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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并非上市公司逃债“护身符”——某私募基金向上市公司追债案件实务评析

作者:傅莲芳 陈凌 张少东 2020-08-24

一、案件情况简介: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天能源”)系一家从事天然气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储运设备制造和销售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856。2017年,中天能源为打造天然气全产业链,拟成立产业基金投资海外油气田。2017年10月,中天能源出资1亿元认购产业基金相关合伙企业劣后份额,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朝阳菁和”),向社会募集资金1亿元,认购该合伙企业中间级份额。中天能源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天资产”),实际控制人邓天洲、黄博与朝阳菁和签署投资协议,中天能源同时与朝阳菁和签署合伙协议。上述协议约定在投资满18个月后,朝阳菁和按12%的年化收益退出合伙企业。如合伙企业1年内未找到优先级合伙人,则朝阳菁和有权要求中天资产回购合伙份额,邓天洲和黄博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6月,因合伙企业未有优先级合伙人投资,朝和菁和发出函件提出终止投资,并要求中天资产承担回购义务,邓天洲、黄博对回购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三方责任人均未履行债务,朝阳菁和于2018年1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天资产承担份额回购义务、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中天资产早已资不抵债,邓天洲、黄博亦已被多个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迫于投资人催债的压力,中天能源于2019年1月以书面形式向朝阳菁和出具《承诺函》,确认因其控股股东未能收购朝阳菁和持有的份额,其将收购朝阳菁和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并支付收购款。



二、锦天城代理经过



因案情复杂,经中天基金投资人推荐,朝阳菁和于2019年2月更换律师,委托锦天城傅莲芳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傅莲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合伙协议、投资协议、承诺函及上市公司所有公告内容,向客户详细分析合伙企业管理人的过错责任、上市公司承诺函的程序瑕疵及朝阳菁和可能的追诉主体和诉讼路径。经综合分析偿债能力和诉讼效率,律师团队最后决定在客户已提起的诉讼中追加中天能源为被告,即在同一诉讼中要求中天能源、中天资产支付投资回购款,并要求邓天洲和黄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市公司中天能源和其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均提出,合伙企业未作工商变更,原告起诉要求回购的合伙份额不存在,上市公司中天能源则重点强调,该债务属于控股股东的债务,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该承诺函不对上市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各被告还向法院提出合伙协议无效,保底条款无效等其他抗辩。


本案合议庭在审理中最关注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或是否是上市公司加入控股股东的债务,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未经股东会决议确认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约束力。


由于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类案件,现有裁判案例中各地法院普遍采纳中天能源的抗辩观点。本案中,原告及代理律师亦十分担心法院将本案作为上市公司担保进行处理。如果法院最后认定承诺函对上市公司没有约束力,则本案诉讼的价值将几乎为零。顶着巨大的压力,傅莲芳律师基于18年的诉讼经验和多年来对私募投资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向合议庭阐述了以下观点:


1、投资海外油气田是上市公司中天能源募集产业基金的初衷,朝阳菁和因此募集资金参与了本项目的投资,中天能源实际是案涉基金投资款的真正融资方和使用方,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和认定案涉交易和协议签订的背景。


2、如海外油气田项目成功,上市公司将通过收购产业基金主体的对外投资,直接获得投资收益,而朝阳菁和作为中间级合伙人,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后退出。本案由于相关油气田投资发生巨额亏损,中天能源不愿进行后续收购,才导致朝阳菁和所募基金无法退出。因此中天能源既是投资成功的实际受益人,也是投资失败的直接责任人。


3、中天能源于2019年1月作出的书面承诺,不应当解读为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的债务进行担保,也不是上市公司加入控股股东的债务,而是一个独立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一定金额以下的交易行为不需要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


4、合伙份额未在工商登记,不影响朝阳菁和基于合同在合伙企业享有的权益,中天能源和中天资产同时履行回购义务也不会发生朝阳菁和重复受偿。两个主体共同履行金钱债务没有法律障碍,份额的比例可以确认,不存在一物二卖的交付问题。


为使案件得到一个好的结果,庭审结束后,原告律师锲而不舍,多次向合议庭书面提交代理意见,反复与主审法官电话沟通,阐述原告法律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本案合议庭最终认可傅莲芳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京0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天能源和中天资产共同履行向朝阳菁和支付回购款义务、邓天洲和黄博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中天能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傅莲芳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又完整地梳理了本案相关的事实,对中天能源的上诉理由逐条进行驳斥。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锦天城律师团队代理的朝阳菁和与中天能源、中天资产、邓天洲和黄博的案件获得圆满成功。



三、案件简评: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在《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之前,有无公司机关决议是否当然导致担保行为无效问题,在各地法院的裁判中存在不同观点。在《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类纠纷案件已经统一裁判思路,“未出具公司机关决议”已成为曾经作出清偿承诺的债务人逃脱债务的最佳“护身符”。


上述中天基金案件中,一、二审法院都没有僵化适用《九民纪要》,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未将上市公司的承诺函简单认定为对外担保或债务加入,而是认定为一份有效的单方交易承诺,法院据此判决上市公司承担债务。


胜利来之不易,律师团队的办案体会是:诉讼策略需要集思广益、反复研究,庭审程序需要积极准备、灵活应变。对客户的建议是,在交易之初应重视法律风险,在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完善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扎紧篱笆”,减少风险。一旦发生争议,及时委托律师团队进行专业分析,制定最为有利的应对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