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浅谈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探索与创新

浅谈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探索与创新

作者:贾丽丽 2022-07-26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发展能助推破产财产处置更加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破产财产的处置应遵循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因网络拍卖利用了信息化手段、减少了拍卖环节,提高了流程公开度、扩大了拍品受众范围,最终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实践中也成为最主流的财产变现方式。然而,破产财产处置规则欠缺,管理人往往参考或借鉴执行财产的司法拍卖规则来处理破产财产,而破产财产与执行财产的处置无论从性质、处置主体及保护的法益、对象上都有很大区别,因此探索并搭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任重道远。


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发展历程[1]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方式的演变,来源于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再到如今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一)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司法拍卖的历程始于1991年开始的委托拍卖,再到2012年的网络拍卖。


image.png


(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发展历程


image.png


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立法现状及实践


(一)立法现状


缺乏全国性规范性文件支持,笔者将跟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相关的内容汇总如下:


(1)2013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施行)》,将破产财产也列入涉讼财产范围。


(2)2015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率先提出网络拍卖处置破产财产,对网拍流程进行了规范,有利推进了破产审判工作。该纪要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确定是否评估以及表决确定破产财产的处置价格。根据该纪要第十四条之规定,确立了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保留价等,其中仅提到“增价”幅度。换言之,默认沿用了我国现在采用的“出价逐升式拍卖”规则。


(3)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中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通知》。该通知意见明确了破产财产处置应积极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并未对起拍价的确定及网络拍卖方案予以规制。


(4)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根据第十一条之规定,确立了由管理人提出处置参考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管理人估价)并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根据第五条之规定,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的内容中,也直接载明的是出价递增幅度,换言之,还是默认沿用了我国采用的“出价逐升式拍卖”规则。


(5)2019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规定比较详尽,对管理人实务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根据其第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但根据其第四条之规定,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的内容中,也直接载明的是出价递增幅度,换言之,还是默认沿用了我们现有的“出价逐升式拍卖”规则。


(6)202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为及时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提供了重要指引。根据第七条规定,财产拍卖起拍价应当由管理人提出财产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根据第十八条之规定,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的内容中,载明了竞价增降价幅度,首次提出“降价”概念。但是否意味着拍卖规则除了可增价外,也允许降价?


(二)实务现状


在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下,目前无统一的司法拍卖规则制度,大多模式参考执行财产处置模式。


1、实践中,很多管理人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则实施拍卖。因此很多管理人在竞买公告中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破)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位于绍兴市钱清镇联兴村墅后非凡雨公司厂区内财产的破产拍卖公告》中,第十二条、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具体成交确认书以买受人与管理人签订的纸质文本为准。


如《惠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惠南工业区的房地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第十一条,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300万股(第一次拍卖)的公告》第十三条,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2、但也有的管理人认为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司法解释。


如2019年2月14日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第十三条载明“本次拍卖系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置而使用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故不同于司法拍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司法解释,鉴于网拍平台系统自身设定等原因,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3、网络拍卖规则均适用“出价逐升式拍卖”规则


目前我国网络拍卖规则均适用的是“出价逐升式拍卖”规则。除上述笔者引用的拍卖公告外,笔者从近期拍卖公告中节选的如2021年3月23日江苏楚龙面粉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中第六条拍卖方式所述“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对竞拍人数不设限制,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两人以上竞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如有竞买人出价,自该出价时点自动顺延5分钟。”又如2021年3月23日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中第四条拍卖方式所述“1.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2.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4、评估定价机制方面


鉴于破产财产的特殊性,目前有的管理人会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拍卖依据。如2021年4月21日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中相关附件评估明细表载明了拍卖财产的评估情况;又如2021年4月15日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中附件载明资产评估报告书。


有的管理人基于成本、效率或其他考虑,不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如2021年3月9日安阳县水冶镇供销合作社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中第二点直接载明起拍价格;又如2021年3月18日,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第一点中也同样直接载明起拍价格。实务中不采用评估手段的,管理人通常会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以及日常经验等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审议,也有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三、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现实困境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来源于执行拍卖,而破产财产拍卖的性质为“概括执行”,而执行财产拍卖为“个别执行”。因此执行财产的拍卖方式、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破产财产拍卖。


现有的破产财产拍卖规则面临着如下现实困境:


1、评估定价机制未发挥应有之义


实践中,虽现有相关规范文件中最终确定起拍价格的有权主体系债权人会议,但管理人系参考处置价的提出的。而管理人定价方式主要有委托评估、管理人询价或估价几种方式,其中对于价值稍大的资产,管理人多数会参考执行财产的司法拍卖程序,也会事先选择评估机构,对拟出让财产进行评估,以此为标准确定起拍价,但评估必然产生费用,且往往较高。节约网络拍卖成本也是管理人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某地法院在2014—2015年间对373件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额为170677万元,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高达682万余元②。这些费用最终都要从拍卖价款中抵扣,如在破产程序中会作为破产费用。关键是,在花费如此高昂的评估费后,成交价格往往会跟评估价格严重偏离,特别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拍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来验证的,评估机制并未能发挥特别大的价值,反而由于评估费用的产生无形中降低了债权人的实际清偿率。


2、现下通行的拍卖规则导致处置效率低下


在现有破产财产拍卖规则下,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有保留价的增加拍卖规则,受保留价过高的影响,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司法拍卖的程序限制,流拍后会降低下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使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拍卖物的评估价值准确、上架起拍价格合理,一些有需求的竞买人也会在前期拍卖过程中持观望的态度,以期未来以更低廉价格拍得竞品,使得网络司法拍卖多次流拍,再次拍卖时,需要重新提前公布拍卖公告,拍卖周期被拉长,法院、管理人、债权债务人的时间成本增加,拖慢了处置效率,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域外拍卖模式的介绍及思考


1、介绍


①英式拍卖:也叫“出价逐升式拍卖”,是目前最流行的网上拍卖方式。出价由低开始,一个比前一个要高,出价最高即最后一个竞买人,将以其所出的价格获得该商品,这种方式的拍卖,竞买人有时会过于兴奋陷入竞价游戏,以高出预估价的情况拍下。


②荷兰式拍卖:和英式拍卖相反的拍卖方式,也叫“出价逐降式拍卖”,先由给出一个潜在的最高价,然后价格不断下降,直到有人接受价格。


2、对域外拍卖模式的思考


域外成熟的拍卖模式,有其固有的优势,如荷兰式拍卖,与传统的“出价逐升式拍卖”模式反向而行,采取“出价逐降式拍卖”的拍卖规则,以潜在的最高价不断下降,只要有需求方,在不设置价格下限的情况下,需求方必然会在到达心理价位时出价竞拍,避免出现常见的“出价逐升式拍卖”模式下起拍价无人问津而导致流拍的尴尬局面。


根据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实务现状,笔者认为以目前传统网络司法拍卖为主,借鉴荷兰式拍卖,对于市场需求度不高、流通性差或多次流拍的破产财产,采取“出价逐降式拍卖”,以潜在的最高价起拍,价格逐渐下移,以期有人拍得竞品,此种情况下,即使成交价低于市场价值,但只要有人成交,则该破产财产就不会沦落为无效资产,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利用,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况且,最大程度上提升了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五、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未来展望


(一)加强全国性破产财产网拍法律体系建设


目前除了笔者在本文第二部分关于地方性破产财产网拍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全国性网拍规则。因此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还需在法律依据和配套制度上予以完善,统一基本的操作原则与规范。为管理人履职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引与制度保障。


(二)设置科学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


目前我国现有的破产财产拍卖模式主要由英式拍卖规则演变而来,在此基础上,我们可引进荷兰式拍卖模式,针对适当破产财产,采取以高价格为起拍价,“出价逐渐降低式”的拍卖方式,设定逐次降低的标准单位和时间频率,无下限的逐次有规律的降低价格,直到有买者竞拍成功。也可以设定最低拍卖成交价,若达到此价格,依然无人竞拍,则此次拍卖流拍。


或者在现有拍卖模式的基础上有效嫁接荷兰式拍卖模式,比如设定好起拍价,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将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成交为止。此时由于在“出价逐升式拍卖”模式下顺利拍卖成交,则无需进入“出价逐降式拍卖”模式。如设定的起拍价无人成交的,则自动转入”出价逐降式拍卖”模式。在转入“出价逐降式拍卖”模式后,有人出价的,那么在该价格基础上回归“出价逐升式拍卖”模式。即以此价格作为基础价保留一天,在保留日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将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成交为止。为便于笔者理解,示意图如下:


image.png


此种模式下,管理人无须发布多次公告,节省了公告时间,精简了冗长的拍卖程序,可以有效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三)提升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的创新服务机制,满足管理人需求


目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确定的名单库中共有七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分别是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拍网、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工商融e购。也就是说,网络司法拍卖目前仅在上述七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应的网拍平台上进行。如要实现以上拍卖规则,现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系统开放性、技术先进性和持续发展性,能顺应网络司法拍卖发展需求及时提升扩展服务。同时,可拓展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监管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将创新能力设置为考核因素,倒逼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平台研发能力,以满足管理人需求,为破产财产处置的信息化建设贡献力量。


(四)探索新的起拍价确定方式


基于效率提升和成本节约的双重考虑,特别是在清算程序下,笔者认为,起拍价的确定应将评估方式作为兜底解决方式而非优选方式。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规定,基本上确立了当事人协商为主,人民法院自主定价以及委托评估为补充的起拍价确定方法。申言之,在确定起拍价时,可根据申请由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直接按照相关标准确定保留价(起拍价);前两者均不奏效时,则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委托商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笔者认为,江苏省的这套规则前瞻性强,理念先进,兼顾了各方利益,代表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未来发展趋势,值得推广。为推动合意的形成,管理人可以通过询价方式为债权人会议提供起拍价定价参考,询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统计、二手市场价格、大型电商提供的大数据统计结果等。


(五)破产财产处置把握债权人会议自治原则


破产财产处置中,起拍价、保证金、增加幅度、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保留价不应受《网拍规定》的限制,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次数不应受执行财产“两拍一变卖”规定的限制。如关于起拍价的确定,可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阐述破产财产相关情况,由全体债权人共同商定基础拍卖价格或者管理人询价后给出价格范围,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管理人即可执行。


结语: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破产案件爆炸性增长,每年保持超过50%的增速,且在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肆虐下,破产案件更是急剧增加。在此宏观背景下,亟待探索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规则的科学设置,推动破产财产处置的相关立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定价机制、丰富破产财产拍卖方式、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1]借鉴曾传辉律师关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公益培训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