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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行业反腐“风暴眼”,新特点几何?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3-09-08
[摘要]医疗关乎国计民生,我国历来重视医疗行业腐败的整顿与治理工作。2023年5月10日卫健委等十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2023纠风工作要点》”),要求“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系统整治不正之风,自此掀起了新一轮对医疗行业的整治。

医疗关乎国计民生,我国历来重视医疗行业腐败的整顿与治理工作。2023年5月10日卫健委等十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2023纠风工作要点》”),要求“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系统整治不正之风,自此掀起了新一轮对医疗行业的整治。几个月以来中央、地方频频发文,热度不减。7月21日,国家卫健委等十部门视频会议确定,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与往年相比,此次医疗反腐的部门多,跨度广,时间长,力度大。一场“史上最强”、“前所未有”的医药反腐风暴正在进行时。那么,本次医疗行业反腐的关注点,又有些什么新特点呢?


一、打破传统,十四部委联合发文


1999年国务院纠风办设立了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合工作机制,通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年度工作安排,研究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行动,推动纠风治理工作,并逐步确立了自联席会议后以发文形式部署新一年的医药纠风工作重点。2018年机构改革后由卫健委牵头的九部委联合发文,而今年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5家发文单位,分别为教育部、审计署、国资委、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新部委的加入意味着相应执法措施更加多样,覆盖面更广、监查力度更强。


此外,与历年《纠风工作要点》(2020-2023)相比,《2023纠风工作要点》在首段便提纲挈领的点明“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除历年均有的纠风思想建设与工作落实推进两部分之外,以整治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三个专题覆盖了行政部门权力寻租,行业协会组织通过捐赠、会议、学术活动等变相行受贿,医药购销腐败,医药基金使用、医务人员廉洁、虚假广告及税务问题。在近几年《纠纷工作要点》中要素最为完备,结构最为清晰。


二、构建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2023年8月15日卫健委对就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发布有关问答,就近期医药反腐工作成果进行了阶段性回顾。问答指出:通过采取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整改等措施,对医药行业的突出腐败问题,进行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建立完善一系列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在以往纠风整治中,指导意见大多集中于建立台账,压实责任,畅通衔接,文化建设等模块性意见,而提出“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整改”如此鲜明的阶段性工作步骤是比较少见的。7月31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的《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将工作布局划分为三块:(2023年10月31日前)各医疗机构自查自纠,(2023年7月-10月31日)区卫健委、办医主体明查暗访监督检查,(2023年7月-10月31日)纠风机制成员单位对有关线索重点检查,同时将有关工作成果汇总后于10月31日之前报送市卫健委。以此来看,目前的纠正工作尚处于自查自纠阶段。就在7月21日十部门视频会议开展之后,各地三甲医院纷纷开始内部倒查,对于医药代表拜访活动的管理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有的地方甚至开始清退5年内收取的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取酬1。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大背景下,医院方的高压态势同样会传递到医药企业端,此次集中整治的深度和走向尚有待观察;在此期间,已有多家知名医药上市企业实控人及高管受到调查。如:2023年7月5日卫宁健康实控人、董事长被查2,2023年7月29日上海塞伦生物实控人、董事长被查3,2023年8月22日千亿药企漳州片仔癀两任董事长双双被查4,2023年9月2日,上海医药及下属公司4名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5,如此集中的资本市场行业性整治,确不多见。


三、自查自纠:自我审查与主动整改


自查自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防线,要点在于主动发现问题,自觉抓好整改,积极防微杜渐。党政机关在进一步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过程中,多次开展2020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查排查活动。2021年开启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刀刃向内,掀起一场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同时也确立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导向。在金融领域,银保监会也多次鼓励自查自纠,促进机构合规经营,并多次强调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和屡查屡犯问题整治,对突出问题持续跟踪整改。2020年卫健委发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查自纠的要点在于主动发现问题,自觉抓好整改,积极防微杜渐,而对医疗行业强调自查自纠,很可能意味着这是一个不同的整治层面和纠风要求。本次纠风工作中,卫健委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企业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尤其是利用医药领域权力寻租、“带金销售”、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自查整改,形成严的基调和范围。从互联网上公布的一些自查自纠清单来看,违规违纪情形囊括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药企业人员及行业协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就《2023纠风工作要点》中提到的各类腐败问题进一步细化,如“以会议、活动名义强行索要赞助”、“接受企业捐赠或自主问题”、“为医疗人员安排娱乐活动”等等6


在本次反腐纠风中,自查自纠期间还有其他配套措施相互映照:


(一)纪监委入场,依法开展检查工作


2023年7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以监督的外部推力激发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


7月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重庆璧山:系统纠治医疗领域顽疾》《天津持续纠治医疗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推动解决群众就医难》《湖南:深入推进清廉单元建设 让廉洁理念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天津红桥: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专项监督》等专题,地方纪委也纷纷以检查组入驻的方式进院调研,开展整治工作。


(二)公布信访举报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全国各地卫健委纷纷公布医药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息平台,以收集违纪违法线索。部分地区规定举报对象除“医疗卫生机构”之外,还有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医药企业(药品试剂、设备器械、医用耗材等厂家)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等。举报内容涉及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药品、器械、耗材“带金销售”腐败问题,等等。


综合来看,自查自纠是内部自我监督,信访举报是社会公众监督,而纪委调研则是党内依法监督。体制内公职人员受到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党纪党规的全方面监督和约束。自查自纠本身是在整顿纠风工作中的常态化运动,但与信访举报、纪委调研相结合,不难看出此次纠风的力度。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于公职人员职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可以移送审查起诉。一方面,对涉案人员而言,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反映问题,对于事实或证据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以谈话教育或政务处分的方式处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若确实涉嫌职务犯罪的,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也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另一方面,对于监察机关而言,通过自查自纠所获取的线索也能够成为在案件初步核实阶段的抓手,方便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谈话、询问等一系列措施。


四、规纪法衔接,部门联动确保实效


《纠风工作要点》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实现规纪法衔接,保证联合惩戒实效性。”这里的有关部门,可以是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可以是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从相关文件政策来看:


(一)在行政部门方面,除各省市卫健委纷纷发布征集医药反腐举报线索之外:


1、2023年8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不得以捐赠、赞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


2、2023年8月22日,陕西省审计厅发布关于医药腐败领域问题集中整治问题线索举报方式的公告。


3、2023年8月30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医药领域集中整治问题线索举报方式》,受理市教育局直属高校附属医院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的腐败问题的举报。


(二)在纪检检察部门方面,纪监委始终对医药反腐话题保持高度关注。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受到纪委、监委管辖。今年2月,中纪委发文《深度关注严查医疗领域隐蔽利益输送》,讨论医药企业所采用的隐蔽、复杂的贿赂手段;4月,中纪委发文《深度关注深化国企领域腐败治理》,点名华润西山医药有限公司中发生的关联交易腐败案例;8月,中纪委发文《深度关注精准惩治单位行贿》,剑指医药领域,药企、药代一起查。此次医药反腐集中整顿工作中,中纪委表示要“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据媒体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中旬,今年以来全国已公开通报被查的医院院长、书记多达180多位7。而根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发布消息,去年截至11月份院长书记被查数量为55位8,今年查处数量已达到去年三倍有余。


(三)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行刑衔接也越来越畅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该款规定了在行政违法二元犯罪体系中以违法性程度为评估标准的双向移送衔接,并贯穿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2020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具体移送标准和规范做了进一步细化。在医疗领域,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对医务人员行受贿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2021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提出对违反相关准则、行政法规、纪律、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相应部门处理。历年的《纠风工作要点》中,也会就医疗机构腐败贿赂问题提出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规纪法衔接。在医保领域,全国人大常委201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规定骗取医保待遇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国家医保局、公安部2021年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案件移送范围,规范移送程序,要求健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行刑衔接。在医药/械领域,2023年2月国家药监局、市监局、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对办理危害药品安全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并通过设置专业协作、涉案物件处置、联合督办机制等新举措,反映出药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有助于形成执法与司法的合力。在对医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态势持续高压的背景下,这也向医药行业企业释放了政策信号,即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妥善应对并配合外部政府调查。


五、对行贿惩处的力度升级


(一)行贿受贿一起查角度


行贿受贿一起查是2021年9月中纪委就进一步推进反腐工作而牵头做出的重要部署。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2023年7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视频会议中就此次医药反腐整治工作的推进又再次重申了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于与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非监察对象同样能够开展调查。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涉案人员”并非公职人员,而是在公职人员相对方的一般企业人员。换言之,监察机关有权限对其认为有犯罪嫌疑的无身份共犯进行“留置”。这里的“留置”,依照《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的留置期。在留置过程中,《监察法》、《监查实施条例》均未规定被留置人及其家属在留置期间有聘请律师会见的权利,故不同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在被留置人留置期间是暂时无法会见的。


此外,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固定,当监察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发生交叉时,监察机关享有主办权,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交监察机关,并予以协助。作为国家成立的专门反腐败机关,《宪法》和《监察法》为监察委设置了超过其他调查、侦查机关的优先权限,实践中,一起腐败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每个当事人又有可能涉及多个罪名,而这些罪名往往不全是职务犯罪。即使全案只涉及很小一部分职务犯罪,也要将整体移送监察委。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角度


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规制,一是将交易相对方重新纳入受贿对象范围即以往商事主体之间基于商业谈判而发生的让利、折扣等优惠行为也有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市场监督部门针对投放设备耗材捆绑等公对公的医商交往行为,以穿透原则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处罚案例也比较常见。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限缩了医商主体之间的交往空间。二是强调指使他人进行贿赂的行为同样构成商业贿赂,为实践中一些医药企业通过设立CSO或者经销商进行间接行贿的情形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处罚依据。三是将对商业贿赂的罚金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三)《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角度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此次修改行贿罪主要集中三个方向:一是调整量刑幅度,将行贿罪第一档量刑由原本的五年以上/以下修改为三年以上/以下;二是增设加重情节,对于行贿次数、对象、主体、领域等六种情形从重处罚,其中就包括医疗领域。三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交代,将原法条中的“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于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更改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于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草案在原则上加大对行贿行为刑事追责力度的同时,更合理的量刑梯度设置与更宽松的检举坦白也给了行贿人争取轻缓处罚的机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行为仅需形式认定而非实质认定,考虑到行贿罪本身立案追诉金额仅3万元,且医疗领域行贿成为法定加重情节之一,在当前背景下从行转刑的可能性显然会进一步提升。


除个人行贿之外,单位行贿罪也进行了调整。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文提到,中纪委于今年8月在《深度关注精准惩治单位行贿》中对于药械企业将行贿推给医药代表个人,以保证公司层面上所谓“合规”的现象认定为单位行贿,文章表示:“只要行贿行为单位领导班子知情并默许,行贿所谋取的利益,即使行贿资金由个人垫付,也应认定是单位行贿。”此处对一些一直以“纸面合规”、“形式合规”应付检查,试图通过一些法律上隔离的设计来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的做法直接提出了质疑和否定。


反腐是推进改革的“必答题”,“先手棋”。医疗反腐走到今天,法规政策的实施效果在短期内已经显而易见,而长期看来是否会对整个行业的生态产生颠覆性的变化,整个行业乃至全民都在拭目以待。对于相关企业及从业者而言,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开展合规自查,识别风险业务,探索健康转型,往前多走一步离安全便更近一分。从这次整顿的力度、广度、深度来看,确实前所未有,这无疑值得所有医疗从业人重视。医疗行业的合规之路,仍漫漫兮!医疗领域乱象整治在持续推进,但是国家对于健康产业,特别是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环境的支持力度却只增不减。只有深刻把握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动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高产品竞争力,以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出发点,坚持真合规,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走得长远。



[1] 新华网 多地开始倒查“回扣” 有医院在重点区域安高清监控,http://www.xinhuanet.com/2023-08/09/c_1212253859.htm,访问时间:2023年9月7日.

[2] 广州日报  突发:一医药上市公司董事长被立案调查,拥有数个领域独家药品,https://mp.weixin.qq.com/s/GUDs2LUtv4-uxOKaI8fI3w,访问时间:2023年8月27日.

[3] 大众日报  上市公司突发公告:董事长被留置并立案调查,https://mp.weixin.qq.com/s/exkxGHcvq5JA6MKc7KBsFA,访问时间:2023年8月27日.

[4] 中国普法  千亿药企两任董事长,双双被查!,https://mp.weixin.qq.com/s/l02XAd9-MQddMIzj4Pi41w,访问时间:2023年8月27日.

[5] 财联社  又有上市药企前高管被查!,https://mp.weixin.qq.com/s/qIG5Hqes_uIzX8xeamMt6A,访问时间:2023年9月7日.

[6] 半月谈 多地倒查医药“回扣”!卫健委公布举报电话,https://mp.weixin.qq.com/s/D8wadXGXd2bjP2XNC70qBQ,访问时间:2023年9月6日.

[7] 券商中国 最新!知名药企4名干部同时被查!年内超180位医院院长、书记落马,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6029057516351802&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23年9月6日.

[8] 赛伯蓝器械 55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附名单),https://mp.weixin.qq.com/s/4N4CNGWWDufWD7XgP9-e2A,访问时间: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