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的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及公司投融资,兼具非诉讼业务与争议解决的实务经验。
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李律师曾担任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及财富管理机构的产品条线团队负责人,全程负责非标资产管理项目的承揽、产品设立和投后管理,对资管业务全流程风险控制有丰富的一线经验。这段经历让李律师熟悉投资机构的审查逻辑、风控偏好和合规底线。
非诉讼方面,李律师为各类资管产品提供“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地产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以及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李律师长期代表银行、信托、券商资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项目尽调、交易结构设计和核心协议起草。同时,李律师也为融资企业提供股权结构设计、融资轮次谈判、对赌条款处理、员工股权激励、日常合规运营等公司法律服务。此外,李律师还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信托架构设计、资产配置规划、债务风险隔离等财富管理服务。
争议解决方面,李律师处理过多起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及信托产品相关纠纷,涉及股东诉讼、基金退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类型,在维护投资人权益和帮助管理人追赃挽损方面有实际成效。李律师也代理与控制权争夺、对赌协议履行、股东出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等相关的商事纠纷,能够站在融资企业立场应对来自投资方的诉讼。李律师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经验丰富,善于从刑事控告、程序协调、合同效力认定、涉案财物处置等角度寻找案件突破口。
李律师本科毕业于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同时获得证券、期货从业资格。2018年9月加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
附:李文兵律师代表性案例
金融诉讼业务代表性案例:
(1) (2021)京74民终939号、(2021)京74民终967号:在私募基金到期后未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出具兜底函引发的基金投资纠纷案件中,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成功摆脱了承担兜底责任。
(2) (2021)京02民终2200号:代理信托公司参与债务人以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为由抗辩金融借款合同无效之诉,利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论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无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参与刑事犯罪活动,主张“刑民并立”且借款合同有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为金融机构在“房抵贷”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债权保护提供裁判范例。
(3) (2021)沪74执异101号:代理某信托公司强制执行某银行股权案,被执行人对公证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即强制执行公证中普遍存在的公证员助理代行公证员职务的情形),精准界定《公证法》中公证员职务范围与助理辅助职责的边界,成功论证公证文书效力,获得上海金融法院支持,为同类案件确立裁判指引。
(4) (2020)沪01民初138号:代理已注销案外人的四名原股东应对原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之诉,针对原告主张解除与已注销案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股东退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依据合同解除及《公司法》关于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承继之规定,从案由、主体适格性、股东出资责任等角度进行抗辩,主张四名原股东非合同相对方且公司注销后股东无直接清偿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为四名原股东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5) (2023)沪01民终10156号:在委托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后,原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移交经营权导致委托人无法实际控制公司一案中,指导委托人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之规定,指导委托人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并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针对原实际控制人提起的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功论证股东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为委托人实现公司治理权平稳过渡提供法律保障。
(6) (2024)沪02民终7884号:代理投资人于发行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背景下提起民事诉讼,针对一审法院依据“先刑后民”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后,基于《民事诉讼法》及《九民纪要》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积极申诉,获二审法院支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为投资人权益救济开辟独立民事程序路径。
(7) (2022)浙01民初313号:代理某地产集团公司应对某过桥资金方提起的债务清偿之诉,综合运用刑民交叉程序规则、涉刑合同的效力以及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获得执行回款的难度等情况,精准识别案件涉刑线索并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为某地产集团减少债务超过2.2亿元,实现债务风险化解与当事人利益平衡。
(8) (2020)苏0192执204号:代理某信托公司就抵押物被刑事查封后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立案执行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法院与被执行人,论证刑事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在说服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况下,推动被执行人自筹资金还款以减少其损失,全案在六个月内实现回款,为金融机构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债权执行提供了实务范例。
(9) (2023)沪0115民初81217号: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提起的违约责任之诉,针对管理人未签订基金合同、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至第78条关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规定,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者注意义务之规定,主张投资人未对投资行为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管理人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类似案件中的责任比例划分提供裁判参考。
不良资产处置代表性案例:
(1) 代理债权人参与某公司破产程序,针对债务人进入破产临界期内的个别清偿、转移核心资产以及虚增债务的行为,协助管理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通过衍生诉讼固定虚增债务、转移核心资产的银行流水、虚假合同等证据链条后介入处理,提出债务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由,法院已向公安机关主动移送案件。
(2) 代理投资人参与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资产尽调(政府收储可行性、推倒重建可行性、审批手续与清场方案)、重整计划编制(税务优化方案/债务清偿比例测算/经营计划可行性论证)及与管理人谈判(投资人权益保障机制设计),确保重整投资合规性与客户权益最大化。
(3) 因某公司面临大额诉讼,为维护投资人权益,代表股东协助某公司实施破产清算,包括但不限于与管理人沟通、与债权人协商并影响债权人会议决议结果等;通过实施破产并影响破产流程,成功影响了债权人在与某公司的诉讼中所采取的诉讼策略。
(4) 代理客户收购某前20强开发商的大宗物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商务谈判(交易对价、方案、付款条件设计)、资产尽调(产权瑕疵与权利负担审查)、财务尽调(现金流与负债结构分析)及交易文件起草(交割条件与违约责任条款拟定),确保交易合规性与客户权益最大化。
信托非诉业务代表性案例(非诉):
(1) 家族信托:某信托定制化FGT项目(项目背景:一名受益人为美籍身份);
(2) 保险资管政府平台项目:江苏信托-信保盛63号(西安高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保险资管房地产项目:中信信托·中交青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政府平台信托集合:中融-融珲1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 房地产信托集合:江苏信托•长春万科债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 消费金融项目:江苏信托-易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 房抵贷信托:中国民生信托•至信658-665号旺泰助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 ABS投资:中航信托•天启20A612号医疗类ABS次级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9) 标准化信托项目:中融-融铂47号ETF组合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教育背景
- 2002-09-10至2006-06-30 四川大学 本科学士
- 2009-09-09至2012-06-30 吉林大学 研究生硕士
工作经历
- 2018-09-01至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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