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信托未设立下的法定继承路径:基于委托合同视角的宗氏争产案分析——王树珍女士辞世带来的转继承变局

信托未设立下的法定继承路径:基于委托合同视角的宗氏争产案分析——王树珍女士辞世带来的转继承变局

作者:邹茜雯 金学伟 2026-02-04

2026年1月17日,宗老的母亲王树珍女士离世,享年一百零一岁。距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离世尚不足两年,短时间内宗氏家族接连痛失至亲。王树珍女士是宗老成长与创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人物,其对宗庆后的人生选择、事业起步均起到了关键的支撑与推动作用。可以说,娃哈哈集团的今天离不开王树珍女士的付出。


近日,有关王树珍女士葬礼细节的传闻引发关注。有消息称,在王树珍女士的葬礼现场,宗馥莉并未现身吊唁,宗庆后与杜建英所生子女继昌却到场致哀。这一传闻虽缺少详实细节和权威报道,但仍使得外界再次将目光聚焦到宗氏家族尚未尘埃落定的遗产争夺战上。


宗老与杜建英所生三名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于2024年底正式起诉宗馥莉,围绕宗老生前通过BVI公司持有的约18亿美元海外资产展开。这笔巨额财富在宗老去世前夕,正处于从个人资产向家族信托交付的过渡阶段,宗老生前签署了委托宗馥莉使用这笔资产为这三兄妹设立信托的《委托书》,且宗馥莉和三兄妹在宗老去世后达成一致签署了协议,但随后双方关系破裂,最终展开了大陆香港两地诉讼战。


此前宗氏家族争产案中,各方关注点聚焦于“信托是否应当设立”以及“如何设立”。然而,随着王树珍女士的离席,本文将揭示一个更为隐蔽的风险:


如果作为信托设立基础的委托法律关系最终在法律层面被认定无效或解除,将直接导致信托设立的要件缺失,案件将适用法定继承程序。而在此语境下,王树珍女士的离世将触发棘手的“转继承”机制,将原本相对封闭的家庭继承结构打破,宗老不愿看到的“旁系入局”或将成为现实。


主要人物:

宗庆后(已故):娃哈哈集团创始人

王树珍(已故):宗老的母亲

宗馥莉(Kelly):宗老与施幼珍之女,现任娃哈哈集团董事长

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兄妹):宗老与杜建英所生子女,本案原告

宗庆后弟妹:宗老为长子,共有包括宗泽后在内的三位弟弟和一位妹妹,四位弟妹均健在。

image.png

事件时间线:

2024年1月:宗老手写《指示》,提及“准备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

2024年2月2日:宗老签署《委托书》,委托宗馥莉以Jian Hao在汇丰香港账户中的资产为三兄妹设立三个境外信托,宗馥莉签署《确认函》

2024年2月25日:宗老去世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与三兄妹签署《协议》(下称“314协议”),确认委托事项并附加对价条款

2024年12月:三兄妹在香港与杭州两地起诉宗馥莉

2025年9月12日:宗馥莉辞任娃哈哈集团董事长

2025年9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宗馥莉上诉,暂缓资产披露令,维持资产保全令

2026年1月17日:宗老母亲王树珍去世


一、委托人死亡后委托关系的效力

为什么宗老会委托宗馥莉而非专业人士设立信托?宗老可能是基于宗馥莉作为家族企业接班人的身份、对海外资产的掌控能力以及家庭内部的信任关系,故而将此重任交给了长女。


尽管案涉标的位于境外,但鉴于《委托书》未明示法律适用条款,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考虑到委托人宗庆后的经常居所地、委托行为的批准地及核心利益关联地均位于大陆,且香港诉讼目前的禁制令仅属于程序性措施,双方争议的实体审理仍在杭州进行中,所以本文以《民法典》的视角来分析拆解宗老和宗馥莉的委托关系。


《民法典》视角下,这一安排并非单纯的单方授权委托代理,而是通过《委托书》与宗馥莉签署的《确认函》构成了双方合意的委托合同关系,决定了后续法律适用的逻辑起点是《民法典》中的委托合同规则,而非代理规则。宗老与宗馥莉的委托关系内在结构可分解如下:


成立:基于双方合意(《委托书》+《确认函》),委托合同成立。


终止事件:委托人宗庆后死亡。根据《民法典》,委托合同原则上随之终止。


终止的例外(延续):《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此时,受托人宗馥莉有义务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接手。本案中,若信托突然停止设立导致资产归属混乱、被不当处分,可能损害委托人(通过其继承人体现)的利益。因此,在这种例外情形的认定下,宗馥莉负有法定的后合同义务,不能因宗老去世而立即停止一切行动。


终止的后果:若委托关系最终确定终止,则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被返还。宗馥莉因委托关系而代持的Jian Hao公司股权及资产,应返还至宗老的遗产中,由遗产管理人或全体继承人共同处理。


总之,从委托合同的视角来看,宗老的去世并非事件的终点,而是开启了委托关系一段具有不确定性的“延续过渡期”,并最终可能导向两种结果:要么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设立信托),要么关系彻底终止并返还财产。

image.png

图为香港决定书中《委托书》的内容


二、潜在的最终走向:法定继承

尽管委托关系的设立旨在避免法定继承,但案件的复杂性和各方存在的较大分歧,使得信托设立失败并最终导向法定继承成为一种可能的潜在结果。这条路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长链:


第一步:委托合同解除(或认定无效)


委托合同解除: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宗馥莉的行为(例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设立、拒绝提供账户信息、擅自提议变更受益人结构或未经授权处分信托财产等)已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根本违约,即其行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法院便可能判决法定解除该合同关系。


合同无效:另一种情形是,法院经审查发现协议本身存在效力瑕疵(如签署过程存在欺诈、胁迫,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直接认定《314协议》无效。


第二步:委托关系终结与返还义务的触发


委托合同被解除或认定无效,这意味着:


委托关系彻底终结:无论是基于原《委托书》还是314协议的委托关系,都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


返还财产的法定义务产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宗馥莉作为受托人,其控制Jian Hao公司及汇丰账户资产的权利基础正是来源于那份已被否定效力的委托合同。基础既失,占有即失去法律依据。


第三步:财产返还至遗产范围


因此,宗馥莉负有法定义务,她应将其因委托关系而代持的全部Jian Hao公司股权及其名下资产(包括汇丰账户内的18亿美元),返还至宗老的遗产中。这笔资金自始未通过交付转化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将复归其本来面目——宗老先生的遗产。


最后一步:适用法定继承程序


一旦资产返还至遗产范围,关于其分配的争议就将完全脱离“信托”的框架,进入另一套法律规则体系——继承。这意味着:


首先需检视宗老先生于2024年2月2日订立的两份遗嘱。关键在于这两份遗嘱明确不涉及Jian Hao公司及其资产,仅仅约定了国内股权及除Jian Hao之外的海外资产,同时未有公开资料显示遗嘱中存在剩余财产条款。因此,这部分巨额遗产很可能属于未立遗嘱处分的财产。


对于未立遗嘱处分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在法定继承情形下,需要确定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正如前文人物关系图所展示的:

配偶:施幼珍(宗馥莉母亲)。

(杜建英作为三兄妹母亲,并无公开资料显示与宗老存在婚姻关系,因此不在列)


子女:宗馥莉、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他们均为宗老子女,享有继承权。


父母:宗老母亲王树珍(宗老去世时尚在世)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上六位第一顺序继承人需就遗产分割方案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能需再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判决具体分割方案。


因此,“法定继承”并非一个简单的备选项,而是一条完整的、环环相扣的“失败路径”。它始于委托合同的崩塌,经由财产返还的履行,终于继承规定的适用。它原本是分配各方利益的兜底安排。但现在,因为王树珍女士的离世,法定继承的结构发生剧变。


三、遗产范围的界定

首先需界定遗产范围,即讨论该笔近18亿美元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该18亿美元资产为宗老与施幼珍女士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商业活动与投资积累所形成的收益,因此,该笔资产应先进行分割,其中9亿美元为配偶施幼珍女士的个人财产,不进入继承程序;剩余9亿美元成为宗老的可继承遗产。


image.png


当然,除施幼珍女士外,其他继承人均有可能主张该资产属宗老个人财产,试图将全部18亿美元纳入遗产范围,以使各继承人份额相应增加。但目前公开信息中未显示双方曾就此部分资产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或有其他有效依据,故本文以9亿美元作为推演基础。


四、法定继承的分配方案

现根据前文所述假设,六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均获法院确认,且宗老遗产金额为9亿美元,若王树珍女士尚在世,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可得出如下分配结果:


900,000,000÷6=150,000,000


即王树珍、施幼珍、宗馥莉、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每人分得1.5亿美元。


然而,随着2026年1月17日王树珍女士去世,法定继承的情形将进一步复杂化。


这里涉及两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首先由转继承决定1.5亿美元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符合“转继承”的构成要件:


继承已开始:宗老于2024年2月去世,即继承开始。

遗产未分割:时至今日,这18亿美元仍处于诉讼争议中,未进行实际分配。


继承人死亡:王树珍女士于2026年1月17日去世,死于遗产分割前。


主观意思表示:王树珍女士生前既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也没有丧失继承权。


遗嘱未安排:考虑到该笔资产尚处于激烈的诉讼争议中,这1.5亿美元大概率属于王树珍女士生前遗嘱规划的未覆盖范围。


这意味着,原本理应分给王树珍女士的这1.5亿美元的份额,将作为她的个人遗产。


继而由代位继承决定1.5亿美元的最终流向。在处理王树珍女士这笔新形成的个人遗产时,由于其长子宗老已先于她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因此,需要二次切割1.5亿美元:王树珍女士共有五名子女(即宗老及四位健在的弟妹),那么宗老原本应分得的那五分之一份额,将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即宗馥莉及三兄妹)共同代位继承,即宗馥莉与三兄妹在直接继承宗老遗产之外,还能额外获取王树珍女士的一部分份额。而剩余的五分之四,将直接流向宗老目前仍健在的四位弟妹(即宗馥莉的叔叔与姑姑)。


五、 转继承对纠纷调解的影响

“转继承”真正棘手之处在于它将原本垂直的代际传承问题,引入了全新的、且立场难测的主体。


在此之前,宗氏争产案的博弈双方非常清晰:一方是掌握控制权的宗馥莉,另一方是寻求权益的三兄妹。仍属于宗老的直接血脉范畴内。


而现在,随着1.5亿美元份额发生转继承,宗氏家族的旁系长辈(宗馥莉的叔叔姑姑)正式获得了法律上的“入场券”。


这一变化将对案件纠纷调解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


(一)达成共识成本的上升


在家族纠纷解决中,谈判难度往往与参与人数呈正相关。原本只要协调三兄妹就能达成的协议,现在还需要满足叔叔姑姑们的诉求。这些长辈拥有不同的经济状况和心理预期,甚至在纠纷中有不同的站队。例如宗泽后曾多次发声批驳宗馥莉,是宗馥莉的叔叔姑姑中立场最鲜明的一位。包括剩余三人中任何一方的反对,都可能导致遗产分割协议无法签署,整个和解方案就可能搁浅。


(二)旁系长辈落袋为安的倾向性


对于宗馥莉而言,如果是三兄妹进行法定继承,尚可安排其他商业安排(如再次协商设立受控的家族信托、分期支付、或者权益置换)。但面对叔叔姑姑,情况截然不同,对于因转继承才“受邀”参与纷争的长辈们来说,直白的落袋为安是最好的选择。宗馥莉可能无法再用未来的收益承诺来换取现在的控制权。这不仅意味着遗产金额的直接缩水,更意味着宗老长期投资的原计划彻底破灭。


(三)额外的舆论压力


作为晚辈,宗馥莉在面对同辈的三兄妹时,可以展现强硬的手腕,甚至通过诉讼策略进行施压谈判。但面对持有合法继承份额,甚至可能在娃哈哈集团关联企业掌握实权的叔叔姑姑时,任何法律上的强硬对抗、拖延支付,可能会给其社会声誉带来额外的道德压力。寻求任何一方都满意的最终方案将尤其困难。


六、 总结

综上,我们完成了法定继承语境下的逻辑推演:


若委托合同无效或解除导致18亿美元资产的信托未设立

→ 则因《手写指示》存在形式瑕疵,加之两份正式遗嘱均未涵盖该资产,致其落入“遗嘱未处分遗产”范畴

→ 核心战场将首先聚焦所有人继承资格的确认

→ 而后会判断该资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一半纳入继承范围

→ 最终9亿美元由六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 由于王树珍女士去世,转继承程序引入宗老四位弟妹


这一结果既违背创始人本意,也使家族内部矛盾升级。在“法定继承”的冷酷规则面前,原本尚存的一丝温情缓冲也随之消散。在此前的认知中,杭州诉讼的解决有一条庭外和解的路径。这种和解往往需要一位德高望重、各方都能接受的长辈出面斡旋。王树珍女士本是最佳人选——她既是宗老的母亲,也是三兄妹和宗馥莉的祖母。她在家族中辈分最高,此前在家族矛盾中,客观上承担着调解、斡旋的作用。她的在场,让这场纷争多少保留了一丝余地,各方在采取极端法律手段时,都要顾及老人的感受。如今,这位最后的调解者离席,意味着家族内部的约束力彻底消解。当情感通道关闭,法律博弈便成为唯一的对话方式。这预示着未来的杭州诉讼将不再有回旋余地,双方有可能会放弃调解,直接硬碰硬对抗。诉讼的对抗烈度与持久性,将超出大家的预估。


时间,永远是财富传承中最大的变量,也是最无情的旁观者。王树珍女士的离世,为宗氏家族持续两年的争产案增加了新的变数。随着家族最年长者的离席,标志着这场纷争最终实现法律“硬着陆”的概率大大提升。


对于看客,这是豪门恩怨;对于律师,这是极具研究价值的实务案例;但对于中国第一代企业家而言,这应当是一记警钟:传承,不应只依赖于个人威望,而要结合现代治理制度,理性、专业且敬畏人性地来完成权力过渡。


逝者已矣,生者何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