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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19-2021年四川法院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2-06-062318
[摘要]2022年3月17日,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法院2019-2021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情况并发布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树彬律师、余海燕律师、律师邹奕、白高元代理的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塔牌电缆绕组线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金制线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排名第三的好成绩入选。

2022年3月17日,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法院2019-2021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情况并发布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树彬律师、余海燕律师、律师邹奕、白高元代理的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塔牌电缆绕组线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金制线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排名第三的好成绩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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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金杯塔牌公司原名为成都三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设立,并于2016年12月6日从成都三电电缆厂继受取得第176722号“塔牌及图”商标(以下简称案涉商标),2017年6月12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2004年8月10日,四川塔牌公司由当时案涉商标专用权人的两家控股子公司设立,后四川塔牌公司的股权经历两次转让。四川塔牌公司、金制线缆经营部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司网站主页、电线电缆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志,且四川塔牌公司将“塔牌”注册为企业字号,金杯塔牌公司以四川塔牌公司、金制线缆经营部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四川塔牌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四川塔牌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金杯塔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告持有的商标权注册时间在1983年,早于被告的企业2004年的成立时间,但原告于2016年才通过商标转让获得该权利,究竟谁是在先权利人,是较大的争议焦点。本案历经三年,由本所数十名律师及律师助理共同合作,搜集四川塔牌公司成立以来发展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报道,特别是找到了2005年《成都商报》刊登有四川塔牌公司企业名称权利的律师声明原件及当时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向法庭真实还原了四川塔牌公司企业名称取得的合理性及其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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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塔牌公司成立时案涉商标当时的专用权人通过层层控股的制度设计,可以对四川塔牌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多项经营活动也证明四川塔牌公司使用“塔牌”字号生产、经营获得了当时商标权人的许可。但四川塔牌公司的股权经两次转让,已经完全脱离了案涉商标权人的控制,在未重新获得明示许可的情况下,其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四川塔牌电缆”字样的行为已超出了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范围,构成商标侵权。但四川塔牌公司的设立时间早于金杯塔牌公司的成立时间,也早于金杯塔牌公司继受取得该商标的时间,故四川塔牌公司不能预期、也不应预期会因该商标在后转让行为而让原本合法的使用企业名称行为陷于侵权,乃至最初的名称取得及在先使用行为的合法性也被否定。金杯塔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前,电线电缆市场上已经客观存在了若干包含“塔牌”字号的企业。金杯塔牌公司受让该商标时知晓并能够预期,四川塔牌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已经客观存在且在其权利范围内规范使用,但金杯塔牌公司变更包含“塔牌”字号的企业名称,客观上导致了其与四川塔牌公司因名称近似而主体混淆的结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四川塔牌公司停止侵权、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赔偿金杯塔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金制线缆经营部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金杯塔牌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塔牌”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四川塔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金杯塔牌公司、四川塔牌公司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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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都属商业标志,但各有其界,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者获取途径不同、权利客体不同,故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均不能互为权利基础。在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同时也应考察权利取得时市场的客观状态,已客观形成的不同合法权益之间应彼此尊重,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规范行使。本案中,四川塔牌公司取得企业名称虽有正当性,但应规范使用,其超出企业名称范畴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中的“塔牌”字样,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从品牌的发展历史看,四川塔牌公司系正当取得其企业名称且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故在后成立的金杯塔牌公司应当容忍并积极规避已客观形成的不同“塔牌”商业标志间的权利边界。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范围,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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