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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资本市场公众公司公告涉及刑事案件分析报告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2-01-25
[摘要]2021年,面对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中国经济凝心聚力,砥砺奋进,于全球经济复苏低潮的大背景下逆势前行,实现了十四五远景规划的良好开局。

2021年,面对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中国经济凝心聚力,砥砺奋进,于全球经济复苏低潮的大背景下逆势前行,实现了十四五远景规划的良好开局。中央在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重视资本市场提振经济的关键作用,监管与改革并举,书写出助力经济发展的中国范式。在这一年里,A股注册制全面推进,市场活跃度大升,A股上市公司累计达到4697家,总市值突破90万亿,524家公司实现IPO上市,合计募集资金5437.73亿元,均创历史新高[1]。从结构上看,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包容是全年改革工作的落脚点,A股市值整体呈纺锤型分布,100亿以下小市值股崛起,合计占比66%[2],进一步提升了市场韧性,完善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与注册制改革“宽进严出”相对应,优胜劣汰机制推进发行主体风险下沉,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史上最严退市新规[3],加快“劣质”上市公司退市步伐,2021年共有17家上市公司从A股退市(不包含3家吸收合并),退市数量达历史新高。更加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与违法违规惩戒制度也体现了全面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的决心。继19年新《证券法》,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地,2021年5月,国内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次实践落槌;2021年7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同月,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发布实施,这是规范稽查、处罚工作的首部专门性规章;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了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规范齐头并进,资本市场全面进入“强责任时代”,凸显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整体效应。


从资本市场公众公司涉刑维面上看,根据对公众公司公告的不完全统计,2021年度不完全统计共有74家公众公司披露了涉刑情况,其中38位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20位公司董事长陷入刑事追责程序。回顾本年度热点事件,有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控人、董事、经历、财务均受到刑事强制措施,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转;也有公司高管利用资金、信息优势误导投资者,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有公司爆出单位行贿丑闻受刑事制裁,牵连一系列负面消息,严重挫伤商业信誉及业务营收。


自2018年资本市场公众公司公告涉及刑事案件分析报告以来[4],我们致力于持续跟随关注公众公司涉刑事件的整理评析,梳理、描摹资本市场刑事风险画像,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下文将根据数据收集情况展开具体分类说明,期鉴之而警钟长鸣,作为企业合规治理的经验教训。


一、2021年公众公司公告涉及刑事犯罪数据展示[5]


1、涉及案件的主体身份


依照案件中所涉及主体、当事人身份分类:公众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其高管处于被害人身份(或控告方)的有2起,占比2.70%;处于第三人身份的有2起,占比2.70%;处于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的有70起,占比94.59%,相较于去年有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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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多为影响未来经营走势的相关情况通报,披露涉及的主体多集中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及公司董监高等重要人员[6]。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监高是公司规范运作、诚信经营的“关键少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均明确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并提高了刑事处罚力度;同时,最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亦有效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两条新规定进一步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一百九十条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大量司法案例表明,公司走到违法犯罪处境,离不开“关键少数”疏于管控下的肆意妄为,而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现实特点也决定了一旦公司涉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难辞其咎。随着监管和司法环境趋严,公众公司及“关键少数”面临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风险将进一步加。一方面,公众公司需强化合规运营意识,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及规则制度,推动制度的运行落实,加强对“关键少数”培训,明确自身义务和责任,勤勉尽责,树立底线思维,做好履职留痕,远离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公司可以关注历史高频违规事项,针对性的做好重点事项沟通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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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分布


相关公告主要涵盖了25个省级行政单位,广东、北京、浙江、江苏、上海作为经济发达省市,公众公司保有量基数较大,相对涉刑事件数量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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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板块分布


披露主体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公众公司大部分为新三板企业,主板、中小板(2021年2月5日起中小板已经并入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公司涉刑案件较少。新三板挂牌的规范性、操作难度相对A股较低,且在融资时不设财务指标要求,方便中小企业低成本融资。基于政策、行业倾向、和公司主体的现实考虑,新三板的基数比例明显更大,管理相对宽松,案例检索发现甚至有部分为涉黑涉恶类案件。


当然,单从数量上看2021年新三板涉刑比例较前年一有所下降。自2020年证监会发布新三板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后,上交所、深交所相继也给出了具体的试行办法,从股转中心到交易所从制度规范层面为挂牌公司打开了转板上市之路。2021年9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实现了原新三板精选层向上市公司的转化,进一步利好优质中小企业未来预期,在其带动下也为创新层、基础层注入了市场活力,激发了新三板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动力。在“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的指引下,北交所的设置为新三板企业的风险把控起到了引领带头作用,也会逐步提高相关企业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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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分布


根据201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标准》,相关披露主体可分为14个行业,其中制造业仍然居于第一,占比达到56.76%,其次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4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70%)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70%)。相较于2020年,制造类企业涉刑案件数量相平,但在整体涉刑案件比例来看明显增大。一方面,制造行业庞大的企业基数对应了频发的刑事风险,另一方面,整体经济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制造业面临产业升级转型阵痛。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造业用人、土地及资本方面生产要素压力必然会上升。制造行业所多发的税务、环境类犯罪问题,也是运营情况复杂的集中体现。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算法时代以及数字化经济背景下,互联网行业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在提升经济活力的同时,近年来也逐步暴露出资本异化下的垄断、短视、逐利等不良问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针对细分行业所发布的具体条例办法,对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及数据信息收集、处理者都提出了更高更明确更细致的监管要求,需重视的刑事风险自然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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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及罪名


从犯罪侵犯的客体角度划分,除8起未明确公布涉嫌具体罪名的公告之外,剩余66起案件共涉及94个罪名,可以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5,5.3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7,5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2,23.4%),侵犯财产罪(6,6.38%),贪污贿赂罪(11,11.7%),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3.19%)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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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及的刑事案由划分,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舞弊类犯罪(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伪造公司印章、串通投标),贪腐贿赂类犯罪(贪污、行贿、单位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对单位行贿),证券类犯罪(内幕交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股票),诈骗类犯罪(诈骗、合同诈骗),税务类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发票),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黑类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其他犯罪(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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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证券类、涉税类以及贪腐贿赂类案件仍然占据多数。商业贿赂、舞弊类白领犯罪本就是企业一以贯之的合规命题,而证券市场监管的升级也必然会带出相应的涉刑案件增加,这二者自不待言。在税务方面,长期以来多种或明或暗的“避税”通道成为企业缩减成本的重要法宝,而不合理的税务风险管理,轻则降低公众公司纳税评级,信誉受损及高昂罚款,重则面临刑事处罚。2021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这是对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对实现税收现代化建立了总体规划。随着金税四期等系统的完善,实现多维化、全方位的全流程监控,搭建起各部委、各大银行和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实时同步共享、核查的通道。监管升级意味着不少埋藏在深层的违法主体将被挖出,涉税案件会进一步增多,近期因税务问题被处理的多个头部网红主播及明星也释放出监管的相应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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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市场公众公司涉刑公告数据解析


对比2020年分析报告,公众公司整体涉刑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地域分布上华东、华南区块以及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依旧排名靠前,涉案主体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领先。具体罪名分布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比第一,贪腐贿赂罪类型(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为代表)占比明显减少;网络犯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代表)成为新热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取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刑事风险最高发的领域:


根据政策、法律变动与有数据走势,可以预测后期涉及到公众公司的刑事案件,可能出现的以下几个趋势值得关注:


(一)公众公司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代表的证券类犯罪案件数量会进一步增加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安排,将“零容忍”上升到了新高度。《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接续出台,实现了执法效能的大幅提升,进一步丰富了投资者多元化救济体系。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的同时,立体追责体系也日益发挥威慑力。今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犯罪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实现了证券法与刑法的“同频共振”。随着《刑法》体系下证券类犯罪的整体存在感提升,资本市场不法行为行刑衔接的加强,以往通过证监会行政处罚追究行政责任的不法行为,今后极有可能从刑事角度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行刑交叉领域案件的移送工作力度,以罚代刑将逐渐成为过去式。


与此同时,穿透监管要求协同推进风险处置与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呼应2021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在发行上市层面要求维护市场“三公”秩序。2021年5月16日证监会发布调查信息中重点提到“将重拳打击肆意妄为、逃避监管的各类操纵市场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相关机构和个人从事或参与的,证监会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彻查严处,绝不姑息。”[7]矛头直接指向证券市场“伪市值管理、真操纵股价”的业界潜规则,以及参与其中的公众公司、券商、公募等机构人员,为了股东套现、减持或质押等,联合机构资金“抬轿”,通过“坐庄”操纵股价,实现各种灰色利益[ii]。对于公众公司及资本从业人员而言,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控制的意识现在是,且未来也必将是必须重视关注的,且需要与真正的市值管理同行。


此外,数据显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这一年激增。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该罪名以来,在裁判文书网上可查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事判决书只有9例[iii]。其所规定的六种行为,尽管都明确指向致使公司受到重大损失,但从具体侵害法益来看,显然分化为挪用资金、违规信披、内幕交易或是操作市场更为贴切。以“背信”为关键词检索Alpha数据库行政处罚案例,也发现上市公司董监高背信行为多发生于违规信披、关键交易、违规担保之中。从司法实践来看,本罪的适用难点在于不仅要求董监高违背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还需要考量其危害结构大小以及主观恶性严重程度。因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公司利益已然受损的既定事实下,再担上实控人涉刑的负面消息,必然是双输的局面。结合现有的刑事案例来看,本罪一般适用于涉案人员同时触及多类证券犯罪,需要数罪并罚时总括式的一种否定性评价。然而,从2021年监管的政策发文不难看出,无论是年中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还是年末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都表明了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的决心,实际上使得本罪从后置的否定性评价上升为以往常被视为上市公司内部矛盾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所直接对应的前置红线。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类犯罪案件持续上升,公众公司需加强内部信息数据保护,同时重点关注网络安全义务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针对今年有关公司涉及个人数据、地理数据等核心数据跨境导致重大风险的社会事件,《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单独一节强调对于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审议通过,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都将时刻警示公众公司在网络数据方面的红线意识。执法依据位阶上升,监管尺度日益细化,要求企业严于律己,提升自身有关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合规水准。而《刑法》作为“二次法”,不创设新的义务,在处置多为法定犯的网络安全犯罪问题时需要参考前置行政法作为违法性判断标准,此次关于网络安全与信息数据保护的全面升级也必然会带动相应刑事风险的提升,公众公司有必要将其作为企业合规防控的重点问题加以关注。今年便出现了首例公众公司因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董事长被判刑的案件。


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时间持续长和人数众多的特点。随着新兴态、新技术的发展,伴生出各种新兴犯罪,诸如虚拟货币、非法挖矿、“炒币”类犯罪,链条化、产业化犯罪态势明显,成为我国犯罪预防的关注重点。同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写明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保护问题对于公众公司数据权益的实现十分重要,特别是依赖大数据维持运营和服务的各大互联网公司。在寻求外部咨询机构的帮助下,也需结合自身情况对数据分类升级,建立高效全面安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数据合规。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涉税类案件数量将会增多


2021年9月15日金税四期正式实施。基于“国地税”数据合并的基础上,国家将“非税”业务纳入监控范围,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实现“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以数治税”时期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并且由于大数据、风险模型的充分运用、银行税务共享信息以及企业“数据画像”,税务机关可以更快速、更准确地找到高风险纳税人。根据两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税务机关将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意味着,合规与否,还将影响纳税企业的优惠享受、贷款申请、高新资质,甚至经营者的个人信用。2021年12月某头部主播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说明原以为精心的合理“避税”方式可能在监管穿透下无所适从。对于公众公司而言,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必须从“形式合规”向“业务合规”转型,建立、改造自身的税务合规体系;另一方面,应尽可能起到行业示范作用将把合规要求和标准渗透输出给合作方,确保税务合规。


(四)公众公司环境合规风险挑战不可小觑


2020年我国正式确立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目标,标志着我国经济结构、产业政策和能源战略的重大转型;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银保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一系列规则引导公司完善自身治理机制、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优化投资决策流程。而公众公司由于仅注重发展而忽略环境指标被罚百万的案例数不胜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合规管理方面,公众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要求只会不断强化及细化。严格履行自身环境信息披露法定义务,充分秉持ESG可持续发展理念才是上上策。近年来,检察系统也逐步针对公司以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为代表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天价”的环境修复费用和双罚制的惩罚模式,对于公司经济以及内部组织人员无疑是重创。公司应当稳步推进绿色投资项目,自主全面公布ESG信息披露,才能在环境友好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免在非财务风险引发“黑天鹅”事件。


(五)公司在并购中遭遇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的风险控制仍需全面加强


通过企业并购重组以盘活资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是资本市场的常见手段。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为提振市场信心,加强资源整合,实现企业快速发展,先后发文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政策扶持。近年来,不少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的溢价并购频频曝出诈骗事件,交易双方惨淡收场。案例显示因并购引发的合同诈骗类案件,除了收购方与被收购方,还涉及审计、评估、券商等中介机构、牵扯其中,其欺诈手段,多呈现综合性系统性特点。利益受损方在民事途径解决不畅的情况下,往往会诉诸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解决问题,而在事实情况中,由于客观情况千变万化,“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仍然具有一定抽象性,需要严格的证据把握,相关证据的采集固定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造成公司的损失以及负面影响。2021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推动公司透明化,一定程度上会控制虚构应收账款,虚报财务隐瞒负债现象的发生。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联合发文的《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更是特别强调防控高比例质押,以及不得从事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随着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日趋隐蔽化、复杂化。监管也在促成多部门联合协作,落实穿透式监管。对于公众公司而言,严格把控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规范操作,从内部环节把握风险防范,避免“三高”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组合陷阱。往者已不及,尚可以为来者之戒,公众公司在考虑自身业绩和长远发展战略的同时,也需充分调查了解对方信息,询问专业人员做好风险防控。


三、结语


世纪疫情冲击下,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从官方大刀阔斧的改革与监管动作来看,注册制改革、北交所设立是为了释放优质中小企业潜能,提升资本市场活力与韧性,而持续加码监管力度,收敛控制市场风险,则体现了中央要求经济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可以预见的是,官方将进一步引导资本市场的要素流通、资源配置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制造业、中小企业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并填补现有的监管空白,提升违规惩戒力度,为资本设置有序流转的“红绿灯”。刚过而立之年的A股市场风华正茂,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注册制改革推行的发端。公众公司是资本市场的组成者、参与者,也是演绎者、诠释者。无数典型刑事案例试图教育各市场主体,凌驾于市场之上,破坏秩序规则和公平竞争,依靠奉行“赢者通吃”的丛林逻辑攫取经济利益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而愈发严格完备的监管尺度,不仅是划定界限也是明确责任,规避资本增殖扩张的固有危机,离不开公众公司本身的自觉和努力。对资本及时立规矩、强监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为企业减负释压的良性循环。


注释

[1] 新华网 2021年IPO 盘点:数量和募资总额再创新高 平均募资额10亿左右,载

http://www.news.cn/2022-01/10/c_1211523811.htm,访问时间:2022年1月17日.

[2] 证券时报 2021年A股市场画像 总市值首度突破90万亿 全年成交额创纪录,载

http://www.zqrb.cn/stock/shichangyanjiu/2022-01-05/A1641332931333.html,访问时间:2022年1月17日.

[3]  指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搞;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4] 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0年资本市场公众公司公告涉及刑事案件分析报告,载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2df49c53cd2dc0b0.aspx,访问时间:2022年1月17日.

梧桐树下 2019年资本市场公众公司公告涉刑分析,载https://xueqiu.com/8336960922/138962502,访问时间:2022年1月17日.

[5]  本报告所引用数据系以搜索关键词包括“刑事、立案、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执行、公诉、监视居住、重大事项、报案、违纪违法、监察”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标题、全文)检索、统计得出,本报告检索日期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鉴于检索方式与工具的局限性以及信息披露现状等客观原因,不保证本报告检索的案例无遗漏;本报告仅代表本律师团队的观点,不构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学习交流使用;本报告为律师工作成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使用。

撰写过程中实习生杨晶晶亦有贡献。

[6] 存在一案多人、一人多职的情况,数字总和可能大于事件总和.

[7] 指2021年5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依法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中源家居等股票行为立案调查》.

[8] 新华社  内外勾连、联合坐庄、操纵股价……伪市值管理幕后交易,堪比黑帮大片,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891780000276314&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21年12月20日.

[9] 截至2022年1月20日,以关键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刑事案由分类中检索相关判决书共9例,其中明确以本罪判决的仅有4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