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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正式稿的五处修改

作者:颜廷冉 2023-03-28
[摘要]经过2022年以来的多轮征求意见,2023年3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分类通知》)正式印发。相较于2022年底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中有五处修改值得信托从业人员予以关注。

经过2022年以来的多轮征求意见,2023年3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分类通知》)正式印发。相较于2022年底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中有五处修改值得信托从业人员予以关注。


一、明确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在设立阶段就应当满足信托财产规模下限


针对部分类别的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包括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设定信托财产规模下限,在《三分类通知》起草过程中一直比较明确。但针对是否在信托设立初始就要满足这一下限要求,相关条文的表述有过反复。较早前的版本曾明确应当在初始设立时即需满足下限要求,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使用“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的表述。“实收信托”来源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是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中的一个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信托项目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文件表述虽有调整,监管态度实无变化。但仍有部分观点认为这一调整应被理解为允许委托人在总规模满足下限的前提下分期缴付。正式稿修改为“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的表述,明确了是对于初始信托规模的监管要求,排除了歧义理解的可能性,也说明信托财产规模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因正常运作而上下浮动,但以规避设立时的规模下限为目的的相关交易安排除外。


对比来看,正式稿并未要求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在初始设立阶段即满足信托财产规模下限的要求。


二、适当丰富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内容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家庭服务信托的可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正式稿中,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调整为“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表述出现两个变化:


第一,底层投资标的增加了“同业存款”。同业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中,同业存款属于非标债权资产的除外类别。如果按照此前征求意见稿定义的字面意思理解,家庭服务信托的所投资的资管产品的投资标的仅限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如果该等资管产品的部分资金闲置在银行账户内,则可能被理解为实质投资于同业存款,不符合此前定义的要求。但受投资策略、市场行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实务中资管产品不可能完全不存在闲置资金,增加“同业存款”的投资范围解决了这一问题。考虑到实践中相关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通常较为宽泛,往往不限于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如何把握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尺度可以进一步讨论。


第二,明确了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系“最终投资标的”。按照此前征求意见稿定义的字面意思理解,家庭服务信托投资的资管产品是否应当直接投资于限定标的,存在不同理解。从正式稿中的表述来看,只要最终投资标的合规,家庭服务信托间接投资于底层的资管产品应当具有可行性。考虑到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的定义也有所变化,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内容会更加灵活。


三、保险金信托可以接受信托资金作为信托财产


正式稿在保险金信托的定义中增加了“以……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确认了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下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并由信托支付保费的合规性,所涵盖的业务模式更加周严。


四、资管产品可以作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的委托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的定义发生重大变化,资管产品可以作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的委托人。结合资管产品服务信托的定义来看,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为资管产品提供的更偏向于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服务,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中,信托公司为资管产品提供的更偏向于主动的资产管理服务,这也更契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要求。


由于资产服务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允许资管产品作为委托人设立服务信托,为家庭服务信托通过资管产品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投向最终投资标的的交易安排提供了操作空间。对此,监管部门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三分类通知》贯彻《指导意见》关于去嵌套的精神,要求相关产品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仅能投资于特定标的,防止出现多层嵌套、变相加杠杆、会计估值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等。


五、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行业的转型与信托消费者理念的转变密切相关。《三分类通知》正式稿增加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内容,意在通过监管指导、行业引导、公司落实,从监管、行业、公司三个层面形成合力,共同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信托关系实质和信托业务风险,树立打破刚性兑付的风险意识。在新近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吸收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预计未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将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