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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资本市场公众公司公告涉及刑事案件分析报告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1-01-22

时光如梭,2020年的我们都经历太多。在疫情导致的全球经济大衰退背景下,中国成为唯一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新基建”、“双循环”、“十四五规划”这一系列中央政策方向为企业发展指明了道路。据数据宝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年共有396家公司成功登录A股市场,上市公司市值近80万亿,占GDP比例近八成。IPO融资额4700亿,创十年新高。此外,科创板的稳步推进,创业板注册制落地以及新三板精选层开市交易也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深刻的制度性变革[1]。2020年新上市公司中,科创板上市公司达14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达107家,二者融资额占A股市场融资总额的66.4%,其中一批硬科技企业脱颖而出[2]。


几家欢喜几家愁,时局变动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公众公司作为国内经济风向的晴雨表,2020年除受到新冠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波动之外,也继续面对着不断加强的监管态势,日益收紧的融资渠道,以及存量经济时代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问题股”数量激增,2020年内共有101只A股被实施了ST(不包含已退市ST股),16家上司公司退市离场。除此之外,根据检索巨潮网公告情况,有68家公众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了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其中有28位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18位公司董事长陷入刑事追责程序[3]。


经营失利仍可东山再起,牵涉刑事案件却可能使公司高层身陷囹圄,甚至使公司发展陷入困境,股市投资者也会因为这些问题蒙受股票价格下挫的损失。公开资料显示,有的上市公司高管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后公司股价连续跌停,总市值缩水达十余亿元,有的上市公司由于并购交易对手出现财务造假,被迫咽下合同诈骗苦果,总市值一度蒸发数十亿元。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2020年公众公司披露的涉刑概况,总结企业经营道路上可能会遇到的刑事风险,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合规意识,非止排难于变切,亦将防患于未然。



一、2020年公众公司公告涉及刑事犯罪数据展示



通过在巨潮资讯网以“刑事”、“拘留”、“逮捕”等相关关键词[4]对公众公司进行检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有68家公众公司(剔除同一案件中重复公告的情况)公告中涉及刑事相关案件。


1、涉及案件主体身份


依照案件中所涉及主体、当事人身份分类:公众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其高管处于被害人身份(或控告方)的有8起,占比11.76%;处于第三人身份的有5起,占比7.35%;处于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的有55起,占比80.88%。涉刑公告大多系临时公告,属于对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汇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发布临时公告,因此信息披露中披露主体、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其高管处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地位的比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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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多为影响未来经营走势的相关情况通报,披露涉及的主体多集中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及公司董监高等重要人员(存在一案多人、一人多职的情况,数字总和大于事件总和)。


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证券类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方面,明显进行了扩张,明确“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组织者、指使者时的刑事责任,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罚金额度由现行刑法“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提高二十倍至“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决策层,往往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资本的助力下公司很容易登上青云,但如果不遵守规则,脱实向虚,个人的不良事件也有可能被放大为公司发展道路上的黑天鹅。除了自引导火索,公众公司也会因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违规情况(财务造假、违规担保)受到牵累,导致巨额担保负债或商誉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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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分布


相关公告主要涵盖了21个省级行政单位,广东、江苏、北京、上海、浙江作为经济发达省市,公众公司保有量基数较大,相对涉刑事件数量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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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板块分布


信息披露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公众公司大部分为新三板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公司涉刑案件较少。由于新三板企业通常规模不大,而且其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每股净收益等财务指标要求多低于A股上市公司,抗市场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规范性要求较其他板块相对宽松,基数也更多,因此比例更大。2015年证监会《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需要规范新三板企业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建立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协同机制。不过与往年相比,新三板企业的涉刑数量已有所降低。2020年推行的新三板精选层制度改革,也进一步打开优质中小企业市场流动性的融资路径,相关企业的融资压力可能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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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分布


按照2012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标准,发现披露主体涵盖了11大行业,其中制造业位居第一,占比达到47.06%,其次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6.18%)、批发和零售业(8.82%)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35%)。制造类企业也是A股公众公司最多的企业,相对大的基数对应了频发的刑事风险。在上半年,疫情打击使实体经济受到重挫,环境公益诉讼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污染相对较重的传统制造行业压力。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力资本依赖性强,核心业务骨干直接决定了企业资质优劣,而人事变动和技术迭代都会导致企业竞争力浮动,不稳定性也是引发刑事风险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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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及罪名


从犯罪侵犯的客体角度划分,除6起未明确公布涉嫌具体罪名的公告之外,剩余62起案件共涉及69个罪名,可以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3,4.4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8,55.8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11.76%),侵犯财产罪(8,11.76%),贪污贿赂罪(9,13.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2.94%)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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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及的刑事案由划分,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舞弊类犯罪(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伪造公司印章),贪腐贿赂类犯罪(贪污、行贿、单位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证券类犯罪(内幕交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类犯罪(诈骗、合同诈骗),银行业务类犯罪(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生产安全类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假药),税务类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污染环境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可以看到,绝大多数犯罪类型的风险都可以纳入到刑事合规体系建设中予以防范和规避,尤其是老生常谈且占比较高的舞弊、贪腐贿赂和非法集资问题。在步入法定犯时代的背景下,隐匿于行政规范秩序之后的白领犯罪成为主流,且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继出台后刑事处罚力度有愈来愈高的趋势,企业需把握好自身业务模式和流程中的关键节点,敬畏监管红线,做好风险事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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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由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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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排名靠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大体对应企业融资、对外业务、人员管理、税务管理四种情形。一些公司及其高管仅关注民商事合同风险,未充分关注其公司业务模式或业务流程的刑事合规风险,触及法律底线,最后酿成大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高利借贷,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职务侵占与公私混同、股权纠纷,虚开发票与偷税漏税,刑民界限越来越模糊,而经济犯罪往往起于毫末,基于忽微。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视违法性程度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的追责体系,在资本市场生存竞争的公众公司及其高管,尤其需要审慎权衡个中尺度,避免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资本市场公众公司涉刑公告数据解析



与2019年的情况相比较(可参考2019年资本市场公众公司公告涉刑分析,公众公司整体涉刑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地域分布上华东、华南区块以及部分经济强省依旧排名靠前,涉案主体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领先不变。在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类别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比依然是最高的,而在公安大力打击醉酒类犯罪,整治交通安全的背景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型(以醉驾涉嫌的危险驾驶罪为主要代表)明显减少;新增的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暴力讨债涉嫌的非法拘禁罪为主要代表)。具体罪名细分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代职务侵占罪成为刑事风险最高发的区域,这和近年来监管坚持去杠杆,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不无关系。另外,受近两年并购暴雷的余波影响,以及证监会行刑衔接程序的畅通,部分案件在被行政调查后逐步进入刑事程序,诈骗类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罪增势明显。


根据政策、法律变动与现有数据走势,可以发现后期涉及到公众公司的刑事案件,可能出现以下几个特点值得关注: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内幕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证券市场类犯罪案件可能会增多。


注册制全面推行之后,门槛的降低必然带来后续监管压力的提升,强化信息披露义务随之也成为重中之重。因此无论是发行环节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还是经营阶段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条款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得到强化,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样也在新《证券法》中大幅提高了违规成本。针对证券类犯罪以罚代刑的普遍问题,证监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就行刑衔接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刑法》证券类犯罪的整体存在感提升,资本市场不法行为行刑衔接的加强,以往通过证监会行政处罚追究行政责任的不法行为,今后极有可能从刑事角度追究刑事责任。


(二)配资类型行为的潜在刑事风险上升。


新《证券法》正式将融资融券业务纳入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特许经营业务,代表将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行政命令转化为法律语言固定下来,明确了场外配资的非法性,将其正式置入了刑法打击面之下。无资质公司从事配资业务将被视为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此外,场外配资所出借的高杠杆资金也极有可能触碰高利贷犯罪的刑事高压线,以及民间借贷业务所通常伴有的“套取资金”、“吸收存款”、“暴力催债”等附属行为。除开配资自有风险,这些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与回收方式也是问题重重。随着对套路贷的打击以及对配资行为的整顿,场外配资主体在募集资金渠道上有着触及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可能性,在资金催收过程中如不注意,则较易触及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所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犯罪等,类似主体尤其值得关注。


(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及知识产权类犯罪需要引起重视。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美贸易协议》、《刑法修正案十一》等针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有可观的提升,全面升高量刑幅度的同时入罪门槛也显著降低。商业秘密的定义修改,犯罪行为方式扩张以及结果犯改情节犯的社会危害性考量变动,从“定性”与“定量”两重角度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改动明确了保护和打击的对象。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后这一柄锋利的尖刀可能会在维权和商战中频繁启用。


(四)职务类犯罪依然是公众公司防范的重中之重。


在企业合规制度建立与执行的过程中,反腐反舞弊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这也是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商业贪腐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行为都进行了修改,现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刑期最高可达无期徒刑。鉴于政府部门体制内高度反腐的态势,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领域反腐力度加大,在私人资本的社会话语权提升,活动能量增强的背景下,商业反腐的加大力度也是时代更迭下的大势所趋。


(五)网贷类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可能减少,但其他行业领域的类似案件可能增多。


2019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网上贷款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著名的第175号文件。《意见》明确指出,网上借贷行业的主要工作方向是引导机构退出。2020年11月30日,银保监会宣布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完全归零,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终结[5]。以往由P2P网贷所引发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刑事风险也即将成为过去。但需要警惕的是,任何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非持牌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起资金募集允诺收益的模式都存在着非法集资刑事风险的引爆点;比如,见诸媒体的共享单车、长租公寓、教育培训机构、健身房等行业出现不能兑付、携款潜逃的问题,其本质上都是通过押金或预付款的方式形成资金池,资金链由于主客观多种原因出现紧张后风险爆发。随着类似社会问题的日益凸显,监管之手也不会缺席。而某些经备案或者许可的机构,如果未严格按照其法定范围、程序、职责开展经营活动,也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近期频繁暴雷的私募基金案件,也充分说明监管已经从形式监管发展到实质监管,穿透式监管。这类趋势都有必要引起相关从业者的充分重视。


(六)上市公司需在投资并购中警惕财务造假的合同诈骗等风险


通过高业绩承诺的手段谋求高溢价收购,数年“保质期”一到业绩立马垮台,已经成为许多上市公司投资并购的梦魇。自2014年起,随着门槛的降低[6],A股上市公司掀起并购浪潮,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实现业绩提升或者外部扩张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到了需要兑现业绩承诺之时,标的资产盈利能力与承诺水平不相匹配,引发上市公司计提巨额商誉亏损。这里面的问题和原因众多,涉及到的利益纠葛往往错综复杂;但由于上市公司并购本身的复杂性,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证明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司法实践中其他较高规格的证据要求,因此发生类似情况后从刑事角度维护权益的难度也不小,常规的解决路径主要还是诉讼或仲裁。但从数据可以注意到,近年来公众公司在并购后出现类似问题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数量在增多——刑事路径的解决路径对并购双方来说可能都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财务造假方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而对于并购方而言不得不去依仗公安机关介入来维护权益,这时候可能已经失去了通过商业路径解决问题的最好时机,甚至给公司造成其他影响。因此,重视事前尽调并防范财务造假,尽可能避免遭遇类似案事件似乎是最为理想之策,作为投资方,擦亮双眼摸清底细也是对自身财产安全的保障。


三、结语


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大背景下,一方面上市标准包容性增强,鼓励优质资本、技术、人才充分涌流,打开市场入口;另一方面常态化、多元化的退市制度,畅通市场出口,达到市场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而响应注册制制度改革,相与跟进立法动态的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愈发严格的监管态势,也是新制度框架下对行业热点问题的强调与重申。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各部门法对于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的抬高、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中介机构的约束以及相关罪名入罪门槛的降低,都体现出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新政策下,公众公司对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风险变动的嗅觉灵敏与否,将是今后发展规划安全保障的关键。刑事合规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重要性无需赘述。笔者在此想谈一谈合规意识文化层面的问题。


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的历史交汇点。资本的力量对经济的提振有目共睹。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中国资本依靠举国体制与凯恩斯主义弯道超车,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500强企业数量甚至已经在2020年超越美国。国内市场相对资本的膨胀越发狭窄,从头部公司到小微企业,行业内卷风气自上而下加剧蔓延。但在监管眼里,并不期望看到兼并和垄断逐步取代创新与钻研,成为企业谋求存活和扩张的主要手段,也不希望杠杆投资手段推波助澜,促生热者恒热的马太效应,导致市场供求关系的扭曲失灵。如果放任这种现象的延续,当资本流转的收益远高于实体制造业,则会形成产业空心化的不利局面。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党中央提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三令五申要求金融资本脱虚入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公众公司在中国经济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应当是做大蛋糕的排头兵,而不是切分蛋糕的掌刀人。尽可能让中国经济的增长红利惠及到每一位普通投资人,将金融资本的高效运转优势所带来的可观收益让利于社会,实现先富带动后富的宏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公司及其高管们,也应当充分重视法律与监管的变化,认识到这并不是枷锁和限制,而是引导和保护。社会需要形成这样的观念以改善市场乱象,促成良性循环。


注释:


[1] A股画像(2020):00后出道占股民1.1%,北上资金浮盈首破万亿,高管平均年薪升破50万,A股日均成交额创历史次高,证券时报网,

https://news.stcn.com/sd/202101/t20210104_2697276.html,访问时间:2021年1月7日


[2] “冰点”之年的变与不变:A股2020并购盘点,证券时报网,

http://news.stcn.com/sd/202101/t20210114_2736322.html,访问时间:2021年1月16日


[3] 数据整理自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4] 搜素关键词包括“刑事、立案、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 P2P网贷机构清零,P2P时代正式落幕!搜狐网,

https://www.sohu.com/a/435322757_120889918,访问时间:2021年1月17日


[6] 2014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意见稿,对行政审批、标的定价、资产盈利要求等进一步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