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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基差贸易中的对手方风险及防范

作者:郭重清 姜毅 王芮 2021-09-03

一、风险管理公司基差贸易的基本模式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是期货公司设立或控股的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的风险管理的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五大类。


基差贸易是风险管理公司重点业务之一,其基本业务模式是:进口商通过与风险管理公司签订协议,议定未来期货合约的升贴水,借助点价等方式来固定现货远期交易价格,从而转移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套期保值策略,其中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差额称为“基差”,相比传统现货贸易采用“一口价”的定价方式,基差贸易定价是以期货价格为基础的一种定价模式,基差贸易的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市场套利等等。风险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其丰富的期货市场经验为客户发现基差交易机会。

 

二、风险管理公司基差贸易中的对手方风险


基差贸易的核心在于套期保值策略的运用。很多基差交易中,风险管理公司作为客户的对手方签订合约,通过基差定价固定客户的现货远期风险,实质是将客户的风险转移到己方,再由己方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对冲套保。对于风险管理公司而言,基差贸易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对手方风险、财务税收风险,以及合规风险。


近几年,基差贸易的交易对手方风险频频出现,交易对手方违约事件频发,包括拖欠货款、迟延或拒绝交货、伙同仓库出具虚假仓单等等。笔者曾代理一家风险管理公司处理一起该类案件,在该案件中,风险管理公司在2019年初与国内某大型橡胶行业贸易商签订了一系列橡胶基差贸易合同,约定风险管理公司从贸易商购入橡胶后按照浮动价格方式再远期销售给贸易商指定的第三方。合同签订后,风险管理公司先全额支付了近4个亿的货款,贸易商随后通过存储仓库货转方式“交付”货物并由存储仓库出具仓单,风险管理公司也在期货市场相应建立了空头仓位进行对冲套保,这一切看上去都很美好,但是到了2019年9月,贸易商突然告知终止双方业务往来,相关合同不再履约,风险管理公司随即赴仓库准备提取全部货物,但是却被仓库告知无法提货,风险管理公司近4亿元的货权无法实现,由于没有获得货物,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不将原先建立的期货套保头寸进行平仓操作,现货端和期货端均损失巨大,此后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不将仓库及贸易商告上法庭。


此类案件在风险管理公司基差贸易及仓单业务中并不罕见,近几年更是频频爆出现货贸易商、交割仓库及有关企业违约风险事件。在本案中,风险管理公司面临的对手方风险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该橡胶贸易商行业地位强大,天然橡胶贸易量占全国总消费量的三成,故合同议价能力很强,风险管理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买方先付款后交货的履约方式,因此在对方未交货前就支付了全额货款,存在较大风险敞口;


2、货物的交付通过存储仓库货转方式,仓库出具给风险管理公司的是非标准仓单,业内俗称“非标”仓单,由于不是标准仓单,因此风险管理公司无法寄希望于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变现或追责;


3、贸易商与存储仓库存在合谋,存储仓库在贸易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出具了仓单,导致风险管理公司误以为贸易商交付完成,即便此后风险管理公司也多次赴存储仓库查库均未发现“己方”名下的货物竟是存储仓库移花接木而来。

 

三、基差贸易对手方风险防范


如前所述,基差贸易中的对手方风险,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均可能出现,对于风险管理公司而言如何防范此类风险?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谨慎选择交易对手,建立客户信用审核和评估体系


风险管理公司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是开展基差贸易业务首要条件,对于信用不佳的客户自然应当排除在合作范围外,但是对于信用尚佳,特别是行业内具有一定地位的企业也不能掉以轻心,而应建立客户信用审核、评估及跟踪体系,对于客户的信用变化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对于信用发生恶化的企业,要及时采取风控措施,必要时“踩刹车”,采取包括追加担保、进行保全,中止履行等方式把控风险。


2、建立存储仓库信用评估体系


存储仓库是基差贸易的一个重要风险点,存储仓库在基差贸易中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如果存储仓库出具虚假仓单,甚至盗卖存储货物的,则会对交易双方带来巨大的风险,而实务中存储仓库与卖方一旦存在合谋,对买方而言风险尤为巨大。风险管理公司,特别是在作为买方的场合,如何把控此类风险?


风险管理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尽量选择己方熟悉的存储仓库或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等规范的存货点,如果合同存货地非己方熟悉或非指定交割仓库,则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合同约定仓储仓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其存储规模、行业信用、存储地点是否自有或租借等几个方面。合同履约过程中,还要不定期进行查库、巡库、验货并定期与仓库进行核对,确保存货的安全,合同履行出现风险之时,要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或提货。


3、严格控制非标仓单业务


基差贸易中,如果合同履约涉及的是标准仓单交付,则相应的交货风险比较可控,但实务中,很多基差贸易涉及的是非标仓单。所谓“非标仓单”,概括的说,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以外的仓单均可以视为非标仓单,其与标准仓单最大的区别是非标仓单不是期货交易所认定签发的提货凭证,由于没有交易所的“背书”环节,其安全性、流通性大打折扣。实务中如果基差贸易合同标的现货履约是通过非标仓单的流转完成,则相应交易履约风险比较大,因此风险管理公司对于基差贸易、仓单服务等业务开展中要控制非标仓单规模,如果不能在非标仓单的业务方面建立严格、有执行力的风控制度,则应当避免开展此类业务。

 

四、基差贸易与贸易融资


基差贸易作为风险管理公司的重点业务一直发展迅猛,但近几年,业内部分风险管理公司基差贸易业务却出现了“变味”,一些贸易融资活动披上了基差贸易的外衣。部分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所谓基差贸易,名为基差贸易实为贸易融资:贸易商通过风险管理公司买卖合同履约付款借入款项,并在约定的还款期到来后回购货物,或通过指定第三方回购货物,中间的合同差价便是风险管理公司的融资收益。该模式带来的重要变化之一便是合同履约环节风控的进一步放松,首先是标的货物的交付成为了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货物更多的仅在存储仓库内流转而无需出库,风险管理公司对于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发生存货风险的关注度降低;其次是风险管理公司不再寻求期货市场对冲等方式控制履约风险。从根本上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此类贸易融资背离了风险管理业务的本质,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