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投资篇(七)| 常用法律尽调方法简介(下)

投资篇(七)| 常用法律尽调方法简介(下)

作者:周鹏 周渭 2024-01-23

我们已在【投资篇(二)| 常用法律尽调方法简介(上)】一文中简介了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中进行法律尽调的部分常用尽调方法及要点,包括尽调资料清单及管理层访谈。以下继续介绍法律尽调过程中另外数种常用的尽调方法及各自关注点。



调档


对于需在政府部门进行备案或登记的事项(尤其是以其作为生效要件的情形),调取并核查相关备案/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性尤为重要。以股权投资或并购项目为例,通常至少要调取标的公司的工商档案;如标的公司或底层资产还涉及任何不动产的,则还需要调取其所持所有不动产物业的产权档案等。


1. 关于工商调档


(1)   是否可以直接查询电子档

较长时间以来,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工商材料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方可能只能在特定的部门例如档案部)现场查询。一些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律师提供了方便的查询途径,例如可以在网络系统中即可查阅已电子化的企业工商档案材料(包括内档及外档)。但对于尚未开通电子查询的地区,则需提前沟通确认具体办理的方式和所需材料。

(2)   档案是否包括最新的变更材料

需调取的工商档案应包括最近变更的档案。对于每一次设立及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受理材料到完成备案再到最后完成该次材料入档,均需一定时间。实践中我们见到各个地区的入档时间存在一些差异,效率较高的地区仅需数个工作日,常见的需要数周,少数地区曾有过变更材料经近一年仍未入档的极端情形。

如发现工商档案未包括最近的变更文件,则需通过其他方式来进一步核查。

(3)   档案是否包括股权质押的材料

尽管通常股权质押作为公司工商备案所受理事项之一,理应包括在工商档案中,但实践中曾碰到在多个地区的工商档案调取时,企业的常规内档材料未包括股权质押材料,即该两套文件是需要分别向不同的窗口甚至办公地点申请办理。故最好在调档前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确认。


2. 关于产权调档


在收并购及投资项目中,如果标的公司或集团持有任何不动产,则需要调取该等物业的产权档案。

(1)   登记信息类型

实践中部分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并非默认会提供其系统中所有可提供信息,而是仅根据申请人明确其申请查阅的具体事项或进行明确勾选后再提供该等具体事项的登记结果。如碰到此情形,建议提前明确该次调档所需关注的所有事项,尽量完整勾选或在申请书中予以详细列明。常规的可申请事项包括房屋信息、土地信息、房地产抵押信息、预购房屋及抵押信息、建设工程抵押信息、权利限制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异议信息、文件信息、地役权信息、居住权信息、宅基地信息等。

出于全面且审慎尽调的考虑,不动产物业的各项登记信息均应尽量予以查询和核对,故建议在可行范围内扩展申请查阅的登记信息。

(2)   产调呈现形式

在查询结果呈现形式上,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查询结果形式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例如,部分地区对于每一个物业单元的全部查询结果仅显示于一页纸上,但也有地区对于每一个物业单元,根据不同的申请事项,会将每一个申请事项的对应结果显示于单独一页纸中,对应的信息颗粒度也时常有显著的差异。

如果尽调时涉及的物业单元较多的(该等查询通常被登记机构视为大批量查询),该等差异会更加明显。实践中,对于大批量查询,部分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提供列表式的查询结果,效率可能较高,但各单元的信息颗粒度较粗;而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如对于每一类申请事项均需单独出具结果时,所需的时间则会显著增加(部分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大批量查询较多时,排队查询时间可能长达数周),对于尽职调查的时间影响也会较为明显,需要尽调团队予以权衡和把控。



第三方访谈


我们已在【投资篇(二)| 常用法律尽调方法简介(上)】一文第二部分中介绍了与标的公司或卖方之管理层的访谈及其注意事项。除与标的公司的直接沟通外,视投资项目具体情况需要,可能还涉及与相关第三方的直接沟通。该等第三方通常包括重要客户及供应商,部分项目还可能涉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访谈等,此外在母基金性质的主体搜集合适的子基金或管理人的投资中还可能涉及对该子基金或管理人的被投方的尽调等。


1. 对于客户及供应商的走访


不同于IPO项目的法律尽调中对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走访,一级市场的并购及投资项目中对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走访可以有必要的侧重,对于访谈对象的选择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所取舍。在访谈中,很重要的目的之一是发现各方履行相关协议的情况与该等协议中的约定是否存在不一致或超出协议约定等异常情形,并结合并购或投资的重点目标来判断这些异常情形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


2. 政府访谈


(1)  必要性

在很多并购或投资项目中,尽管交易各方为商事主体,如果标的项目的发展或推进或交易本身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时,及若有很重要的事项在正式签订投资协议或并购文件前无法获得主管部门明确意见时,在尽调阶段与主管部门进行前期访谈或沟通实有必要。

(2)  访谈对象

关于访谈对象的确定,通常卖方或标的公司本身与主管部门应已建立初步业务联系,故此时更适合由其负责来联系合适的访谈对象。实践中一些并购项目由于各种原因,确定合适的访谈部门、访谈对象并安排对方接受访谈等并非轻松之事,如在预期时间内难以成行的,则需要交易各方尽快沟通其他替代方案。

(3)  访谈方式

关于访谈的方式,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部门能配合进行访谈的方式。实践中有些投资方的内控要求对于任何访谈需采取录音等方式,但该等要求可能与受访方尤其是政府部门能接受的方式相冲突。如碰到此情形,则需要尽调团队及各方提前沟通确定合适的访谈方式,以免对访谈过程或成果认定造成障碍。



公开渠道检索


每一个投融资及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过程都少不了在公开渠道的检索环节。常规的检索渠道取决于需核查的具体事项,通常而言,至少包括了工商登记信息、诉讼信息(包括过往涉诉信息及近期的开庭通知等)、处罚信息、失信执行信息、证照信息、融资信息等。各项信息的核查均存在对应的检索网站或数据库,这些网站及数据库的汇总本身在市场上已有较多的经验文章,于此不再赘述。

需注意的是,对于某一类信息,可能存在多个检索渠道,应区分较权威的渠道及仅供参考的渠道,并尽可能交叉检索。例如对于工商登记信息的检索,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外,市场上还存在使用上更为便利的查询工具例如天眼查、企查查等,但各类工具抓取和显示的信息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且并非实时更新,故实践中时常发生不同查询工具对于同一家企业查询到的某些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在使用查询工具进行检索时应尽量多用不同工具交叉核对,并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虽然使用上便利性较差)等由政府主管部门维护的数据库中查询的结果进行确认。


结语



以上所列仅为在投融资及并购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部分常用的尽调方法,及所涉及的一些关注点。囿于篇幅,本文未包括其他的尽调方法,也并非以上尽调方法所需关注点的完整列举。每个项目的尽调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尽调方法也需根据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及投资方/买方的特定需求进行定制。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拟就相关内容进一步探讨或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

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请私信与我们联系,并于转载时注明来源于公众号“私募驿站”及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