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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分析
为明晰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在募集行为上将需要遵守哪些核心准则、私募基金应该怎样操作才可以避免在募集环节上触碰到法律红线,我们推出了针对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的系列解析文章。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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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以“私募”为核心特征,而“私募“的应有含义是私下针对特定人士进行资金募集,为此,这种不对社会大众直接产生影响的金融产品本应该采取宽松监管的思路与方法。然而,近年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急速发展,这种监管缺失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却愈演愈烈,尤其在2015年中国股市跌宕起伏过程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暴露出的诸多缺陷与漏洞,直接促成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始加强行业自律和强化行业监管的整体思路。在这种监管态度下,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12月16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未来将推出这一针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行业规则。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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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公募”与“私募”——解析《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底,证监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重要性的认可与大力促进其发展的正式表态。而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未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发行股权活动。”《通知》一经发布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监管部门似乎对正在高速发展的“股权众筹”行业进行了紧急刹车。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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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对外投资中的障碍及解决方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司型及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有较大的比较优势。然而契约型基金毕竟是个新事物,即使没有实质法律障碍,但也有一个逐步被接受的过程。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出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法律意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促进契约型私募基金在私募投资中的应用。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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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实务操作指南》
作者:石育斌
201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