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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要点解读与合规建议

作者:李雄 2020-10-26
[摘要]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历经三改之后终出台,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历经三改之后终出台,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口管制法》不仅是对中国现行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整合与调整,也是国际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又一有效武器。相较“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是对“人”的全面限制,《出口管制法》主要是对“物”的出口限制。对从事进出口贸易或与之相关业务的中外企业而言,务必要做好出口管制合规以规避或减少风险。


主要变化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根据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陆续建立涉及“核、生物、化学、导弹、军品”等物项作为规制对象的6部出口管制行政法规。《出口管制法》与前期草案及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比,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如下:


  • 扩大了管制物项涵盖的范围。将技术资料等数据纳入管控对象,涉及跨境研发或技术转让的企业可能存在受到管制的风险。

  • 扩大了受管制的“出口”行为的范围。出口全流程的所有相关企业都可能存在受到管制的风险。

  • 增加临时管制、禁令及对等措施。除管制清单外,其他管制措施使出口管制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和制裁性,企业受到的具体管制措施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 增加“管控名单”(针对进口商及最终用户)的豁免及移除。与《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内容相协调,给予企业合规改正的机会。

  • 鼓励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政府引导(指南、咨询)结合激励措施(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促进企业积极进行内部合规。

  • 规定了刑事处罚。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这两类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要点解读

一、 受管制物项


  • 两用物项、军品、核

  • 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

  • 技术资料等数据(与物项相关)。


《出口管制法》并不是对所有出口物品进行管制,仅适用于上述范围。由于新增了技术资料等数据作为管制对象,对涉及跨境研发及技术转让的企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例如某中国公司为某境外公司提供研发、联合研发或出售技术等服务,可能被认定为跨境技术出口而受到管控。但物项是否受到管制最终取决于是否被纳入管制清单、临时管制、禁止出口或者全面管制的范围(见下文第四条),具体判断标准有待后续立法予以明确。


二、 受管制主体


以下为可能收到管制的几类主体:

  • 出口经营者;

  • 为出口管控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方(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 进口商;(管控名单)

  • 最终用户。(管控名单)


《出口管制法》体现了对出口全流程的规制。故,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为出口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尤其应该做好合规,定期进行风险自查与评估。


三、 受管制行为


《出口管制法》不仅管制“直接出口”行为,同时将“视同出口”、“再出口”以及“特殊出口”等行为也纳入管制行为之内。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跨境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视同出口)

  • 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过转运、再出口)

  •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特殊出口)


明确将“视同出口”和“再出口”等间接出口行为纳入管制范围,使得受管制行为的形式更加丰富。例如在中国境内向外国主体交付管制物品的行为可能也会受到管制,故拥有涉外业务的企业都应做好合规工作。目前仍有许多较为模糊的定义,有待配套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四、 管制措施


(1) 对出口物项的管控


  • 管制清单(清单、名录或目录);

  • 清单以外物项的临时管制(不超过2年,可取消、延长或列入清单);

  • 禁止出口的禁令(禁止出口或禁止向特定对象出口);

  • 对存在风险的全面管制。


管制清单辅以临时管控、禁令及全面管控措施,使管控方式更加全面灵活。其中,被管制出口的物项在申请许可被准予后可以出口,但被禁止出口的物项不得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及禁令一旦公布对企业具有交易后果预判参考,但全面管控及后文提到的对等措施须提前对国际形势及交易进行评估,建议在交易前咨询专业人士评估风险。


(2) 对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管控


  • 制定管控名单。


是否列入管控名单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2.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3. 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特殊情况下确需交易的可进行申请,不再具有违法情形的,可以被移出名单。


(3) 对等措施


《出口管制法》还专门规定了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采取对等采取措施。该规定未来将如何实施值得企业关注,结合目前中美贸易战背景,一定程度上对常年出口美国的在华企业存在较大风险。


由上可知,进出口经营企业及相关企业须密切关注出口管制清单、管控名单、临时管制物项的公布、修改内容,自查或审查交易对手资质及交易风险,杜绝出口禁止物项,对受管控物项的出口以及与管控名单内企业交易需在咨询专业人家确认合规后方可推进。


五、 违法后果


(1) 刑事责任


  • 构成刑事犯罪(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


(2)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许可、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等);

  • 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

  • 直接责任人员禁止从事出口经营活动(五年或终身);

  • 纳入信用记录。


《出口管制法》处罚力度大,违法成本高。一旦违法,企业可能受到巨大损失,所以提前合规十分重要。


法律建议


  • 密切关注管制清单、管控名单、不可靠实体清单等文件的发布,及时对比排查;

  • 关注配套法规、规章及法律文件的出台,必要时可事先咨询专业人士及主管部门;

  • 企业战略布局前充分了解交易对手情况及所在国贸易管制规定,做好尽职调查,建议交易前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以规避重大风险。

  • 建立企业出口合规体系。包括定期进行出口风险评估、梳理企业出口物项(对出口物项进行分类编码及风险预估)、梳理产业上下游交易对象(提前筹划替代方案)、及时申请许可证、保留交易记录以备问询、增加交易对象保证及最终用户承诺、建立交易对象审查追踪体系等,同时积极争取通用许可等便利。


本所律师会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及时为企业提供咨询与合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