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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及其核心要点
近年来,伴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私募基金有关的各种风险和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中国基金业协会亦不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实质性的事前审查,所以,私募基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承诺。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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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的五个核心内容解析
自2014年2月7日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或“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一方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私募基金行业亦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行业仍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已经建立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多流于形式,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管理作用。在“E租宝”等假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之实的案例不断出现之后,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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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分析
基金合同作为私募基金法律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因基金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争议愈演愈烈。同时,也存在着部分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却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的情况。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12月16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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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分析
为明晰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在募集行为上将需要遵守哪些核心准则、私募基金应该怎样操作才可以避免在募集环节上触碰到法律红线,我们推出了针对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的系列解析文章。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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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以“私募”为核心特征,而“私募“的应有含义是私下针对特定人士进行资金募集,为此,这种不对社会大众直接产生影响的金融产品本应该采取宽松监管的思路与方法。然而,近年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急速发展,这种监管缺失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却愈演愈烈,尤其在2015年中国股市跌宕起伏过程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暴露出的诸多缺陷与漏洞,直接促成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始加强行业自律和强化行业监管的整体思路。在这种监管态度下,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12月16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未来将推出这一针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行业规则。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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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QDII2?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研究启动QDII2试点。那么,究竟什么是QDII2?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先解释什么是QDII。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缩写,是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而QDII2,则是Qualified Domestic Individual Investors 的缩写,是指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由于二者的英文简称均为QDII,为了便于区分,将未来拟推出的“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机制,称为QDII2。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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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之风险防范之的国际仲裁
“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存在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100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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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简评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合称“联交所”)于2015年10月8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则”)。
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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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发债新规简析——《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发债新规”),该文一经颁发即引发各界重大反响。有些观点认为发债新规体现中国政府放开了境内企业境外发债的监管,相反,另有观点则认为该发债新规其实是中国政府加强了监管力度。
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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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公募”与“私募”——解析《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底,证监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重要性的认可与大力促进其发展的正式表态。而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未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发行股权活动。”《通知》一经发布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监管部门似乎对正在高速发展的“股权众筹”行业进行了紧急刹车。
201509-10