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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七 – 投资园区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七 – 投资园区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作者:李斌辉 梁家威 2024-01-22
[摘要]本文以法律尽职调查为视角,对产业园区投资项目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法律尽职调查的要点进行简要分析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产业园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以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无论是通过在产业园区中新建项目进行投资还是通过收购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在投资前往往需要在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下对拟投资项目开展法律、财务等各项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识别和评估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财务、税务、商业和其他已有或潜在的风险点,是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虚假陈述、确保交易的完整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手段。


本文以法律尽职调查为视角,对产业园区投资项目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法律尽职调查的要点进行简要分析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关注产业园区的准入要求、投资条件及退出机制


不同的产业园区可能会对企业入驻园区的准入要求、项目的投资条件(例如项目公司设立要求、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以及将来的退出机制(例如转让限制等)设置不同的要求,投资者在产业园区通过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投资时,应关注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机关发布的园区相关地方政策、园区入园指引、投资协议(一般又称招商引资协议、合作协议、入园协议等)等文件的要求。如相关要求可能影响项目的开发建设、后续运营及将来可能的退出安排,或通过尽职调查发现拟并购的项目存在违反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形,可提前部署风险防范措施或作出适当应对。


更多相关内容请参考我们撰写的系列文章《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三–项目投资协议实务要点探析》以及《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五–项目公司设立法律实务(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为视角)》


二、关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及合法性


对于建设项目而言,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将直接影响项目开发建设和后期运营。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并购项目,投资者均需关注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途径及其合法合规性。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早期有较多项目是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相关法律法规在协议出让这一供地方式上设置了十分严格的限制。例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中允许协议出让的方式之一为“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则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对于历史上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而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要求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2004年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之前(即2006年8月31日之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由于不同历史时期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各地也可能会就供地方式、流程等制订相应的地方性规定、出让流程和办事指南等,建议投资者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结合供地当时的全国性及地方性的相关规定核查拿地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关于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更多相关内容请参考我们撰写的系列文章《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四 – 项目拿地及开发建设关键流程简析》


三、关注项目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者需求


在并购项目中,项目公司可能在收购前已经自建厂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已购买/租赁园区运营方建造的标准厂房。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往往会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不同行业的企业对其厂房和仓库的层高、承重、平面货运、垂直货运可能有不同要求,某一厂房或仓库可以满足一些行业的要求,但未必能够满足其他行业的要求。甚至即使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中所采取的技术路线可能有所不同,对厂房和仓库的要求可能也有所不同。


不同企业的厂房和仓库在消防上也可能存在不同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存储物品中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同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并规定了不同等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投资者需要根据项目公司生产/储存活动的火灾危险性以及不同类型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选择自行修建、购买或租赁符合相关消防要求的厂房和仓库。


因此,投资者在并购项目中需要关注项目资产是否符合自身个性化的需求,并考虑是否涉及并购完成后对项目资产进行改造/改建或在并购之前要求拆除重建的可能。


四、关注不动产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在并购项目中,不动产往往是标的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投资者选择资产收购还是股权并购,不动产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都是投资者需要关注的重点。此外,如标的项目的卖方此前也是通过收购的方式取得的标的项目,对于前手转让行为的尽职调查也是投资者需要着重关注的内容。


以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产业园区为例:


1. 对不动产直接转让的限制


直接转让即标的项目卖方直接将标的资产中的不动产通过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方式过户到投资者名下。除需要满足转让房地产的一般条件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要求外,买卖双方还需要关注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如有)等对卖方和/或目标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是否对标的资产的直接转让作出限制。例如,根据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在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和标准产房类工业用地的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如涉及在建工程转让或分割转让,双方还需关注以下相关要求。


(1) 在建工程转让的要求


在采用资产收购方式的收购项目中,有时标的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属于在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在建工程转让须满足“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等条件。


基于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等考量,一些地方已在探索开展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试点。例如,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5号),长沙市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挂牌、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交易双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2〕1号)中亦有类似规定。


(2) 对分割转让的限制


在资产收购项目中,投资者可能希望通过分割转让的方式对标的项目进行资产剥离,此时需关注当地对该类分割转让是否设置了限制性条件。由于各地对工业用地能否分割转让可能存在不同规定,囿于篇幅,我们在下表中列出部分省市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一些要求,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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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不动产间接转让的限制


在通过股权转让以间接取得标的项目的工业用地并购项目中,需关注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对工业用地的间接转让设置了限制性条件。以上海市为例,《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规定在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的转让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因此,如投资者拟通过受让项目股权的方式间接受让位于上海市的工业用地,需要根据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事先取得出让人的同意。


五、关注标的项目的历史建设过程


如投资者拟收购的项目涉及不动产,投资者在尽职调查中需关注标的项目的历史建设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根据以往项目经验,我们在下文中列举了六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律尽职调查问题,可供参考。


1. 延期开竣工和闲置土地问题


就项目地块的建设,首先需要关注其是否符合项目地块出让合同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签署的投资协议的要求。实践中未按照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的要求按时开竣工是可能存在的历史性问题。就具体项目而言,建议核查项目出让合同、投资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文件等判断是否存在延期开竣工和闲置土地的问题。


如发现存在延期开竣工问题,建议进一步核查相关处罚文书以及延期情况下目标公司在相关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若出让合同中约定经出让人同意可以申请延期的,则建议一并核查延期申请文件及出让人同意延期的相关文件。


如经核查存在闲置土地的问题,应当要求公司提供闲置土地认定书等相关文件。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注意的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外,相关政府部门一般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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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项目涉及或可能涉及闲置用地问题,还需关注当地对于闲置用地的相关规定,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20年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9号公告)等。


2. 土地用途和规划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则公司将面临被责令交还土地、罚款、出让方诉请解除出让合同等法律后果,甚至可能影响项目公司后续融资、上市等安排。


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是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情况。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仓储物流用地与工业用地属于不同的用地分类。投资者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通过核查相关项目是否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是否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相关风险。


3. 先建设后办证问题


实践中,有些项目可能存在先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即开工的,或无法提供施工许可的,需要关注未批先建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工程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 违章建筑问题


“违章建筑”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实践中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常见的不合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若通过项目现场实地勘察发现项目地块上存在违章建筑的,需关注该问题可能产生的罚款等影响,并结合该等建筑的具体建造情况及拆除计划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5. 环保相关问题


截至2023年8月,中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投资者在对项目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高度重视项目公司的环保合规问题。以下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土壤污染情况的核查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1)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规定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园区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而言,需重点核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有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只有在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17年国务院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后,环境保护设施不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原环境保护部同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如拟投资的项目已经竣工,还需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文件。


(3) 土壤污染情况核查。在中国,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该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前述名录所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各地出台的文件也可能就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作出规定,例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规定“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材料作为供地或转让合同(协议)的附件”。投资者可结合项目地块的历史用地情况以及对项目现场的初步勘察情况考虑是否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污染情况调查,以确保项目符合投资者后续建设、经营的环保要求以及项目转让的前置要求。


6.承包方资质和项目招投标问题


对建设项目历史开发过程涉及的工程承包和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核查也是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目标公司在工程施工和招投标领域的不合规并不鲜见,例如承包方不符合法定的资质要求、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或自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符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等。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承包方以其分公司名义承接业务的,需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就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问题的核查,则首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等规定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需注意的是,对题述问题的核查还可能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于承包方资质和项目招投标问题,更多相关内容请参考我们撰写的系列文章《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六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实务要点(上)》


六、关注项目公司主体相关事宜


如投资者选择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收购标的项目,则除了对标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外,还须对项目公司主体本身进行尽职调查。根据我们过往项目经验,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以下要点尤其值得投资者关注:


1.  项目公司股权


在股权收购项目中,投资者拟自卖方处受让标的股权从而依法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因此,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进行核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就该项问题的核查要点为:项目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出质、司法冻结等)、是否存在或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况、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历史沿革、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的履行等。如项目公司历史上发生过股权转让,则需要关注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确保投资者收购的股权无瑕疵。如标的股权性质涉及国有资产,则股权收购需要符合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要求。


2. 项目公司经营许可


如被收购的项目公司已开始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尽职调查时需要重点关注项目公司是否已具备其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所需资质。例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需要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视企业具体生产的产品种类和经营安排可能还需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根据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3. 项目公司重大合同


在股权收购项目中,除非项目公司此前签订的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项目公司仍应继续履行其在股权变动前已签订的所有合同。因此,尽职调查时需要关注项目公司已签订的合同并视核查情况选择是否承继该等合同、将该等合同进行剥离或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项目公司签订的某些合同中可能会对项目公司的股权变动等情况作出特别约定,例如要求在发生股权变动时项目公司应当取得合同相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触发各类违约责任。对于该等对交易产生实质性限制的条款,投资者应当尤为关注。


4. 项目公司融资安排


项目公司在收购前如已存在相关融资安排(例如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关联方借款等),考虑到融资文件中通常会对公司资产的出售、股权的转让、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等进行限制,该等融资安排也是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具体而言,需要核查以下主要事项:(1)该等融资安排涉及的全套文件(包括各类担保文件及对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例如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项下关于融资的金额、利息、期限、还款安排、对应担保措施等融资基本信息;(2)该等文件的履约情况(例如是否存在违约、对应担保登记手续的办理等);(3)融资文件的约定对于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融资文件中一般会要求项目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例如项目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需要及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或需要取得金融机构的事先书面同意。


如并购项目的买卖双方选择以承债式收购的方式完成并购项目,则项目交割后,交割前的全部或部分融资安排仍将保留,项目公司仍受相关融资文件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对项目公司融资安排的尽职调查更加不容忽视。


5. 项目公司涉诉情况


项目公司涉诉情况调查是对项目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不可或缺的一环。实践中,投资者通过尽职调查可能会发现项目公司已涉及较多诉讼、仲裁,或名下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或公司本身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类情况往往会给项目公司甚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造成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也可能会影响交易的继续进行。


以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例,若项目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各地区各部门将对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众多领域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准入资格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等。例如,若项目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限制项目公司及相关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项目公司及相关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还会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6. 项目公司知识产权


在并购项目中,对项目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核查是法律尽职调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根据投资者的商业安排和项目公司的行业特点,不同收购项目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关注重点和尺度可能有所不同,常见的核查要点包括对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属状况(例如是否存在权利无效、失效或其他权属瑕疵)、登记注册情况、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被许可使用的情况、第三人侵权或纠纷、职务发明归属情况、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


在某些特定行业的并购项目中,知识产权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核心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除并购律师在常规的法律尽职调查中进行的知识产权核查外,投资者可以考虑另行聘请知识产权律师等专业团队开展全面深入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包括:


  • 对项目公司知识产权布局(含技术维度布局、地域布局、权利内容等)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公司知识产权是否足够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免受恶意竞争

  • 对尚未取得授权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进行分析从而判断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 对项目公司现有商业秘密和其他未注册权利的重要性和未来注册可能性等进行分析从而判断是否需要注册该等未注册权利

  • 对已获授权的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从而判断授权专利是否可能被竞争对手主张专利无效

  • 对项目公司的重要产品/工艺/商标进行FTO分析从而判断是否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七、 结语


正如本文开篇所述,对项目开展全面、细致、专业的尽职调查对投资者识别标的项目的潜在风险点具有重要意义。尽职调查的结果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亦将为交易方提供更多的谈判筹码。除了上文中列出的几类要点,投资者可结合所投资项目的所在行业、投资方式、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尽职调查计划和方案。对于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的风险级别划分、法律后果、对投资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可具体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往期文章: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一 – 发展历程及政策导向概览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二 – 园区招商优惠政策(以上海临港新片区和张江科学城为例)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三 – 项目投资协议实务要点探析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四 – 项目拿地及开发建设关键流程简析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五 – 项目公司设立法律实务(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为视角)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六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实务要点(上)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六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实务要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