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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五维法律风险筛查模型(之四)—— 运营合规风险:飞手、数据、事故责任三重传导(中)

作者:杨勇 2026-05-13

二、数据合规风险


(一)数据主权与低空经济数据治理的双重逻辑


数据主权理论是当代国际法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议题之一。该理论主张,国家对境内数据享有独立的控制权、管辖权与保护权,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数字空间的自然延伸。从国际法渊源来看,数据主权并非凭空创设,而是根植于国家主权的传统法理。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5条明确“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数据安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均体现数据主权原则的国内法转化。


在低空经济领域,数据主权理论的适用具有特殊意义:


其一,低空数据的“空天地一体化”特征强化了主权属性。低空飞行器在采集地面影像、空间影像、地形特征等信息时,其所获取的数据直接反映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地理信息。依据《测绘法》第2条,测绘活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此类数据的跨境流动,可能构成对领土主权的隐性侵犯。


其二,低空数据可能同时构成“国家秘密”与“重要数据”。根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军事禁区周边、一定精度的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数据主权理论要求国家对此类数据行使排他性管辖权,未经批准不得出境,不得向境外提供。


其三,数据主权理论要求低空企业建立“本地化”合规框架。低空企业应注意:是否将地理信息数据存储于境内服务器;是否向境外传输敏感数据;是否使用境外云服务存储飞行日志。上述行为若未经安全评估,可能直接触碰数据主权红线。


综上,数据主权理论并非国际法层面的抽象原则,是真实的国内法规制,更是低空经济数据合规的底层逻辑。低空经济投资决策中,应当从国家主权高度审视企业的数据治理架构,而非仅作技术性或程序性合规判断。


(二)低空经济数据合规的复合法律规范体系


低空经济数据合规并非单一法律问题,而是三个法律层级、三个监管维度交织的复合规范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范来源的复合性。低空经济数据的处理活动,同时受到《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测绘法》等法律的约束,形成“多法并行”的规制格局。与一般数据合规不同,低空经济中的数据不仅涉及个人信息与网络运行安全,更深度关联《测绘法》项下的地理信息安全与《保守国家秘密法》项下的国家秘密保护。这种多法源叠加重合,使得低空企业面临“法律适用的叠加效应”——一项数据处理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多部法律、多项义务、多类责任。


第二,监管主体的复合性。低空经济数据合规的监管职责,并非由单一部门独立行使,而是呈现“条块结合”的监管格局。民航部门负责运行数据(如飞行日志、运行识别)的合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资质、分类分级与重要数据管理;网信部门统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与个人信息保护;公安部门则介入违规飞行、涉密数据泄露的治安与刑事追责。多部门并行监管、交叉管辖,使企业面临“多头监管”的合规压力。


第三,数据类型与义务的复合性。低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数据,至少可区分为飞行器状态数据、环境感知数据(含地理信息)、用户隐私数据三大类型。每一类型数据对应不同的法律定性、监管主体与合规义务:飞行器状态数据侧重于运行安全与实名登记;环境感知数据涉及测绘资质、国家秘密与重要数据保护;用户隐私数据则落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三类数据往往在飞行活动中同步产生、混合存储、一体处理,要求企业建立“分类施策”的合规机制。


  1. 纵向维度:法律层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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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横向维度:三大数据类型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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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监管领域: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双重管制


1. 第一重管制:测绘资质管理


根据《测绘法》第27条1之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无人机在执行巡检、测绘、物流配送等任务时,其机载传感器持续采集地面影像、空间位置、地形特征等信息,此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测绘活动。从事此类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或与具备该资质的图商合作。


2. 第二重管制:国家秘密管理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2020年),部分测绘地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包括:


(1)一定范围的基础地理信息;

(2)一定精度的遥感影像;

(3)军事禁区、重要军工设施周边区域的地理信息;

(4)未公开的领陆、领水、领空数据。


无人机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一旦落入国家秘密范围,其处理活动即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严格管制。未经保密审查擅自出境、在互联网上传输、存储于境外服务器,均可能构成《刑法》第398条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综上,低空经济数据合规的复合性,决定了企业无法以“一刀切”的方式应对,而必须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分类”的合规体系:在纵向层面,打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标之间的规范链条;在横向层面,对三大数据类型分别制定合规流程,并实现三类合规要求的有机整合。投资尽调中,若仅关注某一类数据合规(如仅核查测绘资质),而忽视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报备、数据出境评估等其他义务,将形成重大合规盲区,可能埋下“局部合规、整体违规”的结构性风险。


(四)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与低空经济


   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风险差异化管理原则”——不同类型的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应当适用差异化的保护措施。这一原则在《数据安全法》第21条中得到确立,并在《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具体化为“以参考指标判断重要数据”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数据分类分级体系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权益三个维度,形成“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的三级保护框架。


1. 《数据安全法》的制度框架


《数据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2. 《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具体化义务


2024年3月2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将《数据安全法》的分类分级制度在自然资源领域全面落地,对处理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数据的企业产生实质性法律约束。3


(1)重要数据的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创新性地提出以参考指标判断重要数据,不再局限于影响后果判定,还增加了覆盖范围、规模、精度等量化标准。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被泄露或篡改、损毁,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社会。符合上述两项(含)以上参考指标的,为重要数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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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数据的认定标准


符合重要数据指标,且关系国家经济命脉、重要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影响政治安全的数据为核心数据。核心数据主要包括关系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的数据,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其他数据。核心数据一旦被非法使用或共享,可能直接影响政治安全。5


2. 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与低空经济的直接关联


(1)低空数据的复合属性决定数据分级分类的必要性


低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具有典型性的“多源异构”特征,其类型涵盖飞行器状态数据、环境感知数据(含地理信息)、用户隐私数据、空域管理数据、气象数据等多重维度。不同类型数据的敏感程度、法律定性、监管主体各不相同:飞行器状态数据(如飞行转变、运行参数侧重运行安全,属于设备运行数据,核心义务包括实名登记、运行识别、日志存储等;环境感知数据(含地理信息)可能构成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或测绘成果,涉及测绘资质管理、重要数据报备等义务;用户隐私数据则落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需遵循告知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则。统一适用所有数据的合规方案必然存在监管盲区(例如:飞行日志数据必须满足民航局规定的“滚动存储≥120小时且不可删除”的强制性标准,而地理信息数据则需遵守《测绘法》及《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特别规定)。因此,低空数据类型的复合性决定了必须建立分类施策的合规机制。  


  1. 重要数据识别与低空安全红线的直接对接


《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创新性的提出以参考指标判断重要数据,不再局限于影响后果判定,还增加了覆盖范围、规模、精度等量化标准。符合两项以上参考指标的数据被认定为重要数据。这一制度设计将对低空经济产生影响:低空企业在巡检、测绘、物流配送等业务中采集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等数据,可能触及以下重要数据认定数据:


覆盖多个省份甚至全国,规模大、精度高,且极具敏感性、重要性的数据(指标三);


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经济竞争力、危害公众接受公共服务、危害公民生存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的数据(指标五)。


值得注意的是,军事禁区、重要军工设施周边区域的地下信息被《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明确列为国家秘密范畴。低空飞行器一旦在禁飞区或管制空域采集此类数据,即可能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实践中,冯某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即为例证——其操控无人机穿越军事禁区上空拍摄并在互联网直播,被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刑事风险实证:冯某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


(1)案件索引


公安部公布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2月4日)


(2)法律事实


2025年9月,冯某某操控自行改造电池电芯的无人机飞行并直播。飞行期间穿越某军事禁区上空,拍摄内容涉及军用机场内部环境。2025年12月,冯某某因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法律定性:


军事禁区上空属管制空域。依据《暂行条例》第19条第(三)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冯某某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构成“黑飞”。


无人机采集的地理信息可能构成国家秘密。依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军事禁区、重要军工设施周边区域的地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冯某某拍摄军用机场内部环境并在互联网直播,造成国家秘密泄露。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4)风险启示


测绘地理信息合规是国家安全红线。低空企业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重要军工设施、涉密单位周边区域飞行,必须建立禁飞区识别与规避机制。任何未经审批进入上述区域采集数据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直播飞行是高风险行为。冯某某案中,直播行为使证据固定、追责程序极大简化。投资尽调中应关注企业是否禁止在敏感区域飞行时开启直播或实时数据传输功能。

“自行改造”增加法律风险。冯某某操控的是“自行改造电池电芯”的无人机。依据《暂行条例》第14条,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改装的,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改装后性能参数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在UOM平台更新信息。非法改装+黑飞+涉密数据,构成风险叠加。


(五)数据合规对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尽调的核心核查要求


数据合规与低空经济的关联,绝非抽象的法律原则描述,而是贯穿企业数据治理全流程、直接决定合规底线的制度安排。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决策中,应当从“分类分级合规是否落地”的高度审视企业的数据治理架构,而非仅作技术性或程序性的合规判断。90%以上低空经济初创企业未建立数据合规体系,普遍存在:采集高精度地理信息数据但无测绘资质、无审批手续;未进行数据分类分级,未识别是否涉及重要数据/核心数据;未向监管部门报备数据目录;未开展年度风险评估。上述缺陷不是“合规瑕疵”,而是法定义务违失,一旦被监管部门抽查或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将面临行政处罚、业务停业、声誉危机三重打击。


1. 数据资产清单核查:企业是否建立涵盖数据来源、类型、规模、精度、存储位置、流转去向的完整清单。无数据资产清单即构成重大缺陷。


2. 重要数据识别与报备:企业是否依据《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参考指标开展重要数据识别,已识别重要数据是否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备目录。已识别重要数据但未报备即构成红牌风险。


3. 测绘资质合规性:从事地理信息采信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甲级测绘资质或与资质图商合作。无资质且无合作即一票否决。


4. 数据出境合规审查: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出境是否经安全评估,地理信息数据存储是否位于境内服务器。未经审批出境即构成国家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低空经济数据合规绝非传统意义上的技术合规或程序合规,而是一项涉及国家安全、多法叠加、多维监管的复合型法律工程。其复合规范体系决定了低空企业无法以“一刀切”的方式应对数据合规,而必须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分类”的合规体系——在纵向层面打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标之间的规范链条,在横向层面面对三大数据类型分别制定合规流程并实现有机整合。而数据主权理论则决定了低空企业必须从国家主权高度审视数据治理架构。《数据安全法》确定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在低空经济领域则具有特殊的适用意义,低空企业处理的自然资源领域数据一旦构成重要数据甚至核心数据,必须履行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备数据目录、开展年度风险评估等法定义务。


低空经济数据合规是决定低空企业能否存续的“生死线”。投资决策中,应当摒弃“重技术轻合规、重业务经安全”的传统思维,将数据合规从“程序性核查”提升为“实质性尽调”,才能实现可持续的价值投资。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第27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39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汉坤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安全内参,2024年。

4.汉坤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安全内参,2024年。

5.汉坤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安全内参,2024年。

6.公安部:《公安部公布八起侦办的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广东政法网,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