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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到位,您们准备好了么?

作者:赵海清 姚天慈 2024-01-11
[摘要]2023年12月29日,我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我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此次为第六次修订。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是在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生活的变化及运行规律,吸收理论成果,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与法律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议的效力、股东权益保护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的修订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本次《公司法》修订的热点问题之一:股东出资与法律责任中的有限公司(本文以下公司均指有限公司)股东5年内限期缴纳注册资本的制度进行解读,并对该条款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为公司及股东如何采取应对措施提供相应的思路和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及本次修订的背景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演变历程


自1993年我国《公司法》首次出台施行以来,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从《公司法(1993)》规定的实缴制,到《公司法(2005修订)》规定的限额限期实缴制,再到《公司法(2013修正)》规定的认缴制,演变为至今的《公司法(2023修订)》(即新《公司法》)规定的限期认缴制,期间总共经历了四次重要的变化。具体的演变历程和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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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公司法》关于限期认缴制度修订的背景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作出了全新的规定,即采用最长5年认缴期限的限期认缴制。这一规定是对现行《公司法》全面认缴制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我国自2013年为呼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政策,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我国公司数量也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然而,与此同时,认缴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诸如盲目认缴、天价认缴(如:海南某公司注册资本畸高,达到了惊人的9500亿欧元,约人民币72953亿元,而实缴却为零)、期限过长(如:某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甚至有公司将其出资期限登记为千余年等)、股东在认缴期限届至前转让股权导致未能实缴到位等各类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问题。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损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以问题为导向,本次《公司法》修订中,对现行全面认缴制进行了调整,即:在坚持认缴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通过这一规定可以促进公司股东理性评估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实际需求,设置合理的注册资本;同时也可以保障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合理信赖,为债权人获得偿付做出合理预期,评估风险等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新《公司法》关于限期认缴制度的规定及适用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认缴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即:采用期限不超过5年的限期认缴制。新《公司法》除了在第47条明确规定了限期认缴制外,还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条款,如: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条款、第88条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条款、第252条股东未按期出资等的法律责任条款等,以保障限期认缴制度的实施。


(一)限期认缴制的规定及适用


新《公司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那么,在实践中不同时间登记设立的公司应当如何适用这一条款呢?新《公司法》第266条对此做出了回应:“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条款,限期认缴制的适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1、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后成立的公司(即202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


此类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在5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义务。


2、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公司。在此类型项下又可以具体细分为两类:


(1)  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超过5年的公司(即:2018年7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且未完成实缴出资的;


(2)  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但未满5年的公司(即: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成立的公司),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超过5年,且未完成实缴出资的。


上述两类情形均属于新《公司法》第266条中的“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这一大类,均应当按照规定“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关于在实践中如何逐步调整,过渡期的长短等在新《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需待后续国务院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进行规定。


3、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此类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此类公司进行调整仅仅是“可以”,而并非“必须”;同时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此类公司进行调整必须“依法”进行,这一规定既赋予了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进行调整的权利,同时也约束了其行为规范,有效防止相关权利的滥用。除此之外,如何认定“出资期限、出资额”是否属于“明显异常”;要求公司“及时调整”的宽限期的具体时长等均未在新《公司法》中明确,仍有待后续国务院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进行规定。


(二)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和适用


新《公司法》第54条新增了出资加速到期条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根据上述规定,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然新《公司法》并未对此做出特别说明,但秉持一贯性原则,此处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有鉴于此,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司或债权人即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条件的前提下,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或债权人无需证明债务人满足破产条件,即《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无需证明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可以适用出资加速到期条款。


新《公司法》第54条在限期认缴制规定的5年期限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了有条件的突破,股东的实缴义务将可能因为公司的到期债务未能清偿而加速到期,即股东并不一定可以享有5年的期限利益才需进行实缴出资,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出资期限未满5年的情况下提前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


例如:A公司于2024年7月1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股东甲认缴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股东乙认缴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甲和乙各自实缴了其认缴注册资本的10%,即两位股东共实缴了人民币5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剩余90%的注册资本,股东甲和乙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2029年6月30日前)实缴到位。然而,A公司因欠B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被B公司起诉,且B公司对A公司享有人民币5000万元债权的判决书于2024年12月30日生效,随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而此时A公司没有可以供执行的钱款或者A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B公司则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条款的规定,要求股东甲和股东乙将其未实缴的人民币4500万元提前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限期认缴制度的适用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通过出资加速到期条款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也即,在《新公司法》下,股东若认缴了注册资本,虽然法律规定最长可以在5年内实缴到位,但若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股东也需要做好随时实缴到位的准备。


(三)股东未按期出资等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条款,新《公司法》下,若股东未按期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可能面临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被处以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等的处罚。


三、新《公司法》下,应对限期认缴制,股东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应对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全新规定,已设立的尚未完成实缴的公司应当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呢?笔者认为股东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逐步实缴出资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成立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对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最直接的方式是逐步完成实缴出资,即对于已成立的、注册资本设定较为合理,且股东具有出资能力的公司,应当优先考虑逐步实缴到位。

就实缴的方式而言,除以货币形式完成出资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股权转让


对于无法如期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股东而言,若有受让人愿意受让股权的,也可以考虑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应对。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后,转让方的责任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但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股东转让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缴纳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的,又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新《公司法》第8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就转让人与受让人进行股权转让后的法律责任配置方式,将有力地督促转让人审慎考虑是否在未实缴到位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从而有效地约束股东诚实地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对于拟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应对限期认缴制的股东而言,应当谨慎选择受让人,充分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等问题,避免在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仍然要面临承担相关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减少注册资本(减资)


当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现行经营情况不相适应,且预计股东到期实际缴纳出资存在较大困难等情况的,可以采取减资措施,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相匹配,并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压力。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减资时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且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新《公司法》下减资的具体流程


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的规定,公司减资流程如下: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公司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3)  自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  自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  公司向工商登记机构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新《公司法》下,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根据新《公司法》第22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为新《公司法》新增条款,在该条款出台之前的法律实践中,违法减资行为通常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抽逃出资条款】进行处理。新《公司法》新增的该条内容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的有力补充和进一步明确,对违法减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即“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对于违法减免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即“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同时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明确界定为“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条款用精简凝练的语言,完善了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3、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当限期通知债权人并及时公告,且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因此,公司采取减资措施时,不仅需要履行内部的决议程序等,还需要与债权人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确保债权人不会因为公司减资而受到不利影响。若在此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或问题的,公司应当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公司的减资行为合法有效,不侵害债权人的权利,也不会导致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等。


(2)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拟进行减资的,还应当充分平衡和协调各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的规定,公司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以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减资,即可非同比减资。在此情形下,公司的减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股东的持股比例及股权价值等的变动。因此,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的,需要制定编制资产负债表等,并制定减资方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程序合法


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等内部程序;以及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若需)等外部程序。除此之外,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若有)对于公司的减资行为另有约定的,也应当遵守。


减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重视程序的合法性,还需要充分协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公司需要通盘考虑、审慎处理,不可盲目进行,以防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导致相关股东、董监高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注销


除上述的方式外,已设立的公司如不再运营,或未实际经营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注销。


四、新《公司法》下,应对限期认缴制,公司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应对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全新规定,已设立的尚未完成实缴的公司,若股东怠于采取相关措施来积极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又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笔者认为公司可以按步骤采取以下措施:


(一)股东出资催缴


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公司有义务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否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失权通知


新《公司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根据该条规定,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公司有义务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催缴出资载明的宽限期(不低于60日)后,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三)注销股东失权部分股权等


新《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依法失权的股权不可长期属于“库存”状态,而是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否则,公司其他股东需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除此之外,为防止公司权利的滥用,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对于失权股东的救济措施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新《公司法》第52条第三款:“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结语


新《公司法》下,限期认缴制度的施行一方面将会极大程度上规范股东的认缴出资行为,充分激发经营主体的活力、保障交易的安全,有利于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同时给诸多股东带来了实缴出资的巨大压力。


在此情形下,股东应当在秉持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股东出资能力的前提下,逐步调整到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当然,具体实施办法有待国务院的规定出台;但公司以及股东可以未雨绸缪,积极采取应对限期认缴制的措施以尽早做出调整和安排。在此过程中,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对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及解决方案等,从而协助公司更加妥善的采取应对限期认缴制度的措施,避免相关不良法律后果的产生和扩大。


参考文献:

[1]《公司法》完成修订,挥别“天价认缴”“期限过长”乱象[J],华夏时报,2024-01-04.

[2]《最新公司法条文对照表》法条评析,李建伟商法工作室.

[3]《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