。第三人可以对公司提起正常诉讼,但只有证明公司高管犯有与其职责相分离的个人过错时,第三人才能要求高管承担责任。
2、 高管责任的特别制度
高管责任的特别制度是指公司高管对处于破产管理或清算阶段的公司全部或部分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该制度是通过弥补公司债务之诉实现的。只有在证明管理不善、资产短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弥补公司债务之诉才能导致被告高管的责任[47]。
(七) 外国人担任高管
几内亚法律并未限制外国人担任几内亚公司的高管,关于与外国人签署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将在下篇具体解读。
注释:
[1]《投资法》第四条
[2]《矿产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3]《投资法》第五条
[4]《投资法》第六条
[5]《投资法》第八条
[6]《投资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几内亚外汇管制及人民币使用情况》,驻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8]《投资法》第十七条
[9]《几内亚共和国与境外交易之金融关系管理制度》第三条、第四条
[10]《矿产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11] 详见https://apip.gov.gn/Soci%C3%A9t%C3%A9-%C3%A0-Responsabilit%C3%A9-Limit%C3%A9e
[12]详见https://apip.gov.gn/Soci%C3%A9t%C3%A9-Anonyme
[13] 详见https://apip.gov.gn/Cr%C3%A9ation-Soci%C3%A9t%C3%A9-par-Actions-Simplifi%C3%A9es
[14]《商业公司统一法》第389、774条
[15]《商业公司统一法》第40、312条
[16]《商业公司统一法》第45条
[17]《商业公司统一法》第45条
[18]《商业公司统一法》第68条
[19]《商业公司统一法》第562条
[20]《商业公司统一法》第564条
[21]《商业公司统一法》第627条
[22]《商业公司统一法》第628条
[23]《商业公司统一法》第632条
[24]《商业公司统一法》第633、634条
[25]《商业公司统一法》第276-278条
[26]《商业公司统一法》第414-419、494条
[27]《商业公司统一法》第853-3、853-8条
[28]《商业公司统一法》第337条
[29]《商业公司统一法》第516、520条
[30]《商业公司统一法》第583-11条
[31]《商业公司统一法》第347条
[32]《商业公司统一法》第357条
[33]《商业公司统一法》第546条
[34]《商业公司统一法》第551条
[35]《商业公司统一法》第349条
[36]《商业公司统一法》第358条
[37]《商业公司统一法》第359条
[38]《商业公司统一法》第550条
[39]《商业公司统一法》第554条
[40]《商业公司统一法》第694条
[41]《商业公司统一法》第376、853-13条
[42]《商业公司统一法》第318-319条
[43]《商业公司统一法》第765-771条
[44]《商业公司统一法》第853-18条
[45]《商业公司统一法》第754-756、346-347条
[46]《商业公司统一法》第143-6条
[47]《商业公司统一法》第740-74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