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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事项之法律要点核查解析

作者:张爽、张天龙 2019-07-22
[摘要]2019年7月22日,首批25家科创板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为其中3家科创板公司提供了上市法律服务,作为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为其中2家科创板公司新股发行提供了法律服务。笔者根据科创板公司股票发行承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项目经验,对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核查要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摘要:2019年7月22日,首批25家科创板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为其中3家科创板公司提供了上市法律服务,作为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为其中2家科创板公司新股发行提供了法律服务。笔者根据科创板公司股票发行承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项目经验,对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核查要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2019年7月22日,首批25家科创板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上市交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作为发行人律师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承销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科创板的上市工作中,锦天城脱颖而出,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在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中,始终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科创板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前的阶段,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发同意股票注册的批复作为时间节点,分为发行审核和发行承销两个阶段。笔者结合自身经办的科创板公司新股发行见证法律服务的项目经验,就科创板公司发行承销阶段的相关事项法律核查要点进行简要论述。


一、核查依据及具体要求


(一)核查依据


2019年1月28日,证监会颁发《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科创板市场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强化市场约束。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专业能力,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科技创新企业高管、员工可以参与战略配售。加强对定价承销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上市后交易价格监控机制,约束非理性定价。制定合理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和减持制度安排。


2019年3月1日,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后,上交所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继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等文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上述文件均涉及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的规则与要求。


至此,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与承销机制基本建立,科创板公司股票发行承销的主要核查依据为:《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文件。


(二)核查要求


上交所科创板新股发行与上市业务总体流程主要包括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发行业务流程、上市业务流程三个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启动发行前需通过发行承销业务系统报备发行方案;上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可以正式启动发行。启动发行后,发行人需将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发行申请文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发行上市的材料通过发行承销业务系统向上交所提交。


1、发行上市前准备阶段的核查工作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54条规定,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在启动发行工作前,主承销商应当向上交所报送包含发行方案、律师对战略投资者核查的法律意见书在内的各项材料,向中证协报送包含路演推介材料审核确认意见、路演推介活动前的培训总结在内的各项材料。


(1)路演前培训及路演推介材料审核

根据《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参与网下发行与承销全程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在路演推介活动前对发行人管理层、参与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强调发行人对外宣传资料的口径,包括宣传材料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不允许透露公开资料以外的信息、不允许存在夸张性描述等。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培训总结,并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相关路演推介材料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进行事前审核,确保宣传材料的合法合规性,不能超出相关规定限定的公开信息的内容及范围。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对路演推介材料出具明确审核确认意见。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将战略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活动情况及其他路演推介活动的初步方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总结等材料向中证协报送。


(2)战略投资者核查

根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9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应按照上述要求出具对战略投资者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2、发行业务阶段的核查要求


根据《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的资质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待发行人完成发行上市工作后,律师事务所需出具发行承销事项见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对上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上交所科创板与主板关于股票发行承销相关事项的规定对比分析


股票发行承销相关事项在上交所科创板与主板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相同点,如对网下配售投资者的核查要求相同,均不得向发行人的关联方、主承销商的关联方等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参加网下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再参加网上发行认购等。但科创板与主板股票发行承销中的区别,更值得关注。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是科创板与传统主板发行承销相比最为显著的区别,是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一大亮点,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导向,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同时强化市场的有效约束。基于上述考虑,上交所就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作出了差异化安排: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鼓励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新股发售,进一步发挥券商在发行承销中的作用。


上交所科创板与主板发行承销事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序号

区别

事项

上交所科创板

上交所主板

1

发行

方式

新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新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或单独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2

战略

配售

鼓励战略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放宽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也可以进行战略配售。

一般不进行战略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3

路演

推介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可以与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一对一路演推介。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即可采取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

科创板股票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新股发行的路演推介工作一般待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批准、依法刊登招股书后进行。

4

投资者要求

1、网下投资者仅包括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除科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外,持有市值门槛不低于6,000万元。

3、网上发行的投资者要求:新股网上发行在保留“持有1万元以上沪市流通市值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规定的基础上,将现行1,000/手的申购单位降低为500/手,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参加新股网上发行的个人投资者,除需符合上述市值要求,还应满足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即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1、网下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2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3、网上发行的投资者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投资者,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参与网上发行。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5

发行配售与定价

1配售方面:科创板新股询价期间要求簿记场所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追究违反自律规则的投资者责任,将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直接列入黑名单。在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网下申购的过程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因未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进行网下申购,被中证协列入首发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六个月。

2、定价方面:科创板股票发行直接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定价,取消了直接定价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并将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

1配售方面:新股询价期间未要求簿记场所全程录音录像。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情形,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于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可免予一次处罚。

2、定价方面:上交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

网上、网下发行比例与回拨机制

1、新股发行提高了网下发行承销数量占比,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并降低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将不少于60%,以强化对网下机构投资者报价的约束,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参与。

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1、新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7

股份

锁定

1、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期将在网下投资者完成缴款后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

3、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加新股发行的投资者获配股票一般无限售期安排。

 

证监会、上交所及中证协对科创板新股发行战略配售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已在所著《科创板股票发行之律师核查新变化》文章中进行了简要介绍。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业务指引》第8条对战略投资者的类型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根据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促进科创板初期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低于8,000万股且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足15亿元的企业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安排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等”。据笔者统计,首批上市的25家科创板公司都安排了战略配售,其中17家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另外8家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既包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上交所为了构建市场化发行承销制度,建立起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与上交所主板新股发行相比作出了差异化安排。此外,为了保障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工作的平稳有序,上交所设立了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负责就科创板股票发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对股票发行和承销事宜提出行业倡导建议。


三、小结


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是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一项十分关键的基础制度。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律师在为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网下投资者管理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勤勉、尽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为主承销商的发行承销事宜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项目主办律师应重点关注上交所科创板新股发行项目与上交所主板发行项目的区别,深入理解上述区别对律师核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细致、专业地出具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所需的路演推介材料的审核确认意见、路演推介活动前的培训总结报告、战略投资者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发行见证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