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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助力互联网金融 新规定频出监管亮点

作者:董宇 2015-08-07
[摘要]既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供应链金融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与最近火热的天气一般,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在各大监管部门接连不断的新规中火热发展着。既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供应链金融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亮点一  明确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管辖  减少纠纷处理的不确定性


《规定》首次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界定,即“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将持牌金融机构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排除在民间借贷行为之外,同时肯定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随后《规定》对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作出规定,即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由该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管辖。


亮点二  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条件  提高失信违约风险


《规定》第九条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生效条件进行补充说明,除传统的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等形式外,《规定》肯定了通过网络借款平台进行资金交付的合法性,同时对票据交付和转移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方式完成资金交付也作出规定。从规定列举的几种交付生效条件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认定资金交付时,重点考察借款人是否对借贷资金具有实际控制权,如果出借的资金已经被借款人实际控制,则借贷合同即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中仅就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规定,对于自然人与其他主体、非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要以资金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规定》第十条对此进行明确,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法律无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其他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无需以资金交付作为生效条件。


笔者认为非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借贷在行为目的上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存在差异,因此区别对待存在合理性。上述规定主要为了维护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信用,由于非自然人主体之间的资金交付可能需要一定的资金划转过程,如果坚持资金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可能降低商业主体的经济效率,同时给部分恶意竞争的商业主体留有失信空间。


亮点三  允许法人之间合理进行直接借贷  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


《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肯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两种途径获得经营资金的合法性,即企业间直接借贷及本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长久以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资金流动性问题。在本次《规定》发布之前,无论是《贷款通则》还是最高院发布的其他司法解释,均对企业间直接借贷行为设置诸多限制,因此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大多需要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借助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作为渠道才能实现,这种交易模式不但效率低,而且成本高,不利于企业扩大经营。


传统供应链金融以银行为资金融通的核心,银行通过为供应商及经销商提供贷款获得收益,供应商及经销商从银行获得贷款弥补资金缺口,以解决商品销售周期与货款即时支付之间的矛盾,。


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之后,部分平台看到了供应链金融中的资金融通需求,力求打造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服务的金融平台,但苦于无法绕过银行或其他资金渠道,使得经营规模和产品开发均受到限制。此次《规定》允许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而直接进行资金借贷,恰好迎合供应链企业的特点,意味着具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向其他企业进行资金借贷,对于专门为供应链上企业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但应当注意,前述规定允许企业间直接借贷及企业向员工筹集资金均是有条件的,即企业需将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如资金借贷系出于其他目的,则依然不被许可。为此《规定》第十四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也做了说明,即认定转贷牟利、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均是无效。可见司法仅允许为了正常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直接融资行为。


亮点四  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中介地位  保护平台不被失信债务人拖累


《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规定》也指出,如果平台明示或有证据证明平台愿意提供担保,则平台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同时约束了投资人和平台,一方面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平台并非当然为平台借款人提供担保,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自担意识,应当将注意力集中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不是平台的兜底能力。另一方面也告诫平台应当明哲保身,不要主动承担担保责任。


亮点五  废止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四倍的限制  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空间


《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限制作出突破性规定,放宽了交易主体自主决定利率的空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利率R(%/年)

R≤24

24<R≤36

R>36

行为效力

有效

有效

无效

司法效果

按约定支付

已付的不返还

未付的不支持

返还


亮点六  支持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前还款利息  或对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不利


目前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产品设计限制或禁止借款人提前还款,以保证投资人的预期收益能够全部实现。为此相关产品协议通常约定如借款人提前还款需要按照原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或支付赔偿金。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对于超出实际使用期限的利息部分,投资人或平台无权主张。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不允许提前还款,则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双方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那么借款人无需因提前还款支付额外利息。


但是此条规定仅规定借款人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应当受到支持,并未禁止当事人就违约金、补偿金等进行约定,所以还是给此类产品留有自主交易空间。


综上,新颁布的《规定》亮点颇多,部分条款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及网络交易行为制定,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明确了部分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也为平台的服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撑。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许多法律盲点,如担保物权与债权权利人分离的执行问题、自动投标类产品与委托理财的界限及合法性问题、资产收益权与其他基础权利分离的合法性问题等,但从近期监管部门接二连三出台的规定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在逐步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