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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腐败纳入监察法关注重点领域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0-08-13

近日,据浙江萧山监察委公布,北京费森尤斯卡比(Fresenius Kabi)医药有限公司原浙江大区经理钱某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杭州市萧山区监察委调查。网传此案件与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麻醉科主任雷某受贿案([2020]浙1102刑初43号)有关联,而行贿人中就有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院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孔某。根据相关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孔某为了感谢雷某对其公司药品使用的关照,并希望与雷某搞好关系以继续得到关照,先后五次在雷某参加学术会议期间送给雷某共计1.7万元。钱某此次被查,或许和雷某一案中孔某行贿行为相关。[1]


在一般人看来,监察委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公职人员,这次外企员工怎么也会涉及到监察委调查呢?


8月4日,中纪委发文《重点领域正风反腐观察,深挖彻查医疗腐败》。文章指出,要深入整治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斩断医疗领域腐败利益链,不断压缩灰色空间,进一步扩大医疗反腐覆盖面。从各大公立医院,到临床试验机构、医药研究所,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均被列入严查范围。在这其中,收受药品耗材回扣作为医疗领域腐败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案件,涉案金额高,牵涉主体广,是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对象,尤其是针对药品耗材采购中的索贿受贿、收受红包和吃回扣、违规非法接受捐赠等问题。



《监察法》的适用对象



监察委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其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参照《监察法》第十五条对于监察范围的界定,这里的公职人员定义外延应当广于《刑法》第九十三条和《公务员法》第二条,不仅包含“依法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的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判断标准[2]。因此,《监察法》在监察对象设计上采用了动态识别的原则,从“人”和“事”两个方面结合辨析。《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可以看出,涉及到医院管理、供销采购、会计出纳[3]等参公事务的相关人员,即使本身不属于公职人员,但是拥有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授权,也需要纳入监察范围之内。案件中的钱某并非公职人员,也不拥有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授权。但是,大区经理的身份使其作为涉案人员卷入了下属医药贿赂案件风波,以知情人身份接受监察委调查。


在涉及公共事业领域,或者行政管制较严,审批手续较多的行业(例如工程建设、国土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医药医疗器械采购等)从事工作的非公人员也需要对可能受到的波及有足够的警惕。


同时,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4],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涉案人员”并非公职人员,而是在公职人员相对方的一般企业人员。换言之,监察机关有权限对其认为有犯罪嫌疑的无身份共犯进行“留置”。这里的“留置”,依照《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的留置期。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因此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措施。留置过程中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和会见自由被严格限制,律师会见一般要等到案件从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此外,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技术调查、限制出境,这些强制措施均可用于相关涉案人员。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监察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发生交叉时,监察机关享有主办权,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交监察机关,并予以协助。作为国家成立的专门反腐败机关,《宪法》和《监察法》为监察委设置了超过其他调查、侦查机关的优先权限,实践中,一起腐败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每个当事人又有可能涉及多个罪名,而这些罪名往往不全是职务犯罪。即使全案只涉及部分职务犯罪,也可能要整体移送监察委。作为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和调查力度可能要超过司法机关,如果卷入监察案件,情况可能比一般的职务案件更加复杂和棘手。[5]



医疗腐败案件的新特点



医疗腐败主要体现在商业贿赂方面。主要体现为医药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在产品购销环节对享有审批、决定及选择权的机关、单位、个人等行贿及后者的受贿、索贿行为,即存在于医药产品购销领域中的“权钱交易”。[6]2020年6月,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提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同月,中纪委监察委官网发文《如何治理医药领域贿赂顽疾,多方联手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围绕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部、住院部、药房等区域的药企经销人员进行业务商谈是否合规,严肃查处违规营销行为,禁止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7月2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所有药企有贿赂、回扣、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失信行为的,都会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国家多部门发出信号整治医药贿赂,针对医药行业的天网已经铺开,相关企业需要审慎警惕自身经营行为中的不当之处,预先做好合规制度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经简单梳理,发现近年来认定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时,出现了几个新的特点值得关注。


一、在行贿对象上,除了在药品耗材购销中有选择权的科室主任,医院行政岗上的管理人员也是医药代表的关照人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桂13刑终187号)中,被告人魏某为了持续稳定地获得武宣县人民医院的药品销售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时任武宣县人民医院院长韦某1、韦某2好处费共计150万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黔01刑终690号)中,被告人曹某为了在提高药品配送量及结算款项等方面得到时任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许某、乌当区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曾某的关照,先后赠送二人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二、在行贿手段和方法上,除了常见的收受财物或药品回扣外,还有组织国内外旅游([2018]皖07刑初3号),收受干股([2018]黔27刑初29号),学术会议活动经费([2017]鄂03刑终304号),提供性服务(2014年长沙市中院葛兰素史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等等。其中性服务作为行贿手段具有特殊性,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产和财产性利益。“权色交易”行为难以通过数额量化,也就无法认定情节轻重。另一方面,性贿赂与两情相悦难以区分,行贿人主观上是自愿还是带有目的性无法判断,在入罪上具有技术难度。因此,这里的“提供性服务”特指行贿人组织受贿人嫖娼或包养情妇,自己承担性服务开销,这种可以转化为财产性利益的行贿方法。在葛兰素史克案中,医药代表有专项资金用于医生嫖娼报销[7],嫖资即可认定为行贿金额。根据《意见》第七条: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因此,只要涉及财产性利益、且双方之间有请托关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就有被认定为行贿的可能。


三、在行贿目的上,商业贿赂的本质是公权者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权力寻租行为,医药产品购销环节的每一道审批程序上都有着权钱交易的可能。但事实上,药企行贿所涉及的刑事合规风险,除商业贿赂类犯罪以外,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1、政府招标


药品具有“拟制公共产品”的属性,不同于一般商品,事关国计民生,在生产、流通以及定价环节需要有行政干预,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卫计委、医保办)是招标主体,中标药品进入挂网采购目录,挂网价为挂网药品的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最高限价)。为了能够高价中标,部分药企会采取恶意串通招投标,对主事人员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招标舞弊行为对医药企业来说有涉及行贿罪([2019]黔01刑终400号),串通投标罪([2018]皖0303刑初205号、([2017]闽0402刑初304号)等罪名的刑事风险。其中,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18]皖0303刑初205号)中,被告人章某与蚌埠市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王某达成回扣协议,使王某在招标过程中对章某代理的产品提出倾向性意见顺利中标,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而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17]闽0402刑初304号)中,被告人詹某、黄某、王某等人,作为医药公司代表参与三明市梅列区卫生局对三明市梅列区医院托管项目招标,并在正式招投标前私下以竞价方式竞标,由出价最高者给付其他竞标者好处费。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判处罚金五万至九万元。


2、医院采购


由于招采分离,即使药品成功中标,想要进入医院药房还需要得到医院认可。这一环节通常是由科室提要求、采购部门拟制采购计划、院领导讨论决定的。相当一部分低价中标品种因为没有利润空间沦为死标或僵尸标,处于优势地位的医疗机构可以凭借采购权对药品进行“二次议价”,部分药企为了推销中标药品对医院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打开销路,涉及单位行贿罪([2018]云0623刑初81号),对单位行贿罪([2018]苏0321刑初20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4]嫩刑初字第187号)等罪名的刑事风险。


3、医生处方


处方权是医生开具处方药品的权力,也是决定药品销量的核心环节。《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部分药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生药品回扣,作为对合犯,有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7]京01刑再2号)等罪名的刑事风险。


4、医院统方


所谓“统方”是指医院对医生临床用药信息的统计。“统方”属于医院保密信息,国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向医药代表等企业人员透露“统方”信息。2014年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违规参与统方行为,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及相关信息。严禁医疗卫生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便利,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代理人违规统方。掌握统方就等同于掌握了医院的药品需求,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易形成围绕统方信息交易的灰色利益链。部分药企采用行贿手段获取统方信息,或者购买医院内部人员流出的统方信息,甚至采用黑客手段侵入医院系统窃取统方数据,有涉及行贿罪([2017]皖0828刑初198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8]赣0123刑初22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苏0281刑初365号)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9]粤01刑终850号)等罪名的刑事风险。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苏0281刑初365号)中,被告人汪某作为医药代表,在明知连某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行为得到统方信息的情况下,仍多次向连某购买,用于针对性的给予医生药品回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粤01刑终850号)中,被告人龚某作为医药代表,与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刘某合谋,由刘某通过电脑软件非法侵入广州地区多家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统方数据。龚某在获得数据后又转售医药代表王某、李某、周某等人。最终龚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购买其转售统方数据的一众医药代表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可以看出,该两种罪名属于在统方数据非法交易中的上下游渠道犯罪。由于统方数据属于医院保密信息,正常手段难以获悉,因此药企医药代表需警惕不法分子兜售医院统方,避免成为同案共犯。


2020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很明显,医疗领域的反腐败将是今年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一系列的收紧政策势必会波及到相关企业的推广业务,医疗行业高定价、高毛利、高费用、高回扣的推广模式可能被扭转势头。对于药企们来说,市场调整期困难与机会并存,在持续高压的合规态势下,将“带金销售”转型为“学术互动”,迎合分级诊疗政策,致力产品下沉基层,使医药代表的工作性质重返合法正轨,方是长远之策。


附注:

[1] 微信公众号 法律评论LawReview 知名药企Fresenius Kabi浙江大区经理被带走调查


[2] 刘艳红.《监察法》与其他规范衔接的基本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9,34(01):5-15.


[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15)】监察对象范围[EB/OL] 

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804/t20180408_169484.html,阅读时间:2020年7月25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威科专题 《监察法》颁布后,对企业会产生的影响[EB/OL] 

http://lawv3.wkinfo.com.cn/topic/61000000520/3.HTML#a3,阅读时间,2020年7月25日.


[6] 王晓刚,刘莲,朱莉姝,等.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研究:以国际立法比较分析为视角[J].医学与法学,2016,8(2);84-88.


[7] 腾讯新闻 葛兰素史克行贿:医生嫖娼报销[EB/OL] https://wxn.qq.com/cmsid/HNC2013072601467900,阅读时间,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