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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合伙人接受东方财经频道《聚焦自贸区》栏目专访——“逆流而上的平行进口汽车”

 2015-05-1151482
[摘要]2015年5月6日上午,我所高级合伙人叶芳博士接受东方财经频道《聚焦自贸区》栏目专访——“逆流而上的平行进口汽车”(该节目于2015年5月9日19:30在东方财经频道首播(第一财经频道会重播))。叶律师就如下问题给予了专业解答

2015年5月6日上午,我所高级合伙人叶芳博士接受东方财经频道《聚焦自贸区》栏目专访——“逆流而上的平行进口汽车”(该节目于2015年5月9日19:30在东方财经频道首播(第一财经频道会重播))。叶律师就如下问题给予了专业解答:



一、“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仍然有效,但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销售汽车的名义销售已在境外办理登记或使用的车辆’。这导致对美规车进口渠道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市场处于观望状态。这背后有什么样的考量,以及未来的影响和趋势如何?”


叶律师认为:美国海关条例(19CFR)中没有将是否登记注册作为认定是否新车的标准,而是以“购买者是否终端消费者(ultimate purchaser)”来判断,而所谓“终端消费者”的定义“是不转卖(resale)为目的的购买者”。这样的监管方式是比较科学的,不因为“穿了马甲”就改变本质。我国如果简单的以是否登记注册为抓手来判断是否国外新车或旧车进行监管的话,没有脱离一贯的“事前监管”的思路,期待监管者真正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二、“小3C汽车进口还有哪些障碍?”


叶律师认为:所谓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e)是产品质量的认证制度,该制度设计初衷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方能进入流通,不论申请者是谁,只要产品本身质量合格就达到制度初衷,不应以申请者是谁来阻挠认证的受理。汽车的3C认证正是此例:2009年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第十条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现行有效)第六条规定“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这些规定下,只有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进口商才能对汽车进行3C认证,而其他主体不能成为认证委托人例如没有品牌授权的经销商,就因此想方设法以“改装车”、“非厂牌”的方式委托进行认证,取得所谓小3C认证。


这还是我们监管者的 “事前监管”的又一手段,真正变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现自贸区改革的真正意图,任务紧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