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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五 – 项目公司设立法律实务(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为视角)

作者:李斌辉 刘宏宇 2024-01-05
[摘要]外国投资者长期以来都是中国产业园区的主要投资者之一。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平等、透明和开放的投资环境。

外国投资者长期以来都是中国产业园区的主要投资者之一。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平等、透明和开放的投资环境。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国务院于2023年7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与此同时,各地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也纷纷推出各种招商引资措施,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4月3日印发的《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中提到对外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跨境资金收付、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等;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湘政发[2023]12号)提出要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月2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坚持产业第一,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利用外资力度等。


外国投资者参与产业园区投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新设项目公司、收购园区内已入驻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租赁园区内已有厂房建筑、为园区提供资产管理或物业管理等。


本文将集中梳理外国投资者于中国产业园区内新设项目公司的法律实务,以期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一、 产业园区选择


随着产业园区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逐渐提高,产业园区类型亦逐渐多元化,例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物流产业园、产业新城、特色小镇等。不同的园区在规模、位置、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和产业规划方面各有不同,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自身业务的方向与商业上的需求选择最合适的园区进行入驻。


关于园区的相关介绍可参见我们此前发表的系列文章《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一 – 发展历程及政策导向概览》《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二 – 园区招商优惠政策(以上海临港新片区和张江科学城为例)》


二、 外商投资项目公司设立


 (一) 项目公司的类型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区分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园区新设的项目公司也已经不再区分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不再适用前文所述的已被废止的三资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9日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  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的设立关注要点


虽然《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投资方在进驻园区新设项目公司之前仍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负面清单管理


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则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目前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以下两个清单(第二个清单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下述清单统一列出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并规定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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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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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现行有效的负面清单仍为2021年版本。在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发展趋势下,负面清单有望继续瘦身。


2.行业许可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许可。


例如,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要求(不完全列举):


(1)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3)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

(4)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与进口;

(5)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进出口运输、特定货物仓储、保税货物仓储物流业务。


3. 项目核准及备案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最新有效的全国性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规定可参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此外,具体项目还需关注地方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的规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资规[2020]540号)等。


4.经营者集中审查


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如果外国投资者投资园区的形式涉及前述任一情形并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需注意的是,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022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配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程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市场监管总局67号令),自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此外,2022年6月2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将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标准从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至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并增加了市值/估值标准。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具体内容尚待正式公布。


5.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园区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还需要关注我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7号)第四条,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6. 登记注册


根据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日生效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将定期公布外资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名单。


投资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及其配套规定《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正式施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已取代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委审批/备案和联合年报制度,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委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


(三) 园区对项目公司的特殊要求


外国投资者在园区内新设项目公司除了需要符合上述一般性的外商投资准入以及企业设立要求,外国投资者还应关注当地政府机关发布的园区相关地方政策、园区入园指引等文件以判断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各个园区特定的准入要求。


例如: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的地方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对于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人才资源、科技金融、土地利用、政府服务和管理、核心区建设等方面都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7年修正)》对管理机构、企业的设立、项目审批、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发证、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对于投资者来说,以下几个要求可能需要重点关注:


1. 企业自身条件


我国部分地区对高新区引进企业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


(1)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需要申请高新区土地及厂房的,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科技创新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

(二)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

(三)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本条前款规定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进入高新区的,应当从事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活动。

(2)《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规定: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项目;

(三)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项目。


2. 项目审批


企业入驻园区通常需要经过园区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7年修正)》规定,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委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 投资强度


投资强度是衡量园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园区所在地政府通常要求入驻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指标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标准。如《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2号)要求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实施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规定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新入园的购地产业项目,入省级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入国家级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均不含土地出让金等前期费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9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范围内供应土地的产业项目,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实施《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自主权,允许园区在参考现行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指标”、“年度产值指标”和“税收指标”三项指标,并在土地出让后按有关规定与用地单位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


4. 退出机制


虽然本文重点在于介绍外国投资者在园区中新设项目公司需重点关注的法律要点,但园区的退出机制也值得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并进行考量。外国投资者可综合考虑项目公司的市场定位、发展前景、当地政府对于退出条件和转让限制的要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选择在该园区进行投资。


关于地方政府可能设置的退出要求,我们以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为例,用表格形式梳理总结了下方退出要求,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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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关于园区的退出安排(例如转让限制)可能会在投资人与政府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一般又称招商引资协议、合作协议、入园协议等)中进行约定,具体可参考我们此前发表的同系列文章《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三 – 项目投资协议实务要点探析》


三、 结语


如外国投资者拟通过新设项目公司并以其作为载体进行园区投资及后期生产运营,需要在考察园区的规模、位置、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和产业规划等要素的基础上结合该园区的入园要求、项目公司进驻条件、退出机制等予以综合考虑,并确保项目公司的设立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相关规定。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往期文章: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一 – 发展历程及政策导向概览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二 – 园区招商优惠政策(以上海临港新片区和张江科学城为例)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三 – 项目投资协议实务要点探析

研究 | 中国产业园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系列之四 – 项目拿地及开发建设关键流程简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