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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消金消保“七宗罪”剖析及消费金融合规实务借鉴

作者:林先海 2021-06-22
[摘要]本文将剖析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详细解读,并向参与消费金融的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操作实务合规建议。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于2021年6月11日发布《关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1〕11号,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消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七类违规行为,被称为“七宗罪”,笔者将剖析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详细解读,并向参与消费金融的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操作实务合规建议。


一、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


基本事实:


1、马上消金“安逸花”APP宣传存在夸大误导;

2、“小马花花”卡的消费自动分期内容体现在服务协议中,需消费者点击协议条款才能看到,无单独醒目提示;

3、联合贷申贷流程中,未向借款人明确告知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或担保的合作机构、联合贷款合作银行,未充分告知涉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各项信息。


法律依据:


1、《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1]”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


详细解读:


该项违规的关键词为“知情权”。


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贷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就金融产品结构等关键信息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进行信息披露,确保金融消费者充分接收、理解金融产品结构。在专业程度较高、结构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中,尤其是目前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中,信息不对称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障碍之一,强调金融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职责将是减少信息不对称,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类似观点,例如,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提到,“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加上投资者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局限,使得投资者在购买投资性金融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往往无法真正理解其中的风险和收益,其主要依赖产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推介和说明。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缔约能力处于不对等地位。因此,必须依法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实现契约正义。”


在消费金融业务中,网络上频繁出现“雷人”的宣传广告,其中不乏存在夸大误导的情况,例如今年年初广受争议的一则京东金融借贷广告,农民工的母亲在飞机上身体不适,反被穿着西装的男士要求借贷升舱[ii],这明显存在误导成分,侵犯了借款人合法权益,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曾在2019年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不实广告宣传涉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提示》提示相关风险。马上消金的安逸花产品APP宣传便涉及此项违规。


以醒目方式提醒贷款主要结构及重要条款,是对借款人知情权的重要保证,而在实践中存在部分产品隐藏重要交易要素的情况,例如不如实披露实际年利率,不如实披露联合贷款出资方等,马上消金也涉及该项违规,这不仅侵犯借款人的知情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为不法行为提供违法犯罪的机会,近几年很多金融机构遇到的冒用金融机构APP发行金融产品的情况,便是因为不法分子钻了金融机构不充分披露信息的漏洞,例如,中航信托曾于2020年在其官网发布了《中航信托关于不法分子冒用我司APP进行诈骗的声明》,称存在不法分子冒用其名义发布虚假理财产品,该声明至今仍在其官网首页自动弹出。而若金融机构自身可以做到充分信息披露,再配合政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此类不法行为将会失去可乘之机。[3]


合规建议:


1、在消费金融业务宣传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如实宣传,不得存在夸大误导的情况;

2、在消费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向借款人以醒目方式披露重要结构和条款,不得隐藏重要结构,对于格式合同内容应按要求进行重点提示。


二、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


基本事实:


1、综合资金成本超过36%的部分作为“溢缴款”管理,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可申领溢缴款,但未在客户端以显著方式告知借款人,存在部分借款人贷款已还清,但溢缴款未返还到借款人账户的情况;


2、公司标准会员服务卡存在低成本卡种定价高的情况,定价不合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对未提供实质性服务项目收费或相对于服务内容而言收费明显不合理”。


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违规收费,收费质价不符”。


详细解读:


该项违规的关键词为“公平交易权”和“质价不符”。


首先,关于“公平交易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金融消费者,都有要求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权。在金融产品中,金融消费者一般并不充分享有议价能力,金融消费者承担的费用成本一般是由金融机构确定,金融消费者甚至无法议价。马上消金将借款人超额交付的成本约定为溢缴款,并需由借款人主动申领返还,对于未关注到该条款约定的借款人而言,无法及时获得本应予以退还的溢缴款,这对于借款人而言构成不公平交易,监管认为侵犯了借款人的公平交易权。


其次,关于“质价不符”,质价不符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重点整顿的金融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重要表现,其本质上亦是对于“公平交易权”的侵害。金融机构以与其服务内容不匹配的对价收取金融消费者相应费用,本质上构成不公平交易。不过,从另一层面而言,这似乎表明了监管并未明确反对消费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收取会员费等费用名目。在法律法规对于消费金融业务综合资金成本提出明确要求时,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了“会员费”等收费名目,以实现规避综合资金成本过高的限制性规定等目的,例如,根据相关报道,招联消金将会员权益分为五个等级,海尔消金将会员区分为普通会员和黑卡会员[ii]。从本通报内容来看,似乎质价相符的收费名目有望被予以认可,而金融机构区别于贷款对价的服务对价不被纳入综合资金成本亦有一定解释空间。


合规建议:


1、在消费金融业务中,对于金融机构超额交付的款项应按约定及时退还,若约定由借款人主动发起申请的,应同时约定最晚退还时效,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隐藏条款设置对借款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结构,避免因此侵害借款人公平交易权;


2、在消费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各种收费名目应质价相符,避免以低对价服务变相收取高成本费用。质价相符的收费名目是否纳入综合资金成本有待进一步观察监管态度。


三、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


基本事实:


1、马上消金不同产品对“非学生承诺”的要求不一致。商品分期要求20-24周岁的申请人作出“非学生承诺”,现金分期、循环额度则要求18-22岁的申请人作出承诺;


2、某借款人的母亲通过客服电话要求注销账户,询问如果知悉借款人为学生,是否会停止向其贷款。公司客服回复,即使是学生,如果是本人的真实意愿,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经系统审核通过可向其放款,最终以APP系统审核为准。


法律依据:


1、《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2、《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8号):“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要加强营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线上精准营销,在校园内开展的线下营销宣传活动需事先向营销地监管部门报备,并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营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


详细解读:


该项违规的关键词为“校园贷”。


鉴于P2P和部分金融机构向学生发放校园贷导致了学生跳楼等较多恶性事件,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严格限制校园贷成为了近几年监管重点。今年监管对于校园贷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要求助贷业务中助贷机构有义务精准识别大学生,不得推荐引流大学生,金融机构亦不得通过线上进行精准营销,线下营销应获得监管部门批准。马上消金不同产品项下对于需要承诺非学生的年龄设置了不同的标准,监管认为其校园贷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生家长对马上消金客服的咨询内容亦成为了监管通报的依据,而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客服所言,因此,对于客服答复话术的培训亦显得至关重要。


合规建议:


1、在消费金融业务中,助贷机构和金融机构均需提高学生身份识别技术,避免向学生发放贷款;


2、在消费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应注重客服素质培训,避免客服答复成为监管处罚依据。


四、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严


基本事实:


1、马上消金对第三方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对合作商的培训管理机制,未规定对合作商巡检的频率、覆盖范围等,对合作商及门店的风险限额管理缺少制度规范;


2、与医美商户的合作合同缺少对培训事项的约定,贷款限额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法律依据:


1、《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2、《关于规范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倡议》:“金融机构应当选择证照齐全、依法合规经营的第三方医疗美容机构合作,并建立相关机制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定期评估,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合作。”


详细解读:


该项违规的关键词为“合作机构管理”和“医美贷”。


首先,关于“合作机构管理”,合作机构是指助贷、联合贷等业务模式中的合作机构,在监管要求助贷规范发展早期,例如“141号文”及各地方性规定,规范重点是金融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给合作机构,而在互联网贷款新规等最新监管规定中,规范重点已演化为对合作机构的综合管理,例如金融机构需要对合作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进行持续评估,进行集中度管理等,这是监管部门担心因蚂蚁等巨型互联网平台及部分不规范发展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自身风险导致对金融机构风险传导进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而采取的重要防范措施,P2P爆雷风险便是重要经验教训。


其次,关于“医美贷”,医美贷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和医美机构合作向医疗消费者发放贷款的合作产品。鉴于医美机构的利益驱动导致“诱导消费者过度借贷”等不良现象发生,监管部门近年来开始关注限制医美贷。“医美贷”的相关规定最早见于各地方性规定,例如,上海市相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2020〕053号),要求审慎开展“医美贷”业务,严厉打击涉及医疗美容行业“套路贷”的行为。而在今年,监管部门存在加码打击医美贷的趋势,例如,目前笔者经办的多个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交易所明确要求将“医美贷”排除在基础资产入池范围之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亦于近期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倡议》,规范医美贷发展。


合规建议:


1、在助贷、联合贷等消费金融合作业务中,金融机构应注意根据规定做好合作机构管理,从形式和实质上均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


2、在开展医美贷业务中,应注意业务模式合规性,并应注意此类资产在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的限制。


五、联合贷款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套利行为


基本事实:


1、马上消金与某银行的联合贷款合作协议中,未按照承贷比例共担风险。存在将贷款利息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合作银行的情况,如与某银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将利息的一部分转化为向该银行支付的金融服务费,年化费率1.5%;


2、在与合作银行开展的联合贷款业务中,马上消金汇集借款人保费并定期划转至合作保险公司,属代收代付保费行为,但自身并无保险中介资质。后在业务环节中加入保险经纪公司,但并未改变代收代付保费的行为性质,存在监管套利。


法律依据:


1、《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规避监管指标套利 规避其他类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5)是否存在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等;······”;


2、《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第四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项业务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详细解读:


该项违规的关键词为“监管套利”和“违规代销保险”。


首先,关于“监管套利”,监管部门曾经开展过“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的专项治理工作,其中,“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主要的监管套利行为。基于各种指标统计需要,银行金融机构比较热衷于提升中间业务收入,例如,很多银行将信用卡手续费收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纳入贷款利息收入,目前监管已提出明确要求应将信用卡手续费收入纳入贷款利息收入。该项违规事实中银行合作机构采用金融服务费的形式收取部分贷款利息的结构安排目的与此类似,马上消金为其合作银行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其次,关于“违规代销保险”,根据法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例如,保证保险与消费贷款相关,消费金融公司可进行代理销售。但是,消费金融公司并不属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而仅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不能代理收取保险费。马上消金代理收取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的相关规定。此外,代理收取保险费亦属于支付业务范畴,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马上消金不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从事代收支付业务的行为亦违反了支付业务相关规定。


合规建议:


1、在消费金融等业务中,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际费用性质收取及支付对价,避免自行或配合其他机构从事监管套利的行为。


2、在消费金融等业务中,从事代销保险、代收代付等需许可的金融业务行为的,应获取相应资质,避免未经许可违规从事需许可的业务。


六、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规催收


基本事实:


马上消金对委外催收机构审核不严,未建立委外催收机构评级、考核制度及实施细则。公司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律师函存在向无关第三方催收的内容。电话催收存在向无关第三方透露借款人信息及侮辱、攻击等情况。

法律依据:


1、《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2、《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详细解读:


该项违规的关键词为“暴力催收”。


“暴力催收”是我国“消金四恶”之一。催收是消费金融业务的一大难题,暴力催收几乎伴随着世界各国消费金融发展历史。暴力催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因暴力催收导致的自杀、抑郁等事件不断出现。伴随着消费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打击暴力催收成为我国各部门的重点工作,相关规范亦越来越严格。互联网贷款新规不仅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选择及管理,还明确要求限制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等具体催收方式。马上消金在对委外催收机构审核管理及催收方式方面未严格遵守互联网贷款新规等监管要求。


合规建议:


1、在消费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应与催收机构签署催收相关协议,明确催收机构合规催收的职责;


2、在消费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应定期跟踪核查催收机构的相关动态,抽查催收机构的催收方式,并保留相关记录,避免在催收机构管理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


基本事实:


1、马上消金产品、服务信息披露不规范。“安逸花”APP、部分第三方合作平台贷款申请页面展示的利率未折算为年化形式。公司官网产品信息、定价及服务内容公示中提前还款费用标准披露不明确;


2、《隐私政策》收集客户信息不符合“必要”原则,如向客户收集“短信记录”,未对收集的通话记录、设备、地理位置等信息进行时间限定和范围限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未覆盖全流程,没有对设计开发、定价管理等环节实施有效审查,如标准会员服务卡种调整和定价测算未经消保部门审查。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详细解读:


该项违规的关键词为“知情权”、“个人信息滥用”、“内控制度”。


首先,关于“知情权”,前文已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关于年化利率的披露,无论是“141号文”还是互联网贷款新规均有所强调,并且,在今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中,监管对于年化利率的具体计算方式亦有明确规定。


其次,关于“个人信息滥用”,亦是我国“消金四恶”之一。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是消费金融等业务发展的数据基础,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决定着风控效果的好坏,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导致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过渡收集个人信息便是重要表现之一。对此,监管发布了《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国信办秘字〔2021〕14号),明确将“网络借贷类”APP收集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限定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及“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该规定发布后如何执行以及是否会对消费金融贷款资产质量产生影响均具有不确定性。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消费金融业务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利弊的权衡还需进一步明确和探索。对于马上消金无限制收集借款人“短信记录”等信息的行为,监管认为违反了必要原则。


再次,关于“内控制度”,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需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内部机构。监管认为马上消金未将部分业务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的行为违反了内控制度的相关规范要求。


合规建议:


1、在消费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需不断关注监管发布的各项指引、规定,并按规定整改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2、在消费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及合作机构应注意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是否符合必要原则,若在风控流程中不会实际使用的数据,建议不做过多收集,避免因此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3、在消费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应按监管要求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机构设置,并按落实制度内容,避免程序违规。


注释:


[1]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 证券时报:再道歉!京东金融低俗营销犯众怒,“雷人”借贷广告屡禁不止,央媒呼吁“重拳惩治”,网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6418670688574136&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19日。


[3] 注:笔者有篇文章《冒用金融机构APP的法律责任、成因及建议》将于近期刊出,敬请关注。


[4] “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 东方财富网:“会员制”救得了消费金融吗,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1158188944556310&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