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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背景企业境内IPO若干问题小结

作者:袁成 高森 王怡 2020-06-04

随着我国发展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与实体经济的“产学研”相结合程度越来越紧密,科研人员利用技术优势在新兴技术领域兼职或投资的企业迈向资本市场会成为常见的现象。然而,具有高校背景的高科技企业在IPO过程中时常遇到兼职创业的合法性、技术的独立性、技术来源等诸多问题。本文结合若干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高校教职工兼职或投资的政策及案例


(一)高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的政策概述


2002年,科技部和教育部”国科发政字[2002]202 号”《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中第15 条确认,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教育部教技发[2005]2 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是关于理顺高校与高校管理的国有资产,以及教职工兼职创业等问题的重要文件。该文鼓励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近年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规[2017]4号”《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及 “人社部发[2019]13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公司法》、《证券法》、《教师法》并未限制高校教职工从事投资活动。因此,非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可以在处理好正常教学科研与兼职之间关系的前提下,在校外兼职或创业。


(二)高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的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的情况,应从严审批。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教党 [201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 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 号),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高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的案例


根据教技发[2005]2 号”精神,高校教职工在兼职创业时,一般选择在所任职的学校办理“停薪留职”的手续,即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不从学校领取薪酬,由学校按照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兼职的企业或个人承担。采用“停薪留职”方式的上市公司的案例有:尤洛卡、川大智胜、博云新材、四方股份、华中数控、苏大维格、拓尔思、津膜科技、南大光电等。


比如,苏大维格的上市文件中披露: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向发行人派遣 9 名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技术支持工作。苏州大学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出具《证明函》,同意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叶燕等 9 人在发行人处开展工作,服从发行人的管理与考核。报告期内,苏州大学为保留学校事业编制的 9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当然,停薪留职并非最佳处理方式。为避免证监会对上市主体人员和技术独立性的疑虑,高校教职工最好完全解除事业编制,与上市主体建立劳动关系。“津膜科技”采用了比较彻底的方式:发行人原有的 17名中 10 名解除事业编制的员工均已终止了与事业编制相关的全部协议,并已和发行人于 2011 年 3 月 1 日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已自 2011 年3 月依法为该 10 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5名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1名已从天津工业大学退休,1名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社保中心无法为其新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暂不解除事业编制。


(四)高校教职工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

    

高校教职工在处理好兼职创业及教学科研的关系后,可以在校外兼职、投资创办企业或者按照国家政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奖励。目前,高校教授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有:以岭药业(王以岭)、拓尔思(李渝勤)、尤洛卡(王晶华、黄自伟夫妇)等。


科创板“金博股份”的案例中,实际控制人廖寄乔为高校普通教师,不属于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其对外投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南大学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对廖寄乔的兼职行为合法合规,无异议,对廖寄乔持有金博股份及其前身股权的行为无异议。


因此,高校普通教职工(党政领导干部除外)在高校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入股拟上市公司,甚至可以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高校背景企业技术来源及技术独立性


在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高校背景的企业被关注的另一重要问题是技术来源及技术独立性。在这个必须明确回答的重大问题上,高校背景企业首先申明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均为发行人依法所有,不存在纠纷,然后从主营业务的发展过程、研发人员、研发能力、核心技术的研发过程及内容、专利权获得情况、研发费用支出、与高校的科研关系、技术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等方面进行详细披露。


比如,“尤洛卡”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核心技术已取得相关专利,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与发行人的核心人员所从事的六五、七五国家攻关项目的科研成果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经科技查新亦未发现类似文献资料。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系黄自伟等从山东科技大学离岗后,在发行人处工作期间利用发行人的资源条件研发形成的


“金博股份”在回答上交所“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问询时,提供了高校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廖寄乔(曾任职于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自2005 年至证明出具之日,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处投资、任职期间所参与发明并以发行人作为专利权人的所有专利和技术,不构成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的职务发明, 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对发行人名下的所有相关专利和技术,无任何现有或潜在的权利主张,无任何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同时,为了继续依靠高校的科研平台,保持上市主体在技术上的领先优势,上市主体在确保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前提下可与高校继续合作,通过独占许可、购买或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方式,控制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技术。


“苏大维格”上市文件披露发行人与苏州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发行人拥有独家使用权,苏州大学不得在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下将该等知识产权转让他人或授权他人使用,苏州大学使用该等知识产权仅限科学研究之用途,不得做任何商业运用。


在“津膜股份”的案例中,因天津工业大学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一直从事膜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发行人得到天津工业大学的确认,凡该校以及该校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形成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并适用于商业化的,应优先转让予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


在“九洲电气”的案例中,因发行人与多个科研院所进行研发合作,详细披露了技术开发协议中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后续改进等权利的归属。


因此,发行人有以下途径解决技术来源和技术独立性问题:一是表明发行人对其核心技术均已取得专利且无纠纷,二是兼职高校教职工在高校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成果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有明显差异,三是与高校订立明确的合作协议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四是由高校出具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等。


三、高校对外投资简述


(一)高校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高校不能直接作为发起人,只能通过高校资产公司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份。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高校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津膜科技)或直接控制上市公司(复旦复华、交大昂立等)的案例。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此类公司在“教技发[2005]2号”文之前设立,或者股权分置之前已经上市。另外由于各个地方高校的科技产业情况不尽相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院校未能按规定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已经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院校,也存在经营性资产未全部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的情况。


高校资产公司的设立可以参照山大地纬。2020年5月,山大地纬在科创板提交注册。山大地纬是山东大学的校办企业,其控股股东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大产业集团”)成立于2001年7月,是经教育部、山东省政府批准,山东大学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学通过建立山大产业集团这个资产公司及其一系列子公司,成功地将投资业务版块范围覆盖信息、软件、医药、材料、制造、环保、酒店服务等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山大产业集团的直接股东为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最终实控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表面看未见山东大学作为持股股东,因而山东大学的具体角色有赖于山东省政府和山东大学之间的合作协议。


(二)高校能否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


公办高校是国有事业单位。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虽然允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但是国家一直禁止高校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活动。


2004年10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严禁高校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2005年10月,作为促进高校实现校企分开指导性文件,教育部 “教技发[2005]2号”明确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目前,A股市场中存在以高等学校直接作为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比如复旦复华、交大昂立、川大智胜等,系高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但这些公司上市时间较早,高校都是因作为发起人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非来源于二级市场。


对民办高校或民办二级学院能否从事股票投资,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民办学校直接投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有悖于其经营范围及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