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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

作者:邹梦涵 韩君蕊 2021-05-07
[摘要]2021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征求意见,昭示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进程即将进入新篇章。

2021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对外发布征求意见,昭示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进程即将进入新篇章。


一、概述


本次发布的《细则》在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与香港合称“港澳”)金融监管机构正式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细则》分为八章六十七条,从总原则、业务资格、“南向通”业务、“北向通”业务、额度管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八个方面规定了“跨境理财通”业务相关要求,亮点颇多。


二、《细则》重点内容解读


1.  总则


对“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北向通”进行了定义“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同时解释了“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内地投资者”、“港澳投资者”等概念。


业务管理原则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和合作银行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教育义务、三反要求(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及按照 “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原则。


2.  业务资格


明确了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应满足的具体要求。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需要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证监局报备。


明确内地投资者应满足的相关准入要求,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  “北向通”业务


(1)账户开立:港澳投资者可新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用于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


(2)资金闭环汇划、封闭管理:确保投资户与汇款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代销银行应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并进行封闭或专户管理,资金仅限于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


(3)“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内地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以及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4)销售行为管理以及配套服务:内地代销银行可通过线上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咨询、解释,但不得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内地代销银行可以根据港澳投资者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或通过线上渠道提供查询和购买投资产品的服务。


(5)业务协议:在港澳合作银行确认港澳投资者资格之后,内地代销银行应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渠道与港澳投资者签订“北向通”业务协议,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各自权利、义务,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此外还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北向通”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资金用途、资金划转、信息报送、投资者资格审核及适当性管理及宣传管理等规范。


4.  “南向通”业务


(1)账户开立:内地投资者可新开立个人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作为“南向通”汇款户,用于“南向通”资金汇划。内地投资者需在港澳销售银行新开立一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开户见证。


(2)资金闭环汇划:确保汇款户与投资户为同一开户人。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南向通”资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代销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


(3)宣传销售:港澳销售银行,可通过线上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咨询、解释,但不得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4)业务协议:内地银行负责对内地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指引内地投资者与港澳销售银行签订“南向通”业务协议,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内地合作银行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亦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南向通”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信息报送、理财产品范围、投资者资格审核及适当性管理等规范。“南向通”投资产品由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5.  额度管理


(1)总体额度管理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2)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


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同时采用额度豁免政策,即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北向通”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个人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汇出“北向通”资金不纳入个人人民币II类银行账户与非绑定账户日累计量、年累计量限额管理。


同时明确了额度使用情况的计算公式。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支将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总额度使用情况。


6.  投资者保护


注重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原则,明确内地代销银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内地银行和港澳银行在营销宣传时,应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银行应当保护投资者信息,妥善处理办理“跨境理财通”试点涉及的纠纷。


7.  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


内地银行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及报送跨境人民币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内地银行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将根据规定采取措施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三、总结与展望


本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除了再次明确《谅解备忘录》中确认的“业务发生地管理”为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理财产品和销售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总体相关要求。同时细化了业务实施细节、管理额度、监管要求、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内容。


对于投资者而言,《细则》在“北向通”业务、“南向通”业务开展采用了线上以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合格投资者可在线上渠道查询、购买投资产品,促进了跨境投资便利化,同时也为其投资安全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拟开展“跨境理财通”的银行而言,明确了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和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为“跨境理财通”业务落地提供了指引,同时粤港澳大湾区拟开展“跨境理财通”的银行在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系统技术、风险防控层面上亦面临新的挑战。


目前《细则》征求意见稿刚刚发布,我们正在与各金融机构、投资者进行密切的讨论与交流,我们将尽快向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同时也欢迎大家与我们交流,为“跨境理财通”业务最终落地助力。


注释:


[1]http://shenzhen.pbc.gov.cn/shenzhen/122805/424283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