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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作者:石育斌、任丽莉 2018-01-22
[摘要]自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简称“43号文”)以来,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一直是2017年的监管热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简称“50号文”)更是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自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简称“43号文”)以来,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一直是2017年的监管热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简称“50号文”)更是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2018年开年,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和财政部就联合发文(《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首先重申了43号文和50号文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投资的实际情况,对保险机构、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提出了细化要求。为便于系统性的理解和分析,我们通过以下两张图表对《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梳理:




基于保险资金运用的久期长和追求稳健的特性,保险资金在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的融资中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指导意见》结合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提出的上述要求,将为保险机构合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整改和操作指引,也将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